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才培养计划实施方案

人才培养计划实施方案

蒂希

根据财政部、重庆市财政局印发的《会计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为加强重庆市高端会计人才培养,解决高端会计人才短缺问题,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一般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大力实施人才强市战略,以重庆市会计领军人才和青年人才培养为引领,重点培养高级会计师和总会计师,建设一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逐步趋同的会计人才队伍,全面提升我市会计人才队伍的专业能力和整体素质,为推动科学发展、富民兴渝提供人才保障。

二、目标和任务

按照高起点、高标准、高质量的要求,到2020年,分类培养350名精通会计业务、精通财务管理、政策理论水平高、业务能力强的重庆市会计领军人才(其中:国家级会计领军人才50名,具有国际资格的注册会计师50名);重庆有600名精于会计、善于理财、专业判断能力强、操作能力强的青年人才;拥有2000名具有国内先进水平的高级会计人才和总会计师;加大对高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会计员的培训,然后会计人员比例在西部领先。

三。选择条件和程序

(1)领先的会计人才。取得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含通过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或取得注册会计师资格5年以上,或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含会计专业博士毕业2年);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5周岁;本科学历,能够用英语进行听、说、读、写;财务部(处)负责人或后备骨干。本人申报、单位评审、推荐;会计、英语、综合知识的考试由市财政局组织;复试、综合评审、选拔;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确定培训人选。

(2)会计青年人才。取得会计师、注册会计师、讲师等专业技术资格满2年;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0岁;本科学历,能够用英语进行听、说、读、写。具有硕士以上学历或获得全国会计师考试金银榜的考生可适当放宽。选人方法与会计领军人才相同。

(3)国内领先的高级会计人才。在企事业单位财务处(科)选拔55岁以上的高级会计人员,由本人报名,单位推荐,根据年度培养计划,综合平衡确定培养人选。

(4)总会计师。根据国务院《总会计师条例》规定,设置和任命的总会计师,年龄在55岁以下,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由本人申报,单位推荐,综合平衡确定培养人选。

(5)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符合财政部规定的会计人员。

四、培育措施

(一)报考国家级会计领军人才和具有国际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原则上应从重庆市会计领军人才中选拔,并进行适当的考前培训。对获得全国会计领军人才的,除享受重庆市会计领军人才政策支持外,由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颁发荣誉证书并予以表彰。

(二)会计领军人才培养3年,会计青年人才培养2年。实行集中学习与自学相结合等多种形式的培训,与会计硕士项目(MPAcc)有效衔接。培训期间将实行量化考核和淘汰机制。培训期满考核合格后,由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培训机构颁发证书。获得重庆市会计领军人才、青年人才的,推荐到大中型国有企事业单位;入选人员纳入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才库管理;优先向有关部门推荐专家;优先安排会计和金融研究项目,给予适当的资金支持;可以提前两年参加高级(正)会计师的评审。

(3)改进高级会计师考核评价方法和内容,适时增加高级会计师数量,提高高级会计师素质。

(四)加大高级会计人才培养力度,按照国内领先水平设置培训内容,加强管理、理论和综合能力的培养。向优秀学生颁发荣誉证书;优秀人才纳入市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才库管理;推荐给相关部门。

(五)按照国务院《总会计师条例》,逐步推行总会计师资格认证,完善全市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设置,加强总会计师职能、专业和综合知识的培训。

(六)结合会计人员的年龄、学历、职务和从事会计工作的年限等情况。,修改完善申请评价高级会计师的资格条件;鼓励我市高校开展高级会计师专业知识考前学习和培训,积极参加高级会计师全国专业考试;总结完善高级会计师评价方法,加强专业技能、综合知识和实际工作能力的综合考察,增加高级会计师数量,提高质量;强化高级会计师综合能力,结合高级会计师年度继续教育,改进培训方式和内容,明确学习任务和目标,增强学习自觉性。

(七)自我培养与引进相结合,市财政局指导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制定考前学习培训、考试合格、选派注册会计师到市内外培训提高、引进注册会计师等激励政策规定。

(八)鼓励我市符合条件的会计人员参加高等院校和网络学校的专业学习和培训,积极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选择优秀的院校和网校供会计选择学习;对在全国会计考试中获得金银榜的会计人员进行表彰。

(九)由主管会计部门(市财政局)、用人单位、培训对象个人* * *承担培训经费。培训经费主要用于会计领军人才和青年人才、高级会计人才、总会计师的选拔、集中培训、授课、科研和管理。单位承担的经费在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

(十)各区县(自治县)、行业主管部门和人才使用单位要积极如实推荐优秀会计人才,积极支持其参加学习、培训、讲座和研究活动,并从学习时间、经费等方面给予支持和保障。行业主管部门和用人单位可根据本原则精神,制定鼓励本行业、本单位培养、激励和使用会计人才的政策措施。

动词 (verb的缩写)组织和实施

(一)重庆市高端会计人才培养领导小组由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成,负责研究决定重庆市高端会计人才重大培养政策,指导重庆市高端会计人才培养工作。

