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力发电厂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火力发电厂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如下:第一章总则
第1条我国火电厂(以下简称火电厂)消耗的燃料在一次能源生产总量中占有很大比重。降低火电厂煤耗对于缓解燃料供应、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促进火电厂节能,根据国务院发布的《节能管理暂行条例》和能源部发布的《规定》?电力行业节能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试行)?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为降低火电厂煤耗,在发展电力工业的规划设计中,应大力采用高参数、大容量机组,积极发展热电联产,加快现有中小型凝汽式机组的改造,严格限制大电网新建中小型凝汽式机组。
第三条为加强对节能工作的领导,各OFTA、省电力局(以下简称网、省局)应建立节能办公会议制度或节能领导小组,由分管生产的副局长主持,日常工作由节能办公室或相关处室专职人员管理。节能领导小组的职责是检查和监督国家和能源部节能方针、政策、法规、标准和有关节能指令的执行情况;制定本局火电厂节能计划;检查和考核火电厂的主要能耗指标;监督节能措施的实施;及时总结经验和分析存在的问题,每季度分析一次,每年总结一次并报部。
第四条火电厂应成立节能领导小组,由主管生产的副厂长主持,负责贯彻上级政策,落实下达的能耗指标;审查和实施本厂的节能计划和措施;协调各部门的节能工作。
第五条装机容量50MW及以上的电厂应当设置专职节能工程师。是否设立容量小于50MW的电厂,根据电厂的情况自行决定。
节能工程师的职责是:
(1)在生产副主任或总工程师的领导下工作,负责工厂节能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2)协助厂领导组织编制节能规划和年度节能实施计划;
(3)定期检查节能计划和方案的执行情况,并向节能领导小组报告;
(4)分析检查厂内各部门的技术经济指标,总结经验,针对能源消耗中存在的问题,向厂领导提出节能改进的建议和措施;
(5)协助厂领导开展节能宣传教育,提高广大职工的节能意识,组织节能培训,指导节能人员的工作;
(6)协助厂领导制定和考核全厂节能奖金的分配办法和方案。
第六条各局下属科研院所和电力实验研究所负责火电厂节能技术的开发和实验研究,为电厂节能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开展节能监测,对电厂计量装置进行技术监督;开展节能信息和情报的专业技术培训和交流。
第二章基础管理
第七条火电厂应当根据企业能耗指标等级标准要求和网、省局下达的综合能耗考核定额及单项经济指标,制定节能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
第八条火电厂能源消耗是企业经济承包责任制的重要组成部分,节能应纳入整个电厂的生产经营管理。
第九条火电厂依托生产管理机构,充分发挥三级节能网络的作用,实施全方位、全员、全过程的节能管理。要逐项落实节能计划和方案,将项目指标依次分解到相关部门、值、队、岗,认真开展小指标的考核和竞赛,确保以小指标完成大指标。
第10条火电厂除发电、供热、供电煤耗、厂用电率等综合指标外,还应根据各厂具体情况,制定、统计、分析、考核以下小指标。
锅炉:效率、过热蒸汽温度和蒸汽压力、再热蒸汽温度、污染物排放率、炉膛烟气含氧量、排烟温度、锅炉漏风率、飞灰和灰渣可燃物、煤粉细度合格率、制粉单耗、风机单耗、点火助燃用油(或天然气)量等。
