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培训机构如何办理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规定,民办学校的举办者自取得设立批准书之日起3年内完成设立的,可以申请正式设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民办学校的举办者自获得批准设立之日起三年内完成设立的,可以申请正式设立。
民办学校在筹建期间不得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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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申请正式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评议,专家委员会应当提出意见。
第十九条民办学校章程应当规定下列主要事项:
(一)学校的名称、住所、办学地址和法人资格;
(二)举办者的权利和义务,举办者权益的变更和转让办法;
(三)办学宗旨、发展定位、层次、类型、规模和形式;
(四)学校开办资金、注册资金、资产来源和性质等。;
(五)产生办法、人员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和监督机构;
(六)学校党组织负责人或代表进入学校决策机构和监督机构的程序;
(七)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八)学校自行终止的原因,以及处置剩余资产的方法和程序;
(九)章程修改程序。
民办学校应当向社会公布章程,章程的修改应当提前公布,征求利益相关方的意见。修订完成后,应报主管部门备案或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