《商品退换货法》规定了三包法。
自销售之日起7日内,自销售之日起15日内,三包期内,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产品为合格。在三包期内,因厂家未提供零配件,自修理之日起超过90天仍未修理的。
三包政策是零售商业企业销售商品“包退、包换、包修”的简称。是指在商品进入消费领域后的一定时期内,卖方对买方购买的商品负责的一种信用担保方式。
三包政策对不是由于用户使用和存放不当,而是由于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的故障提供这项服务。
所谓三包,就是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对售出的商品负责修理、更换、退货。根据国家新三包规定,部分商品实行三包的时间如下:
1.自销售之日起7日内产品性能不合格的,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者修理。退货时,卖方应按照发票价格一次性退还货款;
2.自销售之日起15日内产品性能不合格的,消费者可以选择换货或者修理。调换商品时,销售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商品;
3.产品在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销售者应当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和证明,负责为消费者免费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
4.在三包有效期内,生产企业未提供零配件,自修理之日起超过90日仍未修理的,修理者应当在修理状态中注明,销售者应当在此基础上为消费者免费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
5.折旧费从开票日起计算至退货日止,其中应扣除修理占用的时间和待修理的时间;
6.维护销售者和生产者的信誉,不使用未附在产品技术要求上的零部件。认真记录故障和修理后产品的状况,确保修理后的产品能正常使用30天以上。
在下列情况下,消费者有权要求经销商承担三包责任。
1.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性能,且未事先说明的;
2.不符合明确采用的产品标准的要求;
3.不符合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表明的质量条件。;
4.产品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和其他法定部门检测不合格的;
5.该产品维修两次后无法正常使用。
综上所述,三包法规定的退货条件是需要在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按照本规定办理修理、更换、退货时,应当以购物发票和三包凭证作为凭证。消费者遗失发票或者三包凭证,但能够证明该产品是应当承担三包责任的产品的,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应当依照本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
法律依据:
《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九条
产品售出后7天内,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退货时,销售者应当按照发票价格一次性退还货款,然后依法向生产者或者供应商要求赔偿或者按照购销合同处理。
第十条
产品自销售之日起15日内出现故障的,消费者可以选择换货或者修理。销售者在换货时,应当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应商要求赔偿或者按照购销合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