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实施境外劳务培训的暂行办法
为了提高我国外派劳务人员(含研修生,下同)的素质,适应国际劳务市场的需要,完善外派劳务人员的管理机制,特制定本办法。第2条培训组织单位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主管全国的外派劳务工作,指导和协调各级培训中心的建立和外派劳务人员的培训工作。国务院各部委经贸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委(厅、局)(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指导本部门(地区)的境外劳务培训工作。第三条培训中心的设立
有权经营境外劳务业务的主管部门或公司(以下简称经营公司)应根据本部门(地区)或单位的境外劳务情况建立固定的培训中心。根据他们的不同条件,可以建专业的或者行业的实训中心,也可以建综合性的实训中心。培训中心应具备一定的办学条件、师资、教学设备和教学大纲并报外经贸部审批。第四条培训对象
运营公司派遣出国的各类劳务人员(包括普通劳务人员、先进劳务人员、研修生)在被派遣前必须接受培训。第五条培训内容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爱国主义和外事纪律教育。
2、根据派往国家(地区)的特点和要求,设置外语、适应技能、国别概况等课程。
3、派往国的有关法律法规、金融知识、当地风俗习惯和必要的涉外礼仪。
4.进行教育转变思想,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念和职业道德,遵守所在国的劳动制度,认真学习国外先进的生产技术和管理经验,服从管理,认真履行合同。第六条培训材料
1、国家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外事纪律、涉外人员行为准则、涉外法规、风俗习惯、涉外礼仪为通用教材(以下简称通用教材),培训大纲由外经贸部统一组织编写。
2.语言培训材料由培训中心根据劳务输出国家和行业的语言要求编写。
3、专业和技能教材由各单位严格按照国家标准编写。外经贸部可根据国外业主的要求或送国内的相关技术标准,组织有关专家对适应性职业技能培训的教学内容制定补充教材。第七条培训方法
外派劳务人员在培训前应进行资格考试或评估。根据不同层次的劳务和不同国家对对外劳务的培训要求,采取相应的培训方式:
1.从事技术服务的初级专业技术职称以上人员,如已掌握派往国(地区)官方语言的相应技术和日常表达,可凭技术职称证书和外语考试证书(报告单)免上技术和外语课程,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公共* * *课程培训;
2.一般技术服务应考核准入,开展适应性技能培训、简单生活和工作语言的外语培训和公共* * *课程培训;
3.对承包项目机构派遣的劳务人员(含管理人员)(指15人以上),由合同执行单位或派遣单位进行专业技能考核,公共* * *课程由认可的培训中心统一培训和测试。第八条培训时间
通用教材培训一般不得少于一周;
语言培训时间应根据劳务派遣国的要求安排,但至少应进行一周的简单生活和工作用语的强化培训;
专业技能培训,由各专业或行业主管部门安排培训时间。培训中心主要按照国际惯例和派往各国的技术要求进行考试,也可以酌情安排适应性技能培训。第九条培训费用
原则上由学生本人或派出单位承担。严禁乱收费。外经贸部协调培训价格。第十条考试和毕业
培训结束后,应进行一次考试。考试要根据大纲命题,明确具体标准,保证培训质量。完成培训内容并考核合格后,由外经贸部或授权的培训中心颁发一次性或定期的《外派劳务培训证书》。第十一条派遣
今后,在办理出国劳务手续时,将逐步实行持出国(境)劳务培训合格证制度。无外派劳务培训合格证的,不得派遣外派劳务人员。具体国家(地区)由外交部和公安部协商后分批确定。第12条罚款条款
外经贸部定期组织对培训中心的检查。凡发现培训质量差、弄虚作假或随意发放“证书”的单位,将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和经济处罚,暂停其境外劳务培训资格一个季度或半年,并限期改正,直至取消其境外劳务培训资格。第十三条补充条款
本办法自6月199465438+10月1日起执行,有关规定由外经贸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