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电梯使用安全条例
本条例所称电梯包括载人(载货)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具体范围按照国家规定的特种设备目录执行。
本条例适用于公共用途的单户电梯。第三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电梯使用安全的领导,建立健全协调、考核、经费保障等机制,及时解决电梯使用安全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园区)等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机构)应当加强对本辖区内电梯使用安全的监督检查,协助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电梯使用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梯安全监督管理。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电梯机房、井道、底坑等土建工程的质量监管,以及电梯选型和配置设计审查的监督管理,督促建设单位在电梯交付使用前履行电梯管理责任人职责,监督指导业主依法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经济和信息化、教育、公安、财政、城乡规划、商务、卫生计生、旅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电梯安全工作。第五条电梯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开展行业信息分析研究,制定推广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示范文本,收集发布电梯重要零部件、维护保养小时参考价格等行业信息;组织电梯安全培训和咨询等活动。
鼓励和支持电梯行业协会参与相关标准制定和信用评价。第六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电梯安全法律法规和电梯安全知识的宣传。
电梯管理责任人、电梯安装、改造、维修、保养等单位、电梯行业协会应当加强电梯安全知识的宣传,引导公众正确使用电梯。
新闻媒体应当对电梯安全进行公益性宣传。
学校、幼儿园应当将电梯安全知识作为安全教育的重要内容。第七条鼓励电梯管理责任人、维保单位和相关人员参加电梯安全责任保险;鼓励保险机构提供电梯安全责任保险产品和服务。第八条电梯机房、井道、地坑等土建工程应当符合建筑工程质量要求,符合电梯机房通风降温、地坑防潮防水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
建设单位对电梯的选择和配置应当与建筑结构和使用要求相适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满足应急救援、消防和无障碍通行的要求。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条例的规定,对配备电梯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
市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具体规范,指导电梯的土建施工、选型和配置。第九条电梯交付使用后,电梯制造单位和维保单位不得通过设置主板控制器密码影响电梯的安全使用和维护保养。第十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客运电梯轿厢应当实现公共移动通信网络的信号覆盖。
新安装的载客电梯,建设单位应当配备具有安全管理、运行参数采集和网络远程传输功能的智能装置。公众聚集场所和住宅小区新安装的客梯也应配备视频监控设施。
本条例实施前,已投入使用的客运电梯未安装运行管理智能装置或者视频监控设施的,在重大维修或者改造时,电梯管理负责人应当按照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安装。第十一条电梯管理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电梯安装完毕后,施工单位未移交给用户,施工单位是电梯管理的责任人;
(二)自行管理的,电梯所有权人承担管理责任;电梯属于* * *,可以和* *人协商确定电梯管理负责人;
(三)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的,受托人为电梯管理负责人;
(四)出租、出借设有电梯的场所的,出租人和出借人为电梯管理责任人,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前款规定仍无法确定电梯管理责任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园区)管理机构会同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协调确定电梯管理责任。
未确定管理责任人的电梯不得投入使用;已经投入使用的应当暂停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