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内设机构
(1)办公室(信访办)。负责文电、会议、机要、档案、信息、金融、政务公开、督查和调查、安全等工作;承担本部门国有资产的管理和审计工作;负责信访工作。
(2)研究室。组织开展综合性政策研究;承担重要文稿起草、重要课题研究、新闻宣传和新闻发布工作;协调专家咨询。
(3)法律部。组织起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地方性法规草案;承担本机关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承办相关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承担执法责任制的组织实施;负责普法宣传。
(4)计划财务部。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承办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的编制工作;参与制定社会保障基金(资金)财务管理制度;承担相关信息规划和统计管理工作;承担相关科技项目和国际援助贷款项目的管理工作。
(5)就业促进办公室。制定就业规划和年度计划;制定劳动者平等就业、农村劳动力转移和跨地区有序流动政策,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指导和规范公共就业服务的信息化管理;参与制定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牵头制定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制定特殊群体的就业援助和就业政策,制定青年见习制度并监督实施;协调指导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制定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体系和全民创业服务体系建设的规划和政策措施,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并监督实施;制定境外人员(不含专家)就业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省就业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6)人力资源市场划分。拟订人力资源市场发展的政策和规划;实施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制度;指导和监督专业中介机构的管理;制定人事调配政策,负责选拔和调配有特殊需要的人员;按规定承担省属和中央驻郑单位(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除外)的人事调配、录(聘)用工作;按要求承担高校毕业生的接收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省内出国人员考试政策,承担省直属国(境)外常驻人员考试工作。
(七)军队转业干部工作办公室(河南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制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和培训的政策和规划,完善安置和培训体系;负责省、中央驻豫单位接收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和培训工作;组织制定部分企业解决困难、稳定军队转业干部的政策和部分企业退役军人的相关政策;负责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管理和服务;管理军队转业干部专项资金;承担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和省属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联席会议的具体工作。下设安置办公室、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管理服务办公室、综合办公室(规格均为副处级)。
(8)职业能力建设办公室。制定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的政策和规划;制定高技能人才和农村实用人才培养激励政策;拟订技工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则,指导师资和教材建设;完善职业技能资格制度;拟定实施国家职业分类、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和行业标准的意见;制定职业技能鉴定政策并监督实施;规范国家职业技能资格证书管理。
(9)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办公室(河南省博士后管理协调委员会办公室)。拟订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承担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的规划、培养和引进工作;承担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等优秀人才的选拔和管理工作;完善博士后管理制度,承担省博士后管理协调委员会办公室的具体工作;制定吸引专家和留学人员来河南工作或定居(回国)的政策;负责境外机构招聘省内专业技术骨干人才的管理政策;指导留学回国人员的科研经费;负责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延长退休年龄、提高退休待遇的审批;承担有关方面的人才工作。
(10)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办公室。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拟订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技能考核和岗位管理政策;建立并实施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和聘用制度,承担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的审批或备案工作;制定事业单位从国(境)外招聘人员(不含专家)的政策;制定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政策并监督实施。
(十一)农民工工作办公室。制定农民工工作的综合政策和规划,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协调处理涉及农民工的重大事件;指导和协调农民工工作信息化建设;参与省际劳务合作;指导劳务输出基地建设;会同有关部门完善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服务体系;承担省农民工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12)劳动关系部。制定劳动关系政策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的实施规范;制定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的宏观调控政策,制定最低工资标准,指导和监督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和企业领导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指导劳动标准的制定;制定消除非法使用童工的政策,制定女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贯彻国家关于企业政策性人员安置的政策。
(13)工资和福利部。制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机关事业单位岗位津贴补贴和地区附加津贴、福利、退休、工资统发等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省直单位人员统一工资的审批;负责省直和部分中央机关驻豫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相关福利待遇和退休人员增加退休费、享受特殊(重大)贡献待遇的调整变动审批;承担事业单位工资总额管理工作。
(14)养老保险办公室。统筹制定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政策,逐步提高基金统筹水平;拟定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政策和标准;制定农民工养老保险政策;制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建立养老保险基金预测预警系统;制定死亡职工遗属和非因工伤残职工待遇的政策和支付标准;完善企业职工退休政策。
(15)失业保险部。拟订失业保险政策、计划和标准;制定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建立失业预警系统,制定预防、调控大规模失业的政策;制定维护经济体制改革中劳动者权益的政策;指导全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
(十六)医疗保险部。统筹制定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的政策、规划和标准;制定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管理办法;组织制定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的医疗保险服务和生育保险服务的管理、结算方式和支付范围;制定患病和产假停工期间的津贴标准;制定机关事业单位补充医疗保险政策和管理办法。
(十七)工伤保险处(河南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拟订工伤保险政策、计划和标准;完善工伤预防、认定和康复政策;组织制定工伤和伤残鉴定标准;组织制定定点医疗机构、药店、康复机构和残疾人辅助器具安装机构的资质标准;承担劳动能力鉴定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咨询;协调处理涉及劳动能力鉴定的重大问题和疑难问题;负责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八)农村社会保险部门。拟定被征地农民农村养老保险和社会保障的政策、规划和标准;会同有关方面制定农村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制定征地方案中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的审核办法并监督实施。
(十九)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办公室。拟订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的监管制度、运营政策和资格标准;依法监督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的征缴、支付、管理和运营,组织查处重大案件;审查社会保险基金的预算和决算。
(20)调解仲裁管理处。统筹实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指导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指导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工作;依法组织处理重大劳动人事争议;承担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十一)劳动保障监察局。制定劳动保障监察制度;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依法查处和监督重大违法案件;指导市县开展劳动保障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组织处置相关突发事件;承担其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督检查工作。
(22)所有权办公室。职称综合管理;制定深化职称改革的政策;负责建立和管理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监督管理全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比例,负责审核省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比例;负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资格审批;负责各类专业技术资格、资格考试管理和资格证书的审批和验证。
(二十三)人事部门(党委)。负责机关、省公务员局、外国专家局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和外事管理工作;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干部的教育培训;负责机关、省公务员局、外国专家局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负责精神文明建设。
离退休干部办公室。负责机关、省公务员局和省外国专家局的离退休干部工作,并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