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管理办法
民办学校可以向受教育者收取学费(保育教育费、培训费,以下简称学费)、住宿费、服务费和代理费。
定价模式
按照营利性或非营利性登记,对民办学校实行分类收费政策。
(一)非营利性民办高等学校学历教育收费由政府制定,由学校根据办学成本、办学质量、社会需求等因素确定,报省物价部门会同省教育厅核定,其中中外合作办学收费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二)非营利性民办连锁商店普通中小学学历教育收费标准由政府制定,学校根据办学成本、办学质量、社会需求等因素确定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报所在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三)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和其他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实行市场调节价收取学历教育费用,收费标准由民办学校自主确定,向学生和社会公示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