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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务员出国培训暂行规定
第一章一般原则
第一
为保证国家公务员出国培训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
国家公务员出国培训的目的是学习国外现代行政管理的先进经验,培养精通行政学的专业骨干,为国家经济建设和行政体制改革服务。
第三条国家公务员出国培训坚持按需派遣、择优录取、学用一致、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应当逐步承担起组织、协调和管理国家公务员出国培训的职能。
第二章培训对象和选拔
第五条国家公务员出国培训的对象是各级国家公务员中的骨干。
第六条
参加境外培训的国家公务员应当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丰富的工作经验、较高的文化水平和良好的身体素质。
第七条
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应根据实际需要和学员德、能、勤、绩的考核结果,必要时通过外语考试和专业考核,择优选派人员出国培训和深造。
第三章培训内容和方式
第八条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应当根据各级政府业务部门的实际需要,确定国家公务员出国培训的内容。
第九条
国家公务员在国外的培训方式主要分为短期培训和长期学习。短期海外培训是专题培训;长期留学是一种系统的业务知识培训。
第四章培训管理
第十条
各级政府人事部门要对国家公务员出国培训进行统一规划,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和出国培训计划;总结交流经验,推广出国培训成果。
第十一条
各级政府人事部门要有计划地组织本级政府部门公务员出国培训,加强出国培训管理,建立科学合理的管理程序,包括确定培训目标、选择合适的出国培训机构、注重出国前培训和出国培训期间的管理、回国后组织总结报告、培训成果评估和培训效益跟踪等。
第十二条
国家公务员出国培训派出单位应当根据需要,对国家公务员出国培训的成果和表现以及回国后的应用效果进行必要的评估。考核结果将作为其任职和培训的依据之一。
第五章培训基金
第十三条国家公务员出国培训经费以国家拨款为主,争取外援和其他资金来源为辅。
第十四条
各级政府财政应当根据需要拨付国家公务员出国培训经费。同时,各级政府人事部门还应建立或完善公务员出国培训基金或通过建立非营利性、非官方基金会等方式筹集出国培训所需资金。
第十五条国家公务员出国培训期间的相关费用,以及国内工资、福利待遇和职级晋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国家公务员出国培训组织管理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本规定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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