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关于培训的规定

《劳动法》关于培训的规定如下:

《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有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岗前培训是劳动者的权利,也是用人单位的义务。培训是就业的一种形式,也是企业就业的一个组成部分。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所以从培训的第一天起,我们就和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的金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未完成部分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劳动者在服务期内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报酬。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工资的80%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和其他与劳动关系密切相关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不同国家的劳动法形式不同,但大多包括以下基本内容:劳动就业法、劳动合同法、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制度、劳动报酬、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制度。

劳动纪律和奖惩制度,社会保险和劳动保险制度,职工培训制度,工会和职工民主管理制度,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和对劳动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