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安全备案流程财产安全备案
保安报告的意思是:
备案是指将原因向主管部门报告,并存档备查。从行政法的角度看,备案主要是在《立法法》和《规章备案条例》中规定的。国务院部门法制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和较大的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具体负责本部门、本地方的规章备案工作。
安全许可管理条例?
提交申请保安服务许可证资料的说明:
1,名称验证通知;
2、三级安全师资质证书及资料;
3.注册场所的产权证明和租赁合同;
4.安保服务所需的设备和设施;
5.法人、股东和主要管理人员简历;
6.申请和其他材料。
提供下列城市保安服务公司许可证:
北京1
2.陕西Xi安
3.山东省青岛市
4.辽宁沈阳
5.浙江杭州
6.福建厦门
7、内蒙古包头保安分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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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户保安的备案要求是什么?
自谋职业保安员,单位备齐全部材料后,填写《自谋职业保安员登记表》到当地县级公安机关受理点(窗口)备案。材料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出具《行政备案材料接收凭证》,并在3个工作日内将受理备案材料录入安全管理信息系统。
备案单位保安员人数超过20人的,需自行申请安装安保管理信息系统,并在3个工作日内自行将其数据录入安保管理信息系统。上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签署审核意见,报市局行政审批改革部门确认。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标准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和要求,并制作《行政备案材料补正通知书》提交申请人。
安全使用规范管理规定?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2004年第10号法令颁布)5438+00 2009年6月国务院第564号。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165438+2020年10月29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保安服务活动,加强对保安服务单位和保安员的管理,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保安服务是指:
(一)保安服务公司根据保安服务合同由保安员向客户单位提供的警卫、巡逻、守护、押运、贴身护卫、安全检查、安全技术防范、安全风险评估等服务;
(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聘用的本单位的保安、巡逻、警卫等安全保卫工作;
(三)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开展的门卫、巡逻、秩序维护等服务。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称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统称为自行聘用保安员的单位。
第三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国家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
保安服务行业协会在公安机关的指导下,依法开展保安服务行业自律活动。
第四条保安服务公司和自行聘用保安员的单位(以下简称保安从业人员)应当建立健全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和保安员管理制度,加强对保安员的管理、教育和培训,提高其职业道德、业务素质和责任意识。
第五条保安从业人员应当依法保护保安员在社会保险、就业、劳动保护、工资福利、教育培训等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保安服务活动应当文明、合法,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保安员依法从事保安服务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对在保护公共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保安从业人员和保安员,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保安服务公司
第八条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低于65438万元人民币;
(二)拟任保安服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任职所需的专业知识和相关工作经历,无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开除公职或者退伍等不良记录;
(三)有与所提供的保安服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取得相应资格;
(四)有住所和提供保安服务所需的设施、设备;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保安管理制度。
第九条申请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材料。
受理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颁发保安服务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从事武装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关于武装押运服务的规划布局要求,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低于65438万元人民币;
(二)国有独资或国有资本占注册资本总额的0%以上;
(三)有符合《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规定》要求的守护押运人员;
(四)有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专用运输车辆和通信、报警设备。
第十一条申请设立从事武装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申请书和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八条、第十条规定条件的材料。保安服务公司申请新增武装押运服务的,无需再次提交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材料。
受理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审查意见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核发从事武装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许可证或者在现有保安服务许可证上增设武装押运服务;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取得保安服务许可证的申请人应当凭保安服务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取得保安服务许可证后超过6个月未办理工商登记的,取得的保安服务许可证无效。
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备案应当提供总公司的保安服务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总公司法定代表人、分公司负责人和保安员的基本情况。
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的公安机关审查,并持审查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章自行聘用保安员的单位
第十三条自行聘用保安员的单位,应当具有法人资格,有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保安员,有健全的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和保安员管理制度。
娱乐场所应当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规定,从保安服务公司聘用保安员,不得自行聘用保安员。