汽轮机:热耗、真空度、凝汽器端差、凝结水过冷度、给水温度、给水泵单耗、循环水泵耗电率、高压加热器投入率等。
热网:供热回报率等。
燃料:燃料到货率、重量检验率、质量检验率、吨损率、索赔率、配煤合格率、煤场库存、燃料量、低热值等。
化学:自用水率、补给水率、汽水损失率、汽水品质合格率等。
热工:热工仪表、热保护和热自动化的输入速率和精度。
第11条各火电厂应将实际供电煤耗率与设计值和历史最佳煤耗水平,以及国内外同类型机组的最佳水平进行对比分析,找出差距,提出改进措施。如果设备和运行条件发生变化,主管机关应核定供电煤耗水平。其他经济指标也要与历史最好水平或合理水平进行对比分析。
第12条火电厂供电煤耗采用正平衡法计算,数据上报考核。
第13条网、省局每季度对所属火电厂大型机组主要运行参数和能耗指标进行一次统计分析,并报部。
第14条能源计量装置的配备和管理按照国家和能源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能源计量装置的选型、准确度、量程和数量应满足能源定额管理的需要,并建立检定、使用和维护制度。
第15条火电厂非生产能耗应与生产能耗严格分开,以加强管理,节约使用。非生产性能源要按规定计量收费。
第三章经营
第16条。运行人员应树立整体节能意识,不断总结运行经验,使各项运行参数达到额定值,从而提高全厂的经济性。
第17条火电厂燃用非单一煤种的,实行配煤责任制。可成立以运行副总工程师为首,运行、燃料、生物等部门参加的燃煤调度小组,根据不同煤种和锅炉设备的特点,研究确定配煤方式和配煤比例,并通知相关岗位实施。
第18条。锅炉司炉应掌握入炉煤的变化,根据煤质分析报告和炉内燃烧情况及时调整燃烧,定期检查参数是否符合额定值,如有偏差应分析原因并及时解决。所有影响燃烧调整的缺陷应通知检修并及时消除。要按规定及时做好锅炉的清焦吹灰工作,使锅炉始终在最佳工况下运行。
第19条。改进操作技术,努力节约点火油和助燃油。燃油锅炉应注意保持燃油加热温度和雾化良好。各电网、省局、火电厂要根据不同的锅炉类型和运行工况,制定耗油定额,加强管理,认真考核。
第20条保持汽轮机在最有利的背压下运行,每月进行一次真空严密性试验。当100MW及以上真空下降速度大于400Pa/min(3mmHg/min),100MW及以下真空下降速度大于667Pa/min(5mmHg/min)时,应检查泄漏原因并及时消除。在凝汽器铜管清洁、凝汽器真空严密性良好的情况下,绘制不同循环水温下出力与端差的关系曲线,作为运行监控的依据。
第21条加强凝汽器的清洗。通常运行中可以用胶球连续清洗凝汽器,运行中可以停用半组凝汽器,停机后也可以用高压喷射洗涤器逐个清洗管子。
保持凝汽器胶球清洗装置(包括二次滤网)处于良好状态,根据循环水水质确定运行方式(每天清洗胶球的次数和时间),胶球回收率应在90%以上。
第二十二条。保持高压加热器投入率在95%以上。必须规定和控制高压加热器启动和停止期间的温度变化率,以防止温度急剧变化。维持正常运行水位,维持高压加热器旁路阀严密性,使给水温度达到相应值。应注意各级加热器的端差,充分利用相应的抽汽,使回热系统处于最经济的运行方式。
第二十三条。加强化学监督,做好水处理工作,严格执行锅炉定期排污制度,防止锅炉、凝汽器、加热器等受热面和汽轮机通流部分腐蚀、结垢、积盐。
第二十四条冷水塔应按规定进行检查和维护,结合大修进行彻底清洗和翻新,采用高效喷水填料和新型喷淋装置,提高冷却效率。
第25条必须加强对各种运行仪器的管理,做到安装齐全、准确可靠。全厂热工自动调节装置投入率应达到85%以上。应考核100MW及以上大型机组自动燃烧和汽温自动调节装置的利用率。
第二十六条。所有200MW及以上的机组必须配备运行监控计算机。积极开发计算机应用程序,参考机组设计值或热力试验后得到的最佳运行曲线,在运行中采用偏差法和等效热降法,对机组主要经济指标进行监测分析,及时调整,不断降低机组热耗。
第四章燃料管理
