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建筑施工企业职工的安全培训和教育,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防护能力,减少伤亡事故的发生,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建筑施工企业的从业人员必须定期接受安全培训和教育,坚持先培训后上岗的制度。第三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工程建设的所有建筑业企业。第四条建设部主管全国建筑施工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工作。

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工作。其所属企业的安全培训教育还应当接受企业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企业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和管理工作。第二章培训对象、时间和内容第五条建筑施工企业的从业人员必须每年接受一次专项安全培训。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每年接受安全培训,不少于30学时;

(二)企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除按照《建筑企事业单位重点网站管理规定》(JJ(191)522号)要求取得岗位资格证书、持证上岗外,每年必须接受至少40小时的专业技术安全培训;

(三)企业其他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每年接受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小时;

(4)企业特殊工种(包括电工、焊工、架子工、消防员、爆破工、机械操作工、起重工、塔吊司机及指挥、人货梯司机等。)仍须在通过专业技术培训并取得岗位操作证后,每年接受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五)企业其他从业人员每年接受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15学时;

(六)企业待岗、转岗和调换岗位的职工,在重返岗位前必须接受不少于20小时的安全培训。第六条施工企业新工人必须接受公司、项目(或工区、工程处、施工队,下同)、班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1)公司安全培训教育的主要内容是:国家和地方的方针、政策、法规、标准、规范、规程和企业安全规章制度。培训教育时间不得少于15小时。

(2)项目安全培训教育的主要内容有:现场安全制度、施工现场环境、施工特点和可能存在的不安全因素。培训教育时间不得少于15小时。

(3)安全队培训教育的主要内容有:本工种安全操作规程、事故安全案例、劳动纪律、岗位考核等。培训教育时间不得少于20小时。第三章安全培训教育的实施和管理第七条实行安全培训教育登记制度。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建立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档案,未经安全培训教育的从业人员不得在施工现场从事作业或者管理活动。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筑施工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规划和年度计划应当报建设部建筑教育主管部门和建筑安全主管部门备案。

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建筑施工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第九条有条件的大中型建筑施工企业,经企业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授权的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审查确认后,可以对其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并接受企业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由企业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建筑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项目经理的安全培训,由企业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组织实施。第十条对于工程总分包项目,总承包商应负责对分包商员工的安全培训和教育进行统一管理。分包单位应服从总承包单位的统一管理。第十一条从事建筑施工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二)具有五年以上施工现场经验或者从事五年以上施工安全教学和法规工作的人员;

(三)通过建筑安全工程师资格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第十二条建筑施工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应当使用建设部教育司和建筑安全司批准的培训大纲和教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