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2020年招生政策解读
第一条章程制定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北京市教育行政部门有关文件,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依法招生,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院概况
1.学校全称: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民政部培训中心)
2.学校国家标准代码:14139。
3.学校地址:北京市大兴区科苑东路1号(大兴校区)
北京东燕郊开发区燕岭路2号(燕郊校区)
4.办学层次:大专(高职)
5.办学性质:公立高校。
6.学校类型:全日制。
7.基本情况:学院是北京市教委直属的第一所公办高职院校,专门培养社会工作、社会管理、社会服务等领域的高素质技能型人才。是集民政部培训中心和民政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为一体的国家民政高等职业教育、干部培训和科研基地。获国家教学成果一等奖、国家技能人才突出贡献单位、中央文明单位、北京市教学成果特等奖。
第二章招生计划和录取
第三条我院招生计划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公布。
第四条准入原则
1.我院招生工作在北京市教委的领导下,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统一组织下进行,实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收和监督”的招生制度,为国家公平、公正地选拔人才;
2.根据招生计划和考生专业志愿,根据考生高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3.调档比例根据当地学生情况不超过1.20%。对实行平行志愿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当地招生部门下发的相关文件执行;
4.承认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制定的招生加分政策,符合照顾加分条件的考生按加分后的分数对待;5、身体健康严格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的《指导意见》及相关补充规定进行;
6.各专业不限制男女生比例,不要求加试;
7.我院外语教学开设英语、日语课程,其中日语课程仅在中日合作办学的护理、老年服务、管理专业开设;
8.江苏省考生:学业水平考试等级为2D及以上,必须是4C1。入档后,录取方式是先分数后等级;关于内蒙古自治区考生:我校实行内蒙古自治区“专业志愿清”录取规则。
第五条录取结果的公布
通过学院网站向社会公布录取结果,直接向考生发送录取通知书。
第三章收费及其他
第六条收费标准
学院严格执行北京市教委和物价局批准的学费标准。普通专业收费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中外合作办学专业收费标准为每生每年12000元。
第七条学生资助的相关政策
学院拥有完善的“国家-学院-社会”三级奖学金资助体系。包括国家奖学金、新生专业奖、助学金等20余项奖学金和助学金,单笔最高奖励金额8000元/年,一学年最高奖励金额可累计至21000元。奖学金和助学金可以覆盖50%的优秀学生和100%的困难学生。
第八条报到
新生入学后,应按录取通知书要求的时间报到。因故不能按时入学者,应提前向学校请假。不请假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入学资格复审
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学院将在三个月内对考生进行复试。凡不符合录取条件或弄虚作假的考生,将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处理,直至取消录取资格。
第十条毕业证书的颁发方式
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校期间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理论和实践教学环节,符合《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学籍管理规定》毕业(结业)条件的,授予相应的学业证书,并报北京市教委进行电子注册。颁发毕业证的学校名称: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民政部培训中心),证书类型: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毕业证。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章程的适用范围
本章程适用于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2020年普通高等职业教育招生。
第十二条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10-61591719、61595417、61595416。
地址:北京东燕郊开发区燕岭路2号
邮政编码:101601
网站:
报名邮箱:1838221451@qq.com。
第十三条章程的解释
本章程由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学生处(招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民政部培训中心)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本章程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