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哪些模型可以用来分析税收政策的效果?

中国现行税制与国际标准化税制的比较

经济全球化对一国税收制度的国际化和规范化提出了客观要求。所谓国际化、规范化的税制,就是在保证财政收入的同时,充分尊重税制结构和税收管理的国际惯例,强调税收公平和“国民待遇”原则,保证高税收效率。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有关专家提出的标准,一个合理的、“标准的”税制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一是税种少,主要包括进口税、货物税(选择性征收)、一般销售税(含增值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和财产税;二是税率不多,边际税率不要太高;第三,税收优惠和税收减免应尽可能少,以降低税收管理成本;第四,各税种基本要素的规定应基本一致。如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障,只有类似的具体规定。此外,税收制度建立后,还应建立与国际接轨的科学合理的征管体系。主要包括:(1)为纳税人提供更多便利,使纳税人能够自觉有效地按照税法规定履行纳税义务,自行计算、申报和缴纳税款事项;(2)税务机关进行严格的税收监督检查,有权采取适当的强制措施对纳税人实施税收征管;(3)现代化、科学化的征管手段,广泛运用计算机技术提高工作效率;(4)纳税人对税收征管有异议时,有权要求复议甚至诉诸法律,政府有责任依法保障纳税人的纳税权利;(5)建立广泛的信息网络,加强国际税收联系与合作,防止国际避税,保障税收信息的相互提供。

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中国的税收制度应更加注重与国际规则和惯例的接轨,特别是加入世贸组织后,尤其需要学习和借鉴国际税收经验和通行做法。将我国现行税制和税收政策与税收国际化、规范化的原则和要求进行比较分析,仍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税制结构的功能缺位,各税种的地位、功能和税种之间的关系难以协调,税制结构的整体协同性不够。具体表现为:(1)各税种功能结构不完善,存在税种重复和缺位问题。世界上大多数市场经济国家的通行做法是建立以增值税、所得税和社会保障税为主体税种的税制结构。增值税主要体现组织收入的功能,所得税主要体现经济调节的功能,社会保障主要体现稳定社会的功能。我国税制现状是:增值税“生产型”,不能完全抵扣固定资产;社会保障税没有开征,难以有效发挥税收的稳定功能;所得税方面,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分别适用不同的所得税法,税种重复。(2)与国际税率结构相比,现行税率结构差异太大,企业税负过高。65438-0994税制改革期间,税率结构有较大调整。税率结构趋于简化,名义税率有所下降,但与国际上同一税种的税率结构相比,我国实际税率仍然偏高。流转税方面,我国增值税税率分别为17%和13%。从表面上看,中国和西方国家20%和5%左右的税率差别不大。但在我国“生产型”增值的现实约束下,外购固定资产的抵扣不同于西方国家“消费型”增值税,其实际税率水平高于西方国家。所得税方面,世界上很多国家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在30%左右。乍一看和我国33%的税率相差无几。但实际上,在市场环境、资本结构、融资渠道与西方国家存在根本差异的现实环境下,中国企业的税负远高于西方国家,因此中国企业税后自我积累和发展能力明显弱于西方国家,不利于中国企业参与国际市场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