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士继续教育的学分要求?
(1)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所有护士年学业成绩不低于25学分;
(2)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护士年度学业成绩不低于20学分;
(3)省级医疗卫生机构和三级医院高级护士每年接受不低于3分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学分。
2.省级医疗卫生机构
(1)中级及以上护士年度学业成绩不低于25学分。其中,ⅰ类学分不低于15分;二类学分不低于10分(自学学分不超过3分)。
(2)初级职称护士年度学业成绩不低于25学分。其中,ⅰ类学分不低于10分;二类学分不低于15分(自学学分不超过3分)。
3 .市(州)级医疗卫生机构
(1)高级职称护士年学业成绩不低于25学分。其中,ⅰ类学分不低于15分;二类学分不低于10分(自学学分不超过3分)。
(2)具有职称的初中护士,年学业成绩不低于25学分。其中,ⅰ类学分不低于10分;二类学分不低于15分(自学学分不超过3分)。
3.县级医疗卫生机构
(1)高级职称护士年学业成绩不低于25学分。其中,ⅰ类学分不低于10分;二类学分不低于15分(自学学分不超过3分)。
(2)具有职称的初中护士,年学业成绩不低于25学分。其中,ⅰ类学分不低于5分;ⅱ类学分不低于20分(自学学分不超过3分)。
4.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
所有护士每年不低于20学分,不要求获得I类学分,自学学分不超过5分。
5.新聘护士在取得初级职称前,原则上参照初级职称学分要求。
6.经单位批准,参加学历学位教育,在规定修业年限内年度学业成绩合格者,视为修完该年度学分。
7.毕业后参加医学教育培训的护士,按年度考核或毕业考核,经培训基地考核合格,视为完成当年学分。
8.经单位同意,参加卫生支农、对口支援、援疆、援藏、援外医疗队或在其他单位学习(含出国培训),连续3个月及以上考核合格,视为修满当年学分;参加不足3个月的,每1个月奖励6学分。一级和二级学分没有区别。
9 .参加全年远程继续医学教育,获得的学分不得超过10学分(含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
10.第一类和第二类学分不能相互替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