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依法行政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纲要》、《市县政府关于加强依法行政的决定》、《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行政的考核。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依法行政考核,是指考核机关对被考核单位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考核、评价和奖惩等活动。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依法行政考核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成立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组织依法行政考核。第五条市人民政府负责对所属部门和县(区)人民政府依法行政情况进行考核。

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对其所属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行政情况进行考核。

地方人民政府由双重管理和垂直管理部门负责依法行政考核的,考核结果应当抄送上级管理部门;上级管理部门负责考核的,考核结果应当抄送当地人民政府。第六条依法行政考核应当遵循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公众参与、分级负责的原则。第七条依法行政考核纳入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年度工作目标考核指标体系。第二章审查内容和基本要求第八条依法行政审查的内容:

(1)加强组织领导;

(二)依法行政能力建设;

(3)加强和规范制度建设;

(4)依法科学民主决策;

(五)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6)加强行政监督;

(七)依法化解矛盾纠纷;

(八)全面推进政务公开。第九条加强组织领导考核的基本要求:

(一)建立依法行政工作的指导和协调机制,完善领导、监督和协调机制,制定推进依法行政的具体措施和配套措施,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予以保障;

(二)实行依法行政年度报告制度。完善依法行政监督检查考核制度,制定依法行政阶段性部署和年度任务,并对任务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考核;

(三)加强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根据工作需要,独立设置法制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办公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充分发挥法制机构工作人员、助手和法律顾问的作用;

(4)建立健全以行政首长为重点的行政问责制,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第十条依法行政能力建设评估的基本要求:

(一)建立法律知识学习和培训的长效机制,落实政府常务会议和部局(委、办)会议学法制度;

(二)每年应举办不少于两次领导干部依法行政专题讲座或法制讲座;

(三)建立政府部门领导干部依法行政检查和法律知识测试制度;

(四)拟任领导干部任职前法律知识测试和依法行政考察制度的执行情况;

(五)将依法行政知识纳入公务员培训内容;

(六)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参加一般法律知识培训和专门法律知识轮训;

(七)及时开展新颁布的与行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学习宣传和专项培训。第十一条加强和规范制度建设评估的基本要求:

(一)制定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

(二)起草地方性法规,制定政府规章,实行项目论证、公众参与、专家咨询论证、集体讨论决定制度;

(三)政府以法定形式公布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按规定的要求和时限报送备案;监督下级机关履行规范性文件备案职责,对备案文件进行全面审查;

(四)完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修订、废止和定期清理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第十二条依法评估科学民主决策的基本要求:

(一)规范行政决策程序,完善重大决策规则,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

(二)实行政府法制机构负责人列席政府常务会议制度和部门法制机构负责人列席本部门局(委、办)业务会议制度;

(三)建立重大决策论证听证制度;

(四)建立健全重大决策责任追究制度。第十三条规范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行为的基本要求:

(一)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开展执法评议考核,强化行政执法责任追究;

(二)依法履行职责,查处违法案件,落实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推进和规范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积极推进综合执法试点工作;

(3)细化执法流程,明确执法环节和步骤,完善相关制度;

(四)实行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规范行政执法案卷;

(五)实行行政执法资格管理,执法人员从事执法活动应当持有有效证件并主动出示;

(六)完善执法经费财政保障制度,禁止下达罚没指标,严格执行罚没收支分离和收支两条线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