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人培训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委)

为加强水运工程评标专家管理,规范评标专家行为,完善评标专家库管理,确保评标公平公正,我部制定了《水运工程评标专家和专家库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盖章)

二○○六年七月六日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管理,规范评标专家行为,完善评标专家库管理,确保评标公平公正,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结合水运工程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水运工程评标专家库的资质认定、入库、建立和使用等管理活动。

第三条水运工程评标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由具备本办法规定资格的专家组成。专家库由交通部建立和管理。

第四条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能够依法办事,维护国家利益和招标人、投标人双方的合法权益;

(二)熟悉国家和交通部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三)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十五年,并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技术水平;

(四)履行评标职责,遵守评标纪律,严格保守秘密,廉洁自律;

(五)年龄一般在65岁以下,身体健康,能胜任评标工作。

第五条凡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专业人员,经交通部审核同意后,均可申请进入专家库,取得评标专家资格。

第六条评标专家可由本人申请或单位推荐产生。申请程序如下:

(一)申请人填写申请材料;

(二)经单位同意后,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

(三)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交通部;

(四)凡部直属单位,经本单位批准后报交通部;单位为SASAC管理的大型国有企业的,由单位审核后报交通部;

(五)交通部将根据申请组织评审,确定申请人是否具备交通部专家库中的评标专家资格。对有资格进入评标专家库的,经交通部组织的统一培训并以文件形式公布后,授予评标专家资格证书。

具体申报事宜由我部另行通知。

第七条一般招标项目可以随机抽取方式选择评标专家;技术复杂的特殊招标项目,按照项目管理权限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直接指定方式选择评标专家。

第八条评标专家的遴选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招标人根据评标安排提前七天向交通部提出申请;

(2)交通部提前两天通知招标人并提供密码,由招标人通过网络随机抽取;

(三)招标人根据抽取结果确定评标专家,并将无故不参加评标的专家名单反馈交通部,并注明原因。

(4)评标专家名单应保密。

第九条评标专家的遴选应实行回避制度。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评标专家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

第十条专家所在单位应积极支持评标专家的工作,优先参与评标活动。

第十一条评标专家的主要权利:

(一)接受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聘请,加入评标委员会,担任评标专家,参与评标活动;

(二)独立评价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不受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的非法干涉和影响;

(三)根据评标委员会的统一安排,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澄清;

(四)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评标委员会其他成员有违法、违规或不公正行为的,有权向交通部门举报,并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

第十二条评标专家的主要义务是:

(一)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接受交通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管理;

(2)客观公正地评价投标文件,遵守职业道德,不徇私舞弊,并对所提出的评价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三)遵守保密规定,不泄露与评标有关的任何信息;

(四)参加交通部组织的培训。

第十三条招标人应当承担评标专家在评标期间的食宿、交通等费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评标专家的报酬。

第十四条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通部将经核实后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

(一)一年内被邀请三次,但拒绝参加评标活动的;

(二)无正当理由,承诺参加但未参加评标活动或退出评标活动的;

(三)评标期间私下接触投标人的;

(四)接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五)违反保密规定,泄露评标情况的;

(六)评标中存在不公正行为,损害招标人或投标人权益的;

(七)未按要求提交评标报告的;

(八)两次以上未参加培训的;

(九)因健康等原因,不能胜任评标工作的;

(十)因在招标投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活动中有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

第十五条交通部实行评标专家培训制度,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

第十六条评标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评标结束后,招标人应将评标专家的意见和评价情况及时上报交通部(综合评价表见附件)。交通部每年将对专家的评标工作进行评估。评标不合格的专家,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根据工作需要,符合资格条件的专家可以加入专家库。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