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流转后如何解决农民的生活保障和就业问题
(一)加强管理,严格控制征地。
土地是不可再生资源,中国是一个耕地贫瘠的国家。要用占世界总量不到1的耕地养活1/10的人口。同时,土地是农民生存的基础,土地征收涉及经济、社会等问题。因此,要强调“土地是民生之本”,要有节约土地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要坚决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暂停各类开发区审批的紧急通知精神,进一步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要完善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征地目的,缩小征地范围。对于那些以各种借口拒绝纠正非法建立开发区的人,应追究有关领导人和当事人的责任。对于已经清理的开发区,该取消的坚决取消,该减少的坚决减少。
(二)规范征收行为,对失地农民进行合理补偿。
在许多国家,给予被征收土地的补偿往往超过土地的市场价值,这不仅有利于保证被征收土地原有的生活水平,也有利于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目前,江苏、浙江等地出台了《关于落实失地农民生活补助的实施意见》、《关于做好农民承包土地使用权流转工作的若干意见》、《关于落实3宗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补充意见》等政策法规,对保护失地农民利益做出了具体规定,收到了一定成效。其他地方也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处理好土地开发与维护农民根本利益的关系。国家可以考虑改革我国现行的土地制度,让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变成财产权和股权。可以借鉴国际经验,制定符合市场经济一般要求的土地公平交易法,按照市场效率原则,从法律上支持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自由流动,确保农民从工业化、城镇化中获得合理的经济利益。同时,认真落实《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发现征地中存在与民争利、暗箱操作等各种违法行为,要坚决予以纠正;触犯党纪国法的,要移送纪检监察、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三)建立失地农民保障基金,完善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体系。
建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专项用于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险,将有助于降低失地农民面临的风险,促进社会的稳定发展。征地中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以及土地转用后的增值收益是失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主要来源。因此,可以考虑改革现行的征地补偿安置办法,修改《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在土地补偿资金中增设“社会保障基金”,为建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提供法律依据。严格区分公共利益和非公共利益,对征地采取不同的补偿安置标准。对非公共利益占用的农民集体土地,除为农民办理失业、大病、养老等保险办法外,还应引入协商机制,由用地单位与农民集体协商确定补偿安置费用。同时出台《失地农民保护条例》,从法律法规上保护失地农民的利益。首先是最低生活保障。65438-0999国务院颁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目前,浙江等省市也出台了城乡一体化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在国家出台失地农民保障政策之前,各地要自觉做好失地农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二是养老保障。农民失去土地后,要特别注意养老问题。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的建立将对社会稳定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实施起到积极的作用。三是医疗保障。医疗科技的进步提高了医疗服务水平,在保障和提高居民健康水平的同时,医疗费用大幅上涨。高昂的医疗费用是失地农民的巨大压力。因此,医疗保障也是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第四,教育和培训的机会。美国、日本等国家非常重视普通教育和职业培训的作用,以发挥无形的社会保障在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作用。从1960年代起,美国颁布了许多关于职业培训和职业教育的法令。通过职业培训,提高了劳动者素质,有利于就业,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失业问题,成为社会保障不可或缺的一部分。长期以来,由于缺乏教育和培训的机会,我国农民的文化素质和知识技能较低。失去土地后,他们的竞争力非常有限,面临很大的风险。为失地农民提供教育培训机会,不仅可以提高农民素质,还可以减少保障资金支出,增加就业岗位。
(4)改革土地产权制度,进行农村土地经营,让农民成为股东和市民,失地变成土地经营。
为了从根本上解决征地中存在的诸多问题,我们必须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思维方式来讨论农民的征地问题。首先要明确农民的土地产权。根据产权理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农地承包权和经营权都直接来源于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在农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中应属于使用权。因为财产的所有权属于物权,使用权是由这种物权派生出来的“准物权”。农地“流转”而不是“交易”,不是一个简单的约定。事实上,在没有对农民土地产权进行恰当界定的情况下,流转只是一个模糊的定义。正是在法律法规对农民土地承包权和经营权缺乏充分保护的情况下,“流转”主体被迫以行政手段剥夺农民,这就提供了机会和依据。因此,应尽快明晰农民土地产权,建立健全“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完整产权制度,切实保护农民土地财产的合法权益。二是建立和完善平等的土地交易制度。对于经营性建设用地,不能采取强制征地的方式。在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和城市建设规划的前提下,参照国有土地出让方式,建立和完善农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国有土地使用权相结合的交易制度。流转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协议,无论是租赁土地的租金、土地的股权,还是土地使用权流转的价格,都必须由农民集体土地所有者、土地承包经营者和投资者代表组成的协商组织协商确定,达成的协议必须接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监督。三是建立公平的农地流转收益分配机制。为了让农民从土地中获得长期稳定的收益,江苏省吴中区加快推进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土地股份合作社、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三大改革。该区木渎镇金星村率先成立苏州第一家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实现每户农民当年分红413元,次年每股分红930元,实现了集体增效、资产增值、农民增收。在安徽芜湖,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试点是土地所有权不变,通过转让、出租、作价入股、联营、抵押等形式的使用权流转期限届满后,土地仍归农民集体所有。其他地方也可以参照上述经验,允许原土地所有者和承包经营者以土地作为资产,参与经营性项目征用土地的开发和入股经营,获取土地升值带来的收益。失地农民应该采取土地入股的方式,让他们从土地中获得长期稳定的收入。
(五)加强扶持和引导,解决失地农民就业问题。
就业是民生之本,对于失地农民来说尤其如此。从某种意义上说,解决失地农民的就业问题,其实就是从根本上解决他们的社会保障问题。失地农民应统一纳入城市劳动力市场体系,统一管理,并建立城乡统一的就业机制、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和劳动力储备制度。积极制定和实施失地农民保护性就业政策措施。出台优惠政策,鼓励自主创业。尽快将失地农民就业纳入再就业工程,失地农民从事个体经营,实行减免税。拓宽就业渠道,创造就业空间;大力发展劳动密集型加工业,支持失地农民创业,鼓励用地单位优先考虑失地农民。加强就业培训,提高竞争力。
(六)为被征地农民提供法律援助和保护。
失地农民是社会弱势群体。当他们的权利受到侵犯时,他们往往无力支付维护其权益所需的各种费用。这就需要为失地农民提供法律援助和保障。一方面,有关部门要把解决失地农民的保障问题作为实践“三个代表”思想的重要内容,尽快制定和完善失地农民保障的法律法规。一方面,要充分利用现有的法律依据和手段,纠正农村土地征收中的各种不规范行为,维护广大农民的根本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