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退休干部丧葬费如何规定?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和发放办法,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的规定执行。

(二)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6号),统筹地区参加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工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按当地工伤保险规定执行。

(三)已参加企业职工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因病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待遇仍按当地规定执行。

(四)除上述情形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由2004年6月5438+10月1调整为:本人因公死亡前40个月的基本工资或基本退休费,本人死亡前20个月的基本工资或基本退休费。烈士的抚恤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死亡支付一次性抚恤金所需资金,按原渠道解决。

二、关于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方法

从2006年7月1日起,实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一次性抚恤金的计算基数调整如下:

(1)工作人员。计算基数是本人去世前最后一个月的基本工资,即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

(2)退休人员。计算基数为本人去世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基本退休费,即退休时计算的基本退休费和退休后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退休费之和。

(3)离退休人员。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规定,职工基本退休生活费按照退休时计发的基本退休生活费和退休后按照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退休生活费之和计发。

(四)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驻外非外交人员和港澳派出人员原属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缴费基数为本人境内(内地)基本工资。

本通知下发后,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工资制度改革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算问题的通知》(人发[1994]48号)即行废止。

本通知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