第十四条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应当自开始保安服务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备案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法人资格证明;
(二)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负责人和安全员的基本情况;
(三)保安服务区域的基本情况;
(四)建立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和保安管理制度。
自行聘用保安员的单位不再聘用保安员提供保安服务的,应当自停止保安服务之日起30日内到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注销手续。
第十五条自行聘用保安员的单位不得在本单位以外或者物业管理区域以外提供保安服务。
第四章保安人员
第十六条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品行良好,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的中国公民,可以申请保安员证,从事保安服务工作。申请人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考核合格并留存指纹等人体生物信息的,发给保安员证。
提取和留存保安员指纹等人体生物信息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保安员:
(一)被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劳动教养或者行政拘留三次以上的;
(二)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三)被吊销保安员证书未满3年的;
(四)保安员证书被吊销两次的。
第十八条保安经营单位应当招用符合保安员条件的人员担任保安员,并与被招用的保安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保安从业人员及其保安员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保安从业人员应当根据保安服务岗位的需要,定期对保安员进行法律和保安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第十九条保安从业人员应当定期对保安员进行考核,发现保安员不合格或者严重违反管理制度需要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保安从业人员应当根据保安服务岗位的危险程度,为保安员投保意外伤害保险。
保安员因工负伤或者死亡的,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牺牲的保安员被批准为烈士的,按照国家关于烈士褒扬的规定享受抚恤优待。
第五章保安服务
第二十一条保安服务公司提供保安服务,应当与客户单位签订保安服务合同,明确服务项目和内容以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安服务合同终止后,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将保安服务合同至少保存2年备查。
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对客户单位请求的保安服务的合法性进行核实,拒绝非法保安服务请求,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十二条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国家秘密的治安保卫重点单位,不得聘用外商投资保安服务公司提供保安服务。
第二十三条保安服务公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派遣保安员为客户单位提供保安服务的,应当向服务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备案应当提供保安服务公司的保安服务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保安服务合同、服务项目负责人和保安员的基本信息。
第二十四条保安服务公司应当按照保安服务行业的服务标准提供规范的保安服务,保安服务公司派出的保安员应当遵守客户单位的相关规章制度。客户单位应当为保安员从事保安服务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二十五条安全服务中使用的技术防范产品应当符合相关产品质量要求。保安服务中监控设备的安装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监控设备的使用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个人隐私。
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图像资料和报警记录应当至少保存30日备查,保安从业人员和客户单位不得删除或者传播。
第二十六条保安从业人员应当对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信息予以保密。
保安从业人员不得指使、纵容保安员阻碍依法执行公务、参与追讨债务、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处理纠纷。
第二十七条保安员应当穿着保安员服装,佩戴国家统一的保安服务标志。保安员服装和保安服务标志应当明显区别于中国人民解放军、人民武装警察和人民警察、工商税务等行政执法机关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的制式服装和标志服装。
保安员服装由全国保安服务行业协会推荐,由保安服务经营单位在推荐款式范围内选择。保安服务标志的式样由全国保安服务行业协会确定。
第二十八条保安从业人员应当根据保安服务岗位的需要,为保安员配备必要的装备。保安服务岗位的配备标准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二十九条在保安服务中,为了履行保安服务职责,保安员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验进出服务区人员证件,登记进出车辆和物品;
(二)服务区内的巡逻、警卫、安全检查、报警监控;
(三)对机场、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的人员及其财物进行安全检查,维护公共秩序;
(四)执行武装押运任务时,根据任务需要,可以设立临时隔离带,但应当尽量减少对公民正常活动的妨碍。
保安员应当及时制止服务区内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立即报警制止无效的违法犯罪行为,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
从事武装押运业务的保安员执行武装押运任务使用枪支,按照《专职押运员使用枪支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保安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体或者侮辱、殴打他人的;
(二)扣押、没收他人证件和财物;
(三)阻碍依法执行公务的;
(四)参与追讨债务,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处理纠纷的;
(五)删除或者传播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图像资料和报警记录;
(六)侵犯个人隐私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
(七)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保安员有权拒绝执行保安从业人员或者客户单位的非法指令。保安经营单位不得因保安员不执行违法指令而解除与保安员的劳动合同,不得降低其劳动报酬和其他待遇,不得停缴或者少缴依法应当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第六章安全培训单位
第三十二条安全培训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的保安服务公司或者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学校、职业培训机构;
(二)具有安全培训所需的教师,其中安全专业教师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具有10年以上治安管理工作经历;
(三)具备安全培训所需的场所、设施等教学条件。
第三十三条申请保安培训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申请表和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条件的材料。
