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和支付机构开展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专项培训时,哪些岗位要适当提高?

容易投诉的业务职位。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向金融消费者提供金融产品或者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与下列业务相关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一)与利率管理相关。

(2)与人民币管理相关。

(3)与外汇管理相关。

(四)与黄金市场管理相关的。

(五)与国库管理相关的。

(六)与支付和清算管理相关的。

(七)与反洗钱管理相关的。

(八)与信用信息管理相关的。

(九)与上述第一项至第八项业务相关的金融营销宣传和消费者金融信息保护。

(十)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中国人民银行职责范围内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提供支付服务的非银行支付机构(以下简称支付机构)。

本办法所称金融消费者,是指购买和使用银行、支付机构提供的金融产品或服务的自然人。

银行和支付机构向金融消费者提供金融产品或者服务,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切实承担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主体责任,履行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法定义务。

银行和支付机构向金融消费者提供金融产品或者服务,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切实承担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主体责任,履行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法定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