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团员的纪律处分有几种。

根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第三十三条,对团员的纪律处分有五种: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团内职务、留团察看、开除团籍。

试用期为半年或一年。成员在团内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不得作为青年人入团的推荐人。试用期满并改正错误的,及时恢复其成员的上述权利;坚持改正错误的人将被开除出团。

扩展资料《中国* * *共青团章程》关于团的纪律。

第三十一条共青团纪律是共青团各级组织和全体团员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是在党的领导下维护共青团团结统一、履行党赋予的职责和使命的保证。团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团的纪律,团员青年必须自觉接受团的纪律。

第三十二条对于违反团的纪律的团员,团的组织应当本着痛定思痛、救死扶伤的精神,给予批评和帮助。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十三条对团员的处分分为五种: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团内职务、留团察看、开除团籍。

试用期为半年或一年。成员在团内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不得作为青年人入团的推荐人。试用期满并改正错误的,及时恢复其成员的上述权利;坚持改正错误的人将被开除出团。

第三十四条对团员的纪律处分,必须经支部会议讨论通过,并报团的基层委员会批准;批准后,应当报同级党的基层委员会备案。在特殊情况下,县级以上团委有权直接决定对团员给予纪律处分;如果所涉及的问题比较重要或复杂,或者开除团员的党籍,必须经团省委或团中央批准。

第三十五条团组织对团员作出处分决定,必须认真审慎,实事求是。分会会员大会讨论决定会员处分时,除特殊情况外,应吸收本人并认真听取本人意见;如果本人不服,可以提出申诉,有关团组织必须负责迅速处理或转递,不得扣压;真正坚持错误意见和无理要求的,要批评教育。

第三十六条团组织在维护团的纪律方面失职的,上级团委应当追究责任。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中国* * *共青团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