第二十七条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和上级要求,加强燃料管理,做好燃料计划和定点供应、运输验收、收发计量、搅拌燃烧等工作。
第二十八条努力提高计划燃料的交付率,做好燃料称重、质量检验和取样化验工作。对已丢失吨卡的部分,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索赔追回。
第二十九条进厂燃料必须以车(船)计量。装机容量200MW及以上或年耗煤量1万吨及以上的电厂,有条件的必须配备电子轨道衡,并加强维护。
第30条检修电厂燃料装卸装置时,做到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卸燃料,卸净。
31条。入炉煤必须用合格的皮带秤计量,并建立实物或实物模型核对制度。
第三十二条煤质化验用煤样应当保证采样的代表性,使用符合标准要求的机械化自动采样和制样装置,并按照规定进行工业分析。
第33条加强储煤场的管理,合理分类堆放。对于储存的烟煤和褐煤,应定期测温,并采取措施防止自燃和热量散失。煤场盘点应每月进行一次。
第五章设备维护和测试
第34条加强设备管理,搞好设备维护和修理,坚持?质量第一?政策,及时消除设备缺陷,努力保持设备的设计效率,使设备长期保持最佳状态。结合设备维护,定期对锅炉受热面、汽轮机通流部分、凝汽器和加热器进行彻底清洗,提高热效率。
第三十五条七漏(漏汽、漏水、漏油、漏风、漏灰、漏煤、漏热)应通过检修消除,阀门及结合面的泄漏率应小于千分之三。建立检漏堵漏系统,及时检查和消除锅炉漏风。400吨/小时及以上锅炉的漏风率每月至少检测一次,400吨/小时以下锅炉的漏风率每季度检测一次,且不得超过下列规定(以理论需风量的百分比表示):
(1)锅炉本体(包括过热器和省煤器)
蒸发量在75t/h以下的锅炉为12%
蒸发量75吨/小时至240吨/小时的锅炉的8%
蒸发量超过240吨/小时的锅炉为5%
(2)空气预热器
管式空气预热器5%
板式空气预热器7%
回转式空气预热器的漏风率不得超过:
蒸发量670吨/小时及以下的锅炉为15%。
蒸发量大于670吨/小时的锅炉10%
(3)除尘器
电除尘器5%
旋风除尘器和湿式除尘器5%
(4)制粉系统
1.中间储球磨机系统的漏风率不得超过下表所列数值:
-
|||漏风率(%) |
|干燥介质磨煤机出力(吨/小时)||
||||(基于干燥剂的数量)|
| - | - | - |
|空气||| 35 |
| - | 10?20 | - |
||| 40 |烟气和空气的混合
| - | - | - |
|空气||| 25 |
| - | 20?50 | - |
|||| 30 |烟气与空气的混合
| - | - | - |
|空气||| 20 |
| - | 51?70 | - |
||| 25 |烟气和空气的混合
-
2.直吹式钢球磨煤机系统的负压一般为表中值的70%。
3.在负压下工作的其他类型的磨煤机:
锤式粉碎机10%
中速研磨20%
风扇研磨20%
第三十六条保持热力设备、管道、阀门的完好,采用新材料、新工艺,努力减少热损失。保温效果测试应纳入新机交接生产和大修竣工验收项目,当年无大修任务的设备也必须测试一次。当周围环境为25℃时,保温层的表面温度不得超过50℃。
第37条做好制粉系统的维护工作。通过试验,得出了钢球磨煤机的最佳钢球装载量和根据粉磨量补充钢球的数量,并定期对钢球进行补充和筛选。中速磨和风机磨的耐磨件应推广特种耐磨合金钢铸件,以延长其使用寿命。
第三十八条火电厂应当加强热力试验工作,建立健全试验机构,充实试验人员和设备。要进行机炉设备大修前后的热效率测试和各种特殊项目的试验,作为设备改进的依据和评价;进行主要辅机的性能试验,为监控曲线和经济调度提供数据和依据;参与新机组的性能验收试验,了解设备性能并提供验收意见。
第三十九条能量平衡应定期测试。测试能量平衡时,需要同时测试单元锅炉-汽轮发电机组,但不限于全厂所有机组。每五年至少进行一次能量平衡试验,包括燃料、汽水、电、热的平衡,分析煤耗率、厂用电率及其影响因素。
