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第十四条规定了什么?
改1。新《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的引入进一步延伸:在原有“境内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基础上,增加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作为“用人单位”的主体,这是一个新的变化,表明《劳动法》的适用范围更加广泛。
变化2。此外,《劳动法》在适用范围中明确规定了“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这标志着新《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更加细化。
变化三:完善内容:“第四条用人单位制定、修改或者决定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关系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这一条款加强了工人在企业中参与和讨论国家事务(当家作主)的权利。包括以下建议:“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关系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予以公开,或者告知劳动者。“也有必要体现这一意图。
变化4。新《劳动合同法》中出现了政府、企业主、职工三方机制,即“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与工会、企业代表协调劳动关系的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这是新《劳动合同法》增加的新名词,凸显了政府职能部门直接干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劳动关系的决心。第二章劳动合同订立的变化。针对部分用人单位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问题,完善了相关规定。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放宽了订立劳动合同的时间要求;加重了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比如新《劳动合同法》中“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员工名册备查。”"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为什么要这么清楚!因为近年来,一些用人单位为了逃避对劳动者的义务,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甚至不承认与劳动者的事实劳动关系。这使得很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劳动者无处申报。同时,新《劳动合同法》规定“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变化6。长期以来,劳动合同短期化趋势明显,往往一年签一次,有的甚至一年签四次。工人们提心吊胆,缺乏安全感和稳定感。为了遏制劳动合同短期化,新《劳动合同法》规定:“第十四条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或者连续两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除外。”同时规定“第十四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年内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那么不这样做的处罚是“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变化7。针对沿海地区外资企业进厂大多收取服装保证金或者要求财产担保的现状,新《劳动合同法》提出“第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处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变化8。试用期新变化: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同时,由于试用期员工工资相对较低,一些用人单位特别是生产经营季节性较强的中小企业,在生产旺季大量招聘员工,并规定较长的试用期。在试用期结束前,以劳动者不能满足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变相剥削劳动者。其他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严重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近年来,许多用人单位通过设置较长的试用期来逃避对员工的法律责任,这是一个突出的问题。有人把这种现象“试用期”称为“无用期”。新《劳动合同法》严格限制了试用期的时间期限。“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或者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个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或者期限不满三个月的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中。劳动合同只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此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同时,新《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工资做出了严格的限制。第二十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以及“第二十一条试用期内,除本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违反试用期规定的处罚”第八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非法约定的试用期已满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的月工资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变化9。针对部分用人单位限制劳动者择业自由和劳动力合理流动的问题,完善了违约金的相关规定。新《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五条关于培训服务期的约定中可以约定违约金;约定竞业限制协议中可以约定违约金;除上述两种情况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10。在一些企业中,工人拒绝错误的指令会被企业解雇,理由是他们违反了劳动合同。或者有些企业要解雇一个员工的时候,会故意设置非法指令,让员工就范。如果员工拒绝执行,将作为解除合同的依据。旧《劳动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劳动者有权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的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有权对危害生命安全和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新《劳动合同法》明确“第三十二条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的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
改11。针对变更法人掩盖经济性裁员的目的,新《劳动合同法》规定“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的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者的变更,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合并或者分立的,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第四章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的变更12。新劳动合同法中,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不能随便离职。见“第三十七条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旧《劳动法》规定“第三十二条,在试用期内,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改13。如果员工没有缴纳社保,员工可以解除合同。新《劳动合同法》中“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约定“第四十六条未缴纳社会保障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而且在新法中,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条款放在劳动者解除合同的条款之后,体现了新法对劳动者等弱势群体的关注。
改14。用人单位可以以支付一个月工资为代价换取“不提前三十个工作日通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详见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包括工伤、不称职),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变更15,明确用人单位解除合同时需要将离职证明和社保证明过户给劳动者。新《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第八十四条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留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按照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五章专门规定,没有工会的企业在签订集体合同时,不能单纯通过从职工中推荐代表与企业签订集体合同,而只有上级工会推荐的代表才有资格与用人单位签订集体合同。这使得集体合同代表了绝大多数企业职工的利益。新《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一条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与用人单位订立;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上级工会应当责成其与用人单位订立。”
改17。针对部分用人单位滥用劳务派遣的情况,规范了劳务派遣用工形式。限制劳务派遣合同期限;除了明确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承担用工单位的义务,还规定了用工单位应当履行的义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人单位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规定被派遣劳动者权益受到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五十七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第五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两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划分为多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第六十条劳务派遣单位不得扣除用人单位根据劳务派遣协议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劳务派遣单位和用人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第六十六条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工作中进行."“第六十七条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第九十二条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改18,提出“非全日制”工人的概念。并和社会上的一些钟点工达成协议。比如“第七十条非全日制用工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第七十二条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小时报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劳动报酬的结算支付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改19,加强执法规则。
换20。新旧劳动(合同)法的过渡条款清晰合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