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职业技能培训管理,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举办面向社会招生的技术等级和实用技术培训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

凡颁发学历证书、专业证书、岗位证书的社会培训,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职业技能培训由各级劳动行政部门综合管理。第四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应当从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出发,坚持按需施教的原则,突出技能训练,加强职业道德教育。第五条劳动者可以根据自身需要,自愿参加各类职业技能培训。第六条开展技术等级培训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培养目标和学制;

(二)有与培养目标和学制相适应的教学大纲、教学计划和教材;

(三)有符合岗位要求的专(兼)职教师和必要的专职管理人员;

(四)有必要的教具、设备和固定的训练场所;

(五)有健全的培训管理制度。第七条技术等级培训单位专(兼)职教师的资格条件如下:

(一)初级技术培训,理论教师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技术教师不仅要有理论教师的资格,还要有相关的工作经验;操作技能课程教师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并取得相关岗位中级以上技术证书。

(二)中级技术培训,理论教师应具有中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职称,并有三年以上教学经验;技术教师除具备理论教师资格外,还应具备三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操作技能课程教师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并取得相关项目高级技术证书。

(三)高级技术培训,理论教师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职称,并有十年以上教学经验;技术教师除应具有理论教师资格外,还应具有五年以上本工种实际工作经验;

操作技能课程的教师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并取得本工种技师资格证书。

(四)技师、高级技师培训,教师应具有高级技师或高级工程师资格。第八条技术等级培训实行许可证制度。培训单位应填写《安徽省职业技能培训审批表》,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劳动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分级审批的规定,向符合条件的技术等级培训单位颁发《安徽省职业技能培训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技术等级培训单位领取许可证后方可招生。第九条县级劳动行政部门负责中级以下技术等级培训的审批;行署(市)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审批高级(含高级)以下技术等级培训;省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应由省劳动行政部门审批的技师、高级技师和技术等级培训。

技术等级培训单位跨县、市招生,应报* * *同上级劳动行政部门审批;跨省招生的,应报省级劳动行政部门审批。第十条技术等级培训单位应在批准的生源、工种和技术等级中招收学员。招生结束后,《学员登记表》应报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和培训备案。第十一条接受技术等级培训的学生,应当向当地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申请考核鉴定,合格的,由劳动行政部门颁发全国统一的技术等级证书。第十二条实用技术培训由培训机构或个人自主进行,但培训人数和内容应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三条技术等级培训费和收取办法,由省劳动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物价部门制定。

实际技术培训的费用由双方协商。第十四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建立职业技能培训检查评估制度,加强对培训单位的监督管理。第十五条技术等级培训单位不按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组织培训,教学质量差。学员有权向培训单位的主管部门或批准培训的劳动行政部门举报,要求退还部分或全部培训费用。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劳动行政部门可根据具体情况,给予没收非法所得、吊销《许可证》或责令停止办学的处罚:

(一)未取得许可证开展技术等级培训的;

(二)不符合要求的技术等级培训单位,经限期整改仍不合格的;

(三)技术等级培训单位不顾教学量,弄虚作假,欺骗学员。第十七条《安徽省职业技能培训审批表》、《学员登记表》和《许可证》由省劳动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第十八条本办法由省劳动行政部门负责解释。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