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国家公务员脱产培训暂行规定》的通知
(一)年度考核基本称职:
(二)经考核确认不能胜任当前工作,但接受其他工作安排的;
(三)经常违反考勤纪律,经教育不改的;
(四)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不改,影响政府声誉的;
(五)有其他不良表现的。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务员,可以暂不参加脱产培训:
(一)受重伤或者患严重疾病正在接受治疗的;
(二)女公务员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第二章审批第四条公务员脱产培训按照公务员任免管理权限审批,经审批机关批准后,抄送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第五条公务员脱产培训的审批程序如下:
(一)单位提出意见并填写《深圳市国家公务员脱产培训审批表》;
(二)单位按公务员任免管理权限审批;
(三)经审批机关批准,单位通知已离职的公务员(以下简称离岗人员)办理相关离岗手续。第六条离岗人员接到离岗通知后,停止公务,在10日内完成公务交接手续,归还公共财物、文件资料,必要时接受财务审计和公务审计。
未办理正式交接手续或未接受财务审计而离职的,予以辞退。第七条离职人员接到离职通知后申请辞职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第三章培训第八条离岗人员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接受脱岗培训。第九条脱产培训由市人事部门组织管理;教学由市政管理学院负责;培训费由市、区财政支付。第十条脱产培训每年举办两次,每次为期三个月。特殊情况下,可以随时举办脱产培训。第十一条脱产培训的主要内容是:
公共权利、义务、纪律和职业道德;
(2)现代管理知识和技能;
(3)其他。第十二条离岗培训结束后,相关部门应根据离岗人员的实际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一)培训合格的,单位可以重新安排其工作,不服从安排的予以辞退;
(二)培训合格,所在单位重新安排工作有困难的,可以调出公务员队伍;
(三)培训不合格或逾期不参加培训的,由单位予以辞退。第四章待遇第十三条离岗期间,没有奖励工资,其人事关系暂保留在所在单位。第十四条离职人员一年内到企事业单位就业的,按公务员转任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离岗人员超过一年未再就业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辞退,并将其人事关系转移到市或辖区人才服务中心。再就业时,中心负责转送其人事档案,并按规定收取管理费。第十五条离职人员应当持《离职通知》到市人事部门申领《离职证明》,并凭该证明申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第十六条离职人员一年内调入企业、事业单位的,其工龄连续计算;超过一年的,其工龄将离职前的工作时间与重新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第十七条离职员工已购买准成本或全成本福利性住房,一年内未申请辞职或被辞退的,原购房合同不变,按离职前标准领取住房补贴。
离岗人员已购买准成本价或全成本价福利住房并申请辞职或辞退要求保留原住房的,应按市政府有关规定向原产权单位补交差价。第十八条离职人员原租住福利房,一年内未申请辞职或被辞退的,原租赁合同不变,按离职前标准领取住房补贴。
离职人员租住福利房,申请辞职或辞退的,原则上收回原住房;如果需要继续租住,可以申请租住微利房。第十九条离职人员的社会保险待遇不变。第五章纪律第二十条离岗人员不得无理取闹、纠缠领导、扰乱工作秩序或者伺机报复。
单位负责人不得利用脱产培训审批权对公务员进行打击报复。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脱产培训。第二十一条离岗人员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私自带走本单位的科研成果、内部资料和设备,不得损害本单位的合法权益。第二十二条违反本章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第二十三条离岗人员对离岗决定和培训后的处理不服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市或者区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四条实行公务员制度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