第40条锅炉应进行优化燃烧调整试验,包括煤粉细度及其分布均匀性、一、二次风比例和总风量、炉膛火焰中心位置、磨煤机运行方式等。,进行调整试验,制定出各种负荷下炉前普通煤的最佳运行方案。
第六章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
第41条不断的技术创新和采用先进技术是提高电力生产经济性的重要途径。有效的节能措施和成熟的经验应积极推广应用。各火电厂要逐一认真分析现有设备的运行状况,有针对性地制定中长期节能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计划,并按年度计划实施,确保节能总体目标的实现。
第四十二条火电厂应当优先安排节能技术改造所需资金,并提取一定比例的折旧基金和留成生产发展基金用于节能技术改造。
第四十三条加强大型机组的完善,提高其等效可用系数;增强调峰能力,提高机组效率。对重大节能改造项目,要进行技术可行性研究,认真制定设计方案,落实施工措施,结合设备维护有计划地进行施工,并及时对改造后的效果进行评估和评价。
第四十四条对于再热蒸汽温度低的锅炉,应结合常用煤种的化学物理性质和锅炉设计进行校核,有针对性地进行技术改造或综合燃烧调整试验加以解决。
第四十五条。保持炉膛和尾部受热面清洁,提高传热效率,正常安装使用吹灰器,加强维护。对于质量不好的长管吹灰器,应更换合格的合金钢吹灰器枪。
第四十六条锅炉装有预燃室,采用新的燃烧器。应根据煤种、炉膛结构和负荷变化范围选择合适的预燃室和燃烧器,以改善锅炉低负荷时的燃烧稳定性,增加调峰能力,减少助燃和点火用油量。
第47条减少回转式空气预热器的漏风量。结合维修,调整消除现有烟罩回转式空气预热器各部分间隙,加强维护和运行管理。如果结构不合理,严重漏风问题不能通过大修解决,应结合大修有计划地进行改造或更换。
第四十八条。保持锅炉炉顶和炉墙的严密性,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或改造原有结构,解决漏风问题。
第49条低效给水泵的改造。采用新型叶轮、导流部件和密封装置,提高了给水泵的效率。
第五十条对于国产200MW机组,经研究核算,供汽充足,可将电动给水泵改为蒸汽给水泵。
第51条鉴于电网中大机组变负荷的需要,将定速给水泵改为变速给水泵,或在原定速给水泵上增加变速装置。
第52条对于大型锅炉鼓风机、引风机,在可能的条件下,增加变速装置或将电机改造成双速电机。
第五十三条。对与制粉系统运行参数不相适应的粗细粉分离器进行改造,以充分发挥磨煤机的潜力,降低制粉单耗。
第五十四条汽轮机通流部分的改造。细化通流部件,提高通流的平滑度,改善调速阀的重叠度,减少节流损失,采取改造密封结构等措施,降低汽轮机的热耗。
第五十五条。改造结构不合理、效率低的抽风机。如将国产汽轮机的单管短喉喷射抽气器改为新型高效抽气器或旋转式真空泵。
第五十六条对循环水泵进行特性测试,对效率低或参数与冷却水系统不匹配的水泵进行有针对性的技术改造。
第五十七条。对运行小时数高的辅机配套的老式电机,应结合维修应用磁槽泥或磁槽楔等技术,有计划地逐步改造成节能电机。
第五十八条。加快中低压冷凝机组退役、报废和改造。除了新建高参数大容量机组替代部分无改造价值、必须报废的机组外,附近那些设备状况良好、热负荷稳定的中低压凝汽式机组应改造为蒸汽供热机组或循环水供热机组。
第七章经济调度
第五十九条电网调度应当在确保电网安全的前提下,以最合理的运行方式实现全网最佳经济效益。按照等增量、合理利用水电的原则,正确安排水电和火电厂的运行方式。努力提高高参数、大容量机组在全网的发电比例,降低中小机组和燃油机组的发电比例,发挥其调峰作用。
第六十条各火电厂应根据电网调度的要求和等微增的准则,确定本厂及其机组的运行方式,进行合理的电力和热负荷分配,使全厂经济运行。
第61条通过试验编制主要辅机的运行特性曲线,在运行过程中,尤其是低负荷时,实现辅机的经济调度。
第六十二条供热机组用电负荷高于热负荷相应值时,超出部分根据冷凝情况参与调度。
