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有财政部[2008]459号文件全文?

第一章一般原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省级外经贸区域协调发展促进资金(以下简称“促进协调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效率,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发布的《促进外经贸区域协调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8]118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促进省级外经贸协调发展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安排的促进外经贸发展的专项资金。中央明确的促进西部地区(恩施州、长阳县、五峰县)外经贸协调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遵循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支持内容

第四条协调发展促进资金的重点支持方向如下:

(一)支持出口企业积极参与国际竞争,进一步开拓国际市场;

(二)支持机电产品、高新技术产品、农产品等支柱出口产品的技术改造,引导进出口商品结构和贸易方式的调整和优化,进一步扩大加工贸易和服务贸易的出口比重;

(三)支持研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出口产品,培育优质名牌出口商品和创建自主出口品牌,提高我国产品的国际市场竞争力;

(四)支持出口基地建设;

(五)支持各类进出口企业利用出口信用保险扩大出口,规避汇兑风险;

(六)支持境外工程承包、境外直接投资和各种劳务输出;

(七)支持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和电子商务发展;

(八)支持重大外贸项目的科学论证和重点商品、重点市场的研究;

(9)支持国际经济贸易学术和人才交流与合作,支持外经贸领域人才培养,促进外经贸能力建设。

第五条根据《管理办法》确定的使用原则和方向,协调发展促进资金具体支持以下内容(详见附件1):

(一)支持企业参加国际知名展销会(展览会)。出口15万美元以上的企业参加商务部和省级政府或政府部门举办的国际知名展销会,按企业实际承担的展位费的5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10万元;按照组织单位实际发生的公共展览费用的7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按照企业参展国际航班经济舱往返费用的70%计算,单个企业的赞助商不超过2家;按照国家财政规定,给予境外展会举办国补贴标准的70%给予生活补助,单个企业赞助人数不超过2人。

列入省商务厅每年年初下达的国际市场开发计划的重点会展项目,由省商务厅或其主办单位申报。

(二)支持企业加大产品技术升级投入。对出口机电产品、高新技术产品、农产品等支柱产品的企业,为提高出口产品质量和档次或延伸产业链而进行的产品技术改造项目所筹集的贷款,给予贴息补助。贴现期限为65,438+0年,贴现金额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基准利率的,按实际利率计算)。单个项目贴息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出口企业特别重要的项目将适当增加。

(3)支持企业加大出口新产品的研发力度。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自主研发的出口产品研发项目,按企业实际研发费用总额的50%给予资助,单个项目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654.38+0万元,并适当提高出口企业特别重要项目的资助比例。

(4)加大对农产品出口的支持力度。农产品出口企业的检验检疫费、有机产品认证等国际认证费、出口获得进口国(地区)市场准入的农产品出口基地注册费,按企业实际支付的70%给予补贴,单个项目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65438+万元;对相关机构建立出口农产品检测室并购置相关设备的,按实际设备购置费的5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654.38+0万元。

(5)支持软件出口和软件外包。对通过CMM(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评估的软件出口企业给予一次性补贴,单个项目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30万元。

(六)支持企业创建出口品牌。获得国家出口名牌商品称号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资助654.38+0.5万元;对获得省级出口名牌商品称号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资助65438+万元。

(七)加大对出口基地建设的支持力度。对省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认定的出口基地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按实际投资额给予50%的资助,单个项目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农产品出口基地设施建设,按实际投资额给予30%资助,单个项目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654.38+0万元。

(八)鼓励出口企业和对外经济企业积极投保出口信用保险。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企业,按照实际缴纳的保费给予补贴,其中农产品70%,机电产品和高新技术产品50%,其他产品30%;投保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的企业,按照实际缴纳保费的1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50万元。

(9)支持企业积极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对各相关出口企业开展国际标准认证、出口市场产品认证及相关登记、评估、检测、备案的费用给予适当补贴,以应对进口国(地区)设置的以苛刻技术法规和标准为主要内容的技术性贸易壁垒。

(十)支持企业实施贸易救济措施。对国内外相关机构正式提起诉讼和投诉的企业,根据其诉讼和投诉的实际诉讼费给予适当补助,单个企业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

(十一)鼓励企业开展国际服务外包业务。对提供在岸服务外包业务的企业给予30%的补贴,单个项目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提供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的企业给予30%的补贴,单个项目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企业与境外企业合资、参股、合作开展服务外包业务给予30%的补贴,单个项目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30万元;对成为国际跨国公司外包服务商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补贴20万元;对在华为跨国公司提供服务外包服务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资助65438+万元;对专业承包商开展的国际服务外包推广活动,按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资助,单个项目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十二)鼓励实施“走出去”战略。境外海员培训和实习费用将直接补贴,并纳入省政府推进的境外海员专项资金统一管理。对企业开展对外承包工程和境外直接投资项目的前期费用给予适当资助;对对外劳务企业、对外经济培训机构、省级境外劳务综合基地和境外海员生源基地给予适当补贴。

(十三)支持商务信息服务体系建设。商务信息公共服务系统建设项目由全省统一规划,分期安排。

(十四)鼓励促进外经贸能力建设。对国际经济贸易学术与人才交流合作、对外经济贸易人才培养项目,按项目实际成本给予50%资助,单个项目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十五)支持对外经贸领域重大问题的研究和论证。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外经贸领域重大项目、重点商品、重点市场、重要规划等重大课题的研究、评估、论证费用的50%,单个项目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六条统筹发展推进各项支持内容的资金分配以不超过批准预算为原则,同时充分考虑重点项目和重点产品的需求。对于已经获得国家和地方政府类似财政支持的项目,不再重复支持。

第三章主管部门及职责分工

第七条省级财政部门和商务部门是本地区协调发展和促进资金的主管部门。

第八条省商务厅负责确定全省协同发展促进资金重点支持点,提出资金使用计划,建立项目库并进行科学管理,会同省财政厅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省级以下各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项目组织、项目申请受理、初审和实施监督。

第九条省财政厅负责审核全省协调发展促进工作的重点支持点和资金使用计划,提出资金监管要求,确定资金拨付程序,会同省商务厅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省级以下各级财政部门负责项目资金的拨付,并会同商务部门委托其对项目资金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章项目申报

第十条协调发展促进基金项目申请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进出口经营资格、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有关主管部门或机构作为项目单位的除外;

(三)有从事项目的专业人员和实施条件;

(四)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最近三年内无外汇诈骗、骗税、走私等违法行为;

(五)有良好的经营业绩,有一定的资金配套能力。

第十一条申请人连续年度累计支持金额不超过10万元。单个项目支出在5万元以下的不予支持。

第十二条申请人申报的项目应为自上一年度项目申报截止日至本年度项目申报截止日期间已完成的项目(技改、研发等时间跨度较长的项目,时间可适当放宽)。

第十三条按行政级别申请项目时,申请人应提供以下材料(一式两份,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费用凭证复印件加盖财务专用章):

(一)申请使用促进协调发展资金的书面报告;

(二)外经贸协调发展促进项目资金申请表(见附件2);

(3)申请人基本情况及相关资质证明材料(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对外贸易经营备案登记表、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

(四)项目总结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竣工验收报告、相关主管部门文件、相关机构认证证书等。,说明项目的真实性和实施效果);

(五)最近两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表;

(6)项目支出汇总表;

(七)项目费用凭证复印件。

第十四条协调发展促进资金实行项目管理。项目资金申请按行政级别逐级申报。省属企业直接向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提出申请;其他企业按属地原则,经同级商务、财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商务、财政部门,市商务、财政部门审核后汇总上报省商务厅、省财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