受理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颁发保安培训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四条从事武装押运服务的保安员应当接受人民警察院校和人民警察培训机构的枪支使用培训。承担训练工作的人民警察院校和训练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第三十五条保安培训单位应当按照保安员培训大纲制定教学计划,对受训人员进行法律、保安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以及职业道德教育。
保安员训练大纲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审定。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公安机关应当指导保安从业人员建立健全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保安警卫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督促保安从业人员落实相关管理制度。
保安从业人员、保安培训单位和保安员应当接受公安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公安机关建立保安服务监督管理信息系统,记录保安从业人员、保安培训单位和保安员的相关信息。
公安机关对提取、留存的保安员指纹等人体生物信息应当保密。
第三十八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对保安从业人员和保安培训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并督促其整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如实记录,并由公安机关监督检查人员、保安经营单位和保安培训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签字。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公布投诉方式,接受公众对保安从业人员、保安培训单位和保安员的投诉。接到投诉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反馈调查结果。
第四十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设立保安服务公司,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保安服务公司的经营活动。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未经许可从事保安服务和保安培训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保安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654.38+0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未经公安机关审核的;
(二)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备案或者注销备案的;
(三)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在本单位以外或者物业管理区域以外开展保安服务的;
(四)招用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人员担任保安员;
(五)保安服务公司未对客户单位要求的保安服务的合法性进行审核,或者未向公安机关报告违法保安服务要求的;
(六)保安服务公司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签订和保管保安服务合同的;
(七)未按照本条例规定保存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图像资料和报警记录的。
客户单位未按照本条例规定保存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图像资料和报警记录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四十三条保安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万元以上654.38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保安服务客户单位明确要求提供的信息的;
(二)利用监控设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个人隐私的;
(三)删除或者扩散保安业务中形成的监控视频资料和报警记录;
(四)指使或者纵容保安员阻碍依法执行公务、参与追讨债务,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处理纠纷的;
(五)疏于对保安员的管理、教育和培训,造成保安员违法犯罪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客户单位删除或者传播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图像资料和报警记录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四十四条因保安员不执行违法指令,降低其劳动报酬和其他待遇,或者停缴或者少缴依法应当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保安经营单位与保安员解除劳动合同的,对保安经营单位的处罚和对保安员的赔偿,依照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保安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吊销其保安员证;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体或者侮辱、殴打他人的;
(二)扣押、没收他人证件和财物;
(三)阻碍依法执行公务的;
(四)参与追讨债务,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处理纠纷的;
(五)删除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视频资料和报警记录;
(六)在保安服务中侵犯个人隐私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提供的信息的;
(七)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从事武装押运的保安员违反规定使用枪支的,依照《专职押运员使用枪支管理条例》处罚。
第四十六条保安员在保安服务中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由保安经营单位支付;保安员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保安经营单位可以依法向保安员追偿。
第四十七条保安培训单位未按照保安员培训大纲的规定进行培训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654.38+0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以保安培训为名进行诈骗活动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参与或者变相参与保安服务公司的经营活动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九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保安服务活动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条保安服务许可证、保安培训许可证和保安员证的样式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五十一条本条例施行前设立的保安服务公司和保安培训单位,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重新申请保安服务许可证和保安培训许可证。本条例施行前自行聘用保安员的单位,应当在本条例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向公安机关备案。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从事保安服务的保安员,应当在本条例施行之日起1年内,经保安员所在单位培训,并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考核合格,保留指纹等人体生物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