第八章节约用水
第六十三条火电厂应当加强用水定额管理和考核,采取有效措施,千方百计节约用水。需要对水进行计量,根据全厂的水量和水质情况来平衡全厂的水量,并以此为基础来控制和调整运行。
第六十四条闭式循环冷却系统应采取措施防止结垢和腐蚀,并根据工厂的水质条件,通过计算确定经济合理的循环水浓缩倍率范围。
第六十五条火电厂采用干式除尘器时,飞灰应尽可能干燥,并积极拓展综合利用途径;在缺水地区推广干灰湿储技术,减少水冲灰量。
用水冲灰的火电厂应根据排灰量调整冲灰量,在保证灰水流速的情况下,保持灰水比在以下范围内:
高浓度砂浆泵排灰系统约为1: 3.0。
普通灰浆泵的排灰系统约为1: 10。
第六十六条在缺水地区,冲灰水、冲渣水、水冷发电机冷却水、轴瓦冷却水和填料密封水应回收利用。如果冲灰水属于结垢类型,应采取有效的防垢措施。冷却塔应配备高效脱水器,以减少水分散损失。
第67条减少各种汽水损失,合理降低排污率。做好机、炉等热力设备的排水排污和启停时乏汽、水的回收。火力发电厂的正常汽水损失率(不包括锅炉排污、因机组启动或事故而增加的汽水损失、采暖和燃油用蒸汽未回收部分)应符合下列标准:
200MW及以上机组不应大于锅炉额定蒸发量的1.5%。
200MW以下至100MW的机组不应大于锅炉额定蒸发量的2.0%。
100MW以下的机组不应大于锅炉额定蒸发量的3.0%。
严格控制非生产蒸汽并注意冷凝水的回收,单独计量,防止浪费。
第六十八条热电厂应当加强供热管理,配合用户,积极采取措施,按照设计(或协议)规定的数量返还合格的供热回水。
第九章培训
第六十九条电网、省局和火电厂要经常广泛开展节能宣传教育,提高广大职工的节能意识,发扬点滴节约的精神,千方百计杜绝各个环节的能源浪费。
第七十条电网、省局、火电厂应当制定节能管理人员和生产工人培训制度,开设各级培训班,有计划地轮训各级干部、节能工程师和节能人员。
第71条节能培训内容包括节能综合管理、能量平衡分析、热工经济分析计算、效率监测方法、主辅机经济调度、节能技术等。不同层次的培训课程可以选择不同的内容和深度。
第七十二条加强信息和节能经验交流,推广现代节能管理方法、节能技术改造和有效的节能措施。
第十章奖励与惩罚
第七十三条加强思想政治工作,调动广大职工开展节能活动的积极性,对节能工作采取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奖优罚劣。
第七十四条根据国家和能源部的规定,对火力发电厂的煤、油、电、水节约实行节能奖励。
第七十五条节能奖按照定额进行评审。
网、省局供电煤耗定额由能源部核定,火电厂供电煤耗定额由网、省局核定,并制定相应的考核管理办法,实施奖惩。
第七十六条节能奖由主管部门统一发放,由各级节能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和使用,主要发放给与节能工作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防止平均主义。火电厂节能奖的30% ~ 40%必须用于奖励节能效果显著、对节能工作有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七十七条火电厂应当积极开展小指标竞赛和合理化建议活动,表彰先进,推动节能工作广泛深入开展,不断降低能耗。
第七十八条能源部、网络局对在节能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于长期不能完成节能任务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章XI附则
第七十九条本规定由能源部负责解释。
第八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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