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教育经费的范围有哪些规定?

根据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职工教育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现对职工教育经费的管理和开支范围作如下暂行规定:

一、各地区、各部门、各企业、事业单位和行政单位都要按照《决定》的要求,积极做好对各类在职干部、职工的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教育工作。可以办短训班,也可以办职工学校、广播电视大学(中学)、函授大学(中学)、夜大学等多种形式的职工教育。可以办业余教育,也可以组织脱产或者非脱产学习。可以由一个单位单独组织,也可以几个单位联合组织,或者送到教育部门、上级部门等兄弟单位组织的各类学校进行培训。

二、各种形式的职工教育经费,应按照规定的开支范围和资金来源,在职工教育经费中开支。联合办学经费由办学单位合理分担。

三。资金来源:

1.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根据目前职工教育的发展和国家财力的可能,在统一单位和统一核算的公司(包括建筑企业),支出可控制在工资总额的1%范围内,直接计入生产成本(流通费)。也可以从企业基金、利润留成、包干结余或税后留利中拿出一部分资金用于职工教育。

职工业余教育的工会经费支出仍为企业行政拨交工会经费的25-37.5%。

原由企业成本或营业外支出规定的职工教育相关费用,改为在工资总额1%范围内支出,不再在营业外支出中列支。

基本建设单位组织职工教育的经费,在基本建设投资中开支。

关停企业和基建停建单位举办的职工教育经费,在关停企业清理维护费和停建单位维护费中开支。

2.行政事业单位职工教育经费。没有工会的单位可以在自有资金中调剂。少数基层单位确有困难,由各级财政研究解决。

3.教育部用于职工教育的资金。各级教育部门举办的广播电视大学、函授大学、夜大学、业余文化学校、中小学广播电视教育、函授教育、扫盲教育、教师进修学校(学院)、教师培训班和节假日集中举办的教师培训班的培训经费,均在国家拨给教育经费的资金内开支。

四。支出范围:

举办职工教育的企业、基本建设单位和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范围开支职工教育经费:

1.公务支出。包括办公费、差旅费、教学设备维护费等。

2.运营费用。包括教师的教学实验和讲义、资料的购买。

3.非全日制学费。指聘请兼职教师的兼职报酬。报酬标准按1978年9月26日教育部、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发布的《高等学校兼职教师报酬和教师编写教材的暂行规定》执行。

4.实习研究费。学生在自己的生产实习和经批准在其他单位的实习研究中发生的费用,以及毕业设计,如有,应以生产实习产品收入冲减。

5.设备购置费。主要指购买一般器具、仪器、图书等支出。

6.委托其他单位提供培训经费。指本单位选派到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兄弟单位培训的职工,按国家规定应支付的培训费。

7.其他费用。指其他零星支出。

下列项目不列入职工教育经费,应按有关规定开支。

(1)全日制教职工的工资、各种劳保、福利和奖金,以及按规定发给全日制学生的工资,不列入职工教育经费,由本人单位按规定支付。

(2)课本、参考资料、计算尺(器)、小型绘图仪器(如量角器、三角板、圆规等。)等学习用品如笔墨、纸张等。由学生自行使用,不得在职工教育经费中开支。

(三)举办职工教育所必需的设备,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按规定分别从基本建设投资或企业更新改造资金、行政事业费中列支,不列入职工教育经费。

(4)举办职工教育所需的教室、校舍、教育基地等,按照化繁为简的原则,尽可能在现有房屋中调剂解决。必须建的,老企业可以在企业更新改造资金中安排解决;行政、事业单位基本建设投资支出;新建单位在设计时应考虑职工教育的必要设施,所需经费在新建项目总投资内解决。

五、加强职工教育经费的管理。

1.职工教育经费应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控制额度开支。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职工教育经费管理和使用的监督,保证本规定的贯彻执行。

2 .基层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要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加强职工教育经费的管理,总结管理经验,提高管理水平。

六、本规定适用于国有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可参照执行。

七、各省、市、自治区和中央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规定的原则,在不扩大支出范围、不提高支出标准、不突破总量控制的前提下,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具体情况,制定具体的补充规定,并报财政部备案。

八、本规定从一九八一年一月一日起试行。如与本规定相抵触,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