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机构内部管理制度由谁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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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规范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管理行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及其管理活动。

第三条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标准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按照《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评价得分900分以上为一级,800分以上为二级,达到必备标准的为三级。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和一级企业评定工作,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长江航道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和二级、三级企业评定工作。上述部门和机构统称为主管部门。

第五条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应当坚持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按照本办法和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组织实施。

评价包括初始评价、替代评价和附加评价。

第六条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告通过评估的企业。

第二章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

第7条主管机关得指定评估机构评估运输事业。

第八条评估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正式批准在交通系统登记注册的机构或组织;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备;

(三)有适应评估需要的评估人员和管理人员;

(四)建立必要的管理制度。

第九条评估机构应当按照指定机构确定的权限开展工作,并建立企业评估档案。

第十条鉴定人应当是鉴定人。鉴定人应当具有交通运输相关专业学历或者工作经历,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鉴定工作。

第十一条主管机关负责考官的管理。评估机构应当建立评估人员日常管理档案,并按年度向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章审查和认证

第十二条申请评估的企业应向主管机关或其指定的评估机构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评估方法包括资料核对、人员询问、现场检查等。,人员询问、现场检查可按一定比例进行。

第一节初始评估和认证

第十四条申请初评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其经营管理相适应的安全管理机构或者人员,并建立了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三)按照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运行至少3个月;

(4)对安全生产管理进行了自我评估。

第十五条初评申请应附以下材料:

(一)企业独立法人资格证书;

(2)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简介;

(3)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报告。

第十六条评估机构收到初步评估申请及所附材料后,应做出如下判断:

(一)企业是否属于本机构管辖;

(二)企业是否符合申请条件;

(三)申请材料是否齐全;

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企业应当补充、修改或者重新提交申请。

第十七条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评价机构应当指派评价小组按照《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对企业进行安全生产评价。

企业应向评价小组提供完全符合评价需要的文件和事实证据。

第十八条通过评审组评审并经主管机关批准认证的,主管机关应向企业颁发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企业应当根据评估小组提出的意见,改进安全生产管理。

第十九条企业未通过评审组评审或经主管部门审批后拒绝发证的,应采取整改措施,3个月后可重新申请初次评审。

第二十条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有效期为5年。

第二十一条获得相关机构颁发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企业,在申请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事故或两起以上重大事故的,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可直接颁发三级安全生产符合证书。

第二节换证审查和发证

第二十二条申请换证评审应当在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有效期届满前至少3个月提出。

第二十三条申请换证应当附送下列材料:

(一)企业独立法人资格证书;

(2)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简介;

(三)自上次认证以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总体情况报告;

(四)评价小组对上次评价提出的意见的改进报告。

第二十四条置换评估的内容、范围和方法适用于初始评估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通过评估小组评估并经主管部门批准变更证书的,主管部门应当向企业重新颁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企业应当根据评估小组提出的意见,改进安全生产管理。

企业未通过评审组评审或经主管部门审批不同意换发证书的,可在6个月后再次申请初评。

第二十六条换证评估和认证应在现有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有效期满前完成。

第二十七条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遗失的,可以向原考核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企业名称、地址发生变更的,可以向原发证机构提供相关证明,申请相应的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名称、地址变更。

企业可以申请更高一级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考核的内容、范围和方法适用初次考核的有关规定。

第三节附加评估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可以要求评估认证机构对持有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的企业进行补充评估:

(一)企业发生重大事故;

(二)企业连续发生事故的;

(三)直接利益相关者举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存在重大问题的;

(四)其他可能影响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重大事件。

第二十九条追加评价由主管机关决定,评价范围应涵盖评价理由。如果在评价中发现严重问题,可以扩大评价范围,直至实施综合评价。

第三十条通过评估小组的评估并经主管部门批准同意评估结论后,为保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的有效性,企业应根据评估小组提出的意见改进安全生产管理。

未通过评审组评审或被主管部门认为其安全生产管理存在重大问题的,由主管部门吊销其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企业可在6个月后申请初次评审。

第四章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一条企业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考核,并不解除企业遵守国际国内安全法律法规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在评价过程中,企业应当:

(一)为评审员提供必要的工作便利,确保评审员全面有效地开展评审工作;

(二)按照评审员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证据;

(三)与鉴定人合作,以保证鉴定工作的顺利完成。

第三十三条主管部门、评价机构和审查员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和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客观、公正、高效地开展评价工作。主管机关应对评估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对于评估中的相关文件,评估员应保守秘密,谨慎处理特权信息。

第三十五条企业可以向主管部门投诉评估人员的不当行为,也可以要求委派评估小组的评估机构予以更换。

第三十六条主管机关的管理人员和考评员应严格遵守本办法和有关廉政规定,不得利用考评谋取任何私利。违反规定的,由主管部门和评估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查处;构成犯罪的,按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交通运输企业是指直接从事道路、水路客货运输和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并具有安全生产行为的企业。

第三十八条外国企业在中国的审查认证,由主管机关或其指定的审查认证机构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交通行业有安全生产行为的公共机构,其主管单位参照本办法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

第三十九条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的样式和审查发证工作中使用的相关表格由交通运输部另行制定。

第四十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