(二)高端会计人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负责制定重庆市高端会计人才培养的具体实施办法,组织重庆市高端会计人才选拔工作,选择市内外高校培训机构,指导和监督培训机构的设计、实施和管理,向领导小组报告全市会计人才培养情况。

(三)培训机构协助市财政局进行学员的选拔和面试;具体负责培训内容设计、培训教学、研究指导、考核管理,全面落实重庆市高端会计人才综合能力素质提升和培训情况上报工作。

(四)各区县组织、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级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要高度重视会计人才培养工作,加大宣传力度,认真做好优秀会计人才的推荐和申报工作,营造支持人才创新创业的社会氛围。

偏激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决定》精神和《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民委、财政部、人事部关于大力培养少数民族高层次人才的意见》(焦敏[2004]5号)(以下简称《意见》)要求,为确保少数民族高层次人才培养计划(以下简称“国家重点人才计划”)顺利实施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民族政策,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决定》和第五次全国民族教育会议精神,充分认识培养少数民族高层次人才对促进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增进民族团结、维护国家统一的战略作用。努力培养造就一大批坚定拥护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坚定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愿意为西部地区和民族地区发展贡献力量、具有较高科学人文素质和创新能力的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逐步缓解和扭转西部和少数民族地区少数民族高层次人才短缺的局面,改善少数民族人才层次结构,提升少数民族人才存量的综合水平,为实现民族团结进步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伟大目标提供强有力的人才和智力支持。

二、培训任务、主要措施和计划管理

(1)2006年招生规模2500人,其中博士生500人,硕士生2000人;到2007年,招生规模为5000人,其中博士生1000人,硕士生4000人。

(二)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培养任务主要由国家部委直属的重点高等学校和有关科研院所(所)承担和组织实施。按照“定向招生、定向培养、定向就业”的要求,采取“自愿报名、统一考试、适当降级、单独统一阅卷”等特殊措施进行招生。

(3)录取的少数民族硕士生先在基础训练点集中进行为期一年的强化基础训练,重点补上英语、大学语文、计算机、高等数学等基础知识,兼顾其他专业理论知识,加强马克思主义民族宗教理论学习。基础培训结束后,考核合格者转入招生学校的研究生课程。

三、招生范围、招生计划和经费

(一)招生范围。主要面向西部12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招生,兼顾享受西部政策待遇的民族自治地方和少数民族杂居、需要特殊扶持的地区,以及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高中、民族院校教师和管理人才的培养, 高等院校少数民族预科培训基地和少数民族基础培训基地,并重点保障上述地区和单位的教育、科技、医药、特色文化艺术、信息技术、经济和公共教育。

(2)招生计划。本方案招生计划属于国家定向培养计划,纳入招生单位总规模。根据少数民族和西部地区对人才的需求,教育部单独下达定向培养专项招生计划。

招生计划比例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少数民族人口总数确定;同时,考虑到国家扶持的民族地区的特殊需要。在考生综合素质达到基本要求的前提下,各相关招生单位按照少数民族占当地民族人口总数的比例安排复试和录取。汉族考生占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总数的10%。当定向省区合格考生不足时,将招生名额按规定调剂到其他有需要的省区招收合格考生。

(三)生源地根据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制定2006-2010年少数民族高层次人才需求首期规划和年度培养计划。每年8月底前,将下一年度的招生建议计划和专业安排上报教育部。教育部牵头商有关培养单位落实招生任务,编制招生计划,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纳入中央级部属高校年度研究生招生计划,单独下达管理。各有关学校和单位根据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做好年度招生工作,每年6月将招生计划执行情况和招生情况报教育部。

(4)培训经费。硕士生(四年制)、博士生经费由国家财政按国家统一标准拨付,硕士生基础培养经费拨付给承担基础培养任务的高校和单位;硕士、博士研究生攻读学位经费按标准拨付培养学校;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农业科学院承担培训任务,按标准从现行财政渠道解决。生源地和定向单位对贫困家庭学生给予适当的学习和生活费用补助。

四、申请条件

(一)拥护中国* * *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2)民族教育序列中具有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硕士学位的少数民族在职和脱产人员(未就业的应届毕业生和具有上述学位的往届毕业生,下同)。非在职人员的招生比例应占总招生计划的50%以上。

(三)学习成绩优秀,汉语、外语和民族语言根据学科和专业的要求达到一定的标准和要求。

(四)申请硕士学位的年龄不超过40岁,申请博士学位的年龄不超过45岁。

(五)毕业后,保证按定向培养协议到定向地区或单位工作。

动词 (verb的缩写)考试和录取

(一)硕士研究生参加全国统一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民族语言或汉语言文字及专业考试科目由招生学校和单位确定并组织命题;博士研究生考试科目和考试时间由招生学校和单位自行确定。招生单位将对符合国家规定的基本条件的考生进行复试。

