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业干部经过学习培训开始分配工作。
委员会和政府采取计划分配的方法进行安置。担任团职的军队转业干部或者担任营职且军龄满20年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选择计划分配或者自主择业。
2.计划内的军队转业干部,党委、政府根据其德才表现、职务等级、在部队的贡献和专长,安排工作岗位和职务。
担任师级或者团级领导职务且任职最低年限的军队转业干部,一般分配相应的领导职务。接收师、团职的军队转业干部数量较多,领导职务也确实有安排。
有困难的地区,可以安排相应的非领导职务。担任师、团级、营级职务的其他军队转业干部,最低任职年限参照上述规定合理安排。
3.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一般应当根据其在部队的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国家承认的专业技术资格,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工作需要可以安排。
行政职位。担任行政职务兼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根据地方工作需要和本人意愿,安排相应的行政职务或者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4.国家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年度征兵计划应当首先用于安置军队转业干部。人员编制满编的事业单位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根据实际接收人数相应增加人员编制,人员工资总额相应增加。
5.党和国家机关接收按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在主管部门的组织指导下,对担任师、团级职务的,采取考核、调动等方式安置。对担任营级以下职务的,采取考试、双向选择的方式安置。有些岗位也可以在军队转业干部中竞争上岗。
6.对分配到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按其军衔安排相应的管理或专业技术岗位,给予3年适应期。企业接收军队转业干部、军队转业干部
由安置主管部门制定计划,根据军队转业干部的志愿进行分配,为企业安排管理或专业技术工作岗位,并给予两年的适应期。军队转业干部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使用
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或者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就业合同的,用人单位不能违约解除、辞退或者终止劳动就业合同。
7.中央和国家机关在京以外的直属机关、企事业单位,应当按时完成当地党委、政府下达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任务。需要增加编制、岗位和工资总额的,上级主管部门应当给予支持。
8.对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地政府应当采取提供政策咨询、组织就业培训、拓宽就业渠道、向用人单位推荐、纳入人才市场等措施,为其就业创造条件。
9.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社会上招聘人员时,应当优先安排适合军队转业干部的岗位,录用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
10.对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经济实体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地政府应给予政策支持,财政、工商、税务等部门应酌情提供低息贷款,及时发放营业执照,并按照社会再就业人员的有关规定减免营业税、所得税等税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