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申请开办教育培训公司?

答,现在市面上的教育机构大多都是挂靠其他公司的,比如新东方。

乙、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主办单位应为本市国家机关以外的法人(企业法人注册资本200万元以上)或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本市公民。

2.拟任职培训机构的校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够主持日常工作,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者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历。

3、具有50万元以上的办学启动资金。

4.学校场地相对固定(教室和办公室要在一个地方)。学校建筑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租赁期或使用期不少于2年;电脑培训至少要有40台较新的电脑;举办专业培训应当有相应的教学设备和场所;有一定数量的图书资料。

5.培训机构应当设立董事会、理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成员为不少于五人的单数),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理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历。

6.专业性强、对公民身心健康和安全影响较大的培训,必须经政府有关行政部门批准。

7.有完善的学校章程和教学计划。

8、有2名以上具有会计从业资格的财务人员;有一定数量的符合专业的教师。

二、申请办学应提交以下材料:

1.办学报告。必须写明举办者、校长、校址、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和内部管理机制。主办单位为单位的,加盖单位公章。

2、发起人的资格证明文件。单位主办者应提交法人证书、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个人发起人应提交其户口簿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拟任职培训机构校长的资格证明文件(职称证书或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校址证明。自有校址需提交相应的房产证复印件(应加盖公章)和入住证明;租赁场地应提交出租人的房地产产权证复印件(加盖产权单位公章)和双方协议。房屋证明或者租赁协议应当载明校舍总面积和租赁期限。消防和公共安全证书。

6.培训机构的章程。内容如下(参考海淀教育网示范校章程):

(1)培训机构名称和地址;(二)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和形式;(三)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和性质;(四)产生办法、人员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董事会、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五)学校的法定代表人;(6)投资者是否要求合理回报;(七)学校终止的原因;(八)章程修改程序;(9)学校要求的其他事项。

7.学校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第一次会议的决议(应列明决议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员和内容,包括通过学校章程、选举董事长和聘任校长的决议,以及全体成员的签名)。

8.教学计划。教学计划应明确课程设置、学习周期、课时、时间安排、教学目的和教材使用。

9.拟聘用会计师的会计证书原件复印件。

10,专业教师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11.购买必要的教学设备和图书资料的证明。

12.联合投资办学的,应当提交经公证的联合投资协议,并载明投资金额、方式、权利和义务。

13.以上提供的所有材料都要用A4型纸打印,正反面用小4号。

三、培训机构的名称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培训机构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和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众利益。

名字叫“北京市海淀区XX培训学校”。未经教育部批准,不得使用“中国”、“中华”等字样。未经市教育委员会批准,不得冠以“大学”、“学院”等名称。

4.区教委向符合条件、合格且提交材料齐全的举办者发放《北京市海淀区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审批登记表》。区教委受理合格登记表的日期为正式受理日期。区教委应当自正式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对办学申请予以答复。

五、学校批准后,要建立各种规章制度,保证学校按规章制度运行。

六、各区教委在审查举办者应具备的办学条件后,通知举办者向其推荐的审计事务所(北京昊海东方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北京中轩宇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启动学校验资工作。向区教委提交一份验资报告原件。

七、培训机构在选址时应考虑本地区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合理布局,积极在民办教育薄弱的偏远地区办学。区教委对全区民办教育实施宏观调控,对偏远地区办学的培训机构给予支持;对培训机构密集地区内容重复的办学申请不予批准。

八、各区教育委员会向经批准的教育培训机构颁发《中国人民* * *和全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培训机构领取许可证后,刻制印章,到区人事局或区民政局社区办组织法人登记,到区技术监督局办理法人登记,到银行开户,到区地税局办理税务登记。培训机构应将刻章样式、开户行、账号报区教委社会管理部门备案。

九、经批准设立的培训机构有一年的试用期,试用期满后,经审查,培训机构降低了办学条件,已不符合办学条件的,将取消办学资格,办学许可证由区教委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