(2)在职考生应与学校、单位或上级下属部门签订“定向培养”协议。非在职考生须与学校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签订“定向培养”协议后方可录取。优先录取在学术研究、教学等方面有突出贡献或在民族医药、民族文化艺术等方面有一定造诣的考生,以及精通民族语言文字的汉族考生。未签订“定向培养”协议者,不被培养学校和单位录取。录取名单应以适当形式在招生单位公示。

(三)招生学校和单位按照教育部制定的当年招生工作要求组织招生工作。被录取的博士生由培养学校和单位发给录取通知书,按期入学;被录取的研究生由培养学校和单位发给录取通知书,学生凭录取通知书到基础训练点进行为期一年的强化基础训练。

(四)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按职责分工组织实施和管理。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民族教育的处(室)会同有关处(室)申报招生计划,提出各民族招生比例建议,负责考生民族身份审核、定向培养协议的组织和签订,以及本地区定向生的帮扶和管理。招生考试由教育招生部门和有关高校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根据职责给予必要的支持和配合。

第六,毕业生就业

在职人员毕业后回定向单位工作;非在职人员按定向协议回定向地区就业,也可从生源地区调入本地就业。硕士服务期为5年,博士服务期为8年(如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高中班、高校少数民族预科培养基地、民族硕士基础培养基地的教师和管理人员参加本计划,硕士服务期为8年,博士服务期为12年)。未按协议就业的毕业生,应支付培养费用和违约金。违约金的具体标准和支付方式另行规定。

七、教学和培训要求

(一)少数民族研究生教育培养的基本要求是:大力夯实基础,全面提高科学素质和人文素质,着力增强实践能力,努力提高科研创新能力,为在西部大开发和少数民族地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发挥引领作用奠定坚实基础。在基础强化训练阶段,重点是强化基础,加强规定课程的教学和训练,使学生的基础综合水平接近或达到攻读硕士课程的基本要求;在博士、硕士课程教学阶段,在大力加强专业理论教学的同时,要高度重视和注重加强学生实践能力、科研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培养。培养学校和单位要为学生实践教学科研项目创造更多的机会和条件,选派优秀的专家教授担任导师和讲座,保证教育教学质量。在基础强化训练、硕士和博士课程中,要加强对学生的政治思想和马克思主义民族宗教理论政策的教育。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宗教不得干涉国民教育。培训学校和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宗教和邪教干扰培训工作;学生不允许从事任何宗教活动。

(2)采取特殊措施培养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是党和国家一项意义深远的政治任务。各族学生要有高度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努力学习,努力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始终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提高道德和人文修养,遵纪守法,诚信待人,廉洁办事,为西部大开发和民族地区繁荣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八。责任和管理

(1)教育部、国家民委负责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培养计划宏观政策的制定和协调。教育部负责统筹培养计划,制定招生、教学、管理及相关政策措施,组织招生,并检查监督实施;协调解决办学中的重大问题;组织评估办学情况,总结交流经验,表彰先进。国家民委负责提出相关政策建议;监督检查党的民族政策的执行情况;协调和协助解决涉及民族和宗教方面的特殊问题。

(二)承担培养任务的中央部委所属院校和有关科研院所(所),在主管部门的领导下,根据国家下达的年度招生计划,负责考生的报名、考试和招生工作;负责博士和硕士阶段的日常管理、教学和研究生派遣;对基础强化训练基地的教学和管理提出了建议。基础强化训练基地负责基础强化训练阶段的管理、教学和毕业考核。

(三)学生学籍、后勤、生活等管理等工作应严格执行教育部关于研究生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做到统一管理、统一要求。培训学校和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少数民族学生生活习惯的要求开办清真餐饮。

(四)生源地区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每年会同组织、人事、科技等部门向全社会发布教育、科技、经济等领域人才需求信息,引导优秀考生报考国家重点人才计划研究生;在此基础上,制定人才需求计划,提出年度培训需求计划;加强与地方组织人事部门、用人单位和教育部的联系和协调;协助学校和相关单位做好本地学生管理等专项工作;协调财政部门按规定落实生源地财政对学生的补助资金;负责组织协调定向培养和就业协议的签订;配合招生录取;对招生和培养提出建议。

九、加强监督管理

(一)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部门和生源地区招生学校、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按照本规划、年度招生计划和工作要求落实招生任务,按规定的标准和条件招收新生。接受纪检部门和社会的广泛监督。

(二)被录取考生未按规定签订定向协议、冒充少数民族、考试作弊或未按规定程序按要求入学的,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退回生源地,两年内不得参加“国家重点人才计划”。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应该受到相应的惩罚。

(三)定向省份和单位不能按协议为符合条件的毕业生提供就业机会的,扣减1年在本省的招生计划。

X.其他相关要求

(1)培养学校和单位要高度重视,把培养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作为一项光荣而艰巨的政治任务来抓。在培训工作中,要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民族政策,认真落实《意见》和本规划。根据培养目标要求,严格执行教学计划,培养政治合格、业务胜任的各族人才。

(二)西部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党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的培养和使用,按照学以致用的要求,为他们创造必要的生活和工作条件,努力避免人才浪费和闲置。

新疆等西部地区少数民族科技骨干专项培训实施方案由人事部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