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档案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档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简称合资企业,下同)档案是指企业在生产、技术和管理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载体的历史记录,是国家档案的组成部分。第三条合营企业有保护其档案的义务,其档案管理应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并按照集中统一的原则进行管理。第二章合营企业档案管理部门及职责第四条合营企业应设立档案室,配备档案专业人员,统一管理企业在工作、生产、经营活动中形成的全部档案材料。第五条合营企业聘用的档案人员应享受工程或档案专业人员的待遇。第六条合营企业档案的职责是:

(一)制定企业档案管理的规章制度;

(2)监督和指导企业各业务部门做好文件资料的形成、收集、积累和归档,以及图纸的修改和补充,参与科研成果、基本建设、产品试制和设备开箱的技术鉴定或竣工验收,负责审查归档科技文件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三)接收企业各业务部门形成的档案,并进行系统加工、整理、编目、登记和保管;

(四)准备必要的检索工具和参考资料,为开展档案利用创造条件,为企业工作提供档案;

(五)承担档案材料鉴定和销毁档案的具体工作;

(六)做好向档案馆移交档案的准备工作。第三章文件材料的归档第七条合营企业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包括行政管理、计划、统计、生产技术、劳动工资、业务销售、物资采购、财务(会计)、产品、基建、设备、培训、公关、安全以及党、工、团组织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图纸、图表、计算资料、照片、录音、录像和缩微品。第八条合营企业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收集、整理和归档,应纳入经营管理、生产技术、基本建设和科学研究全过程的必要程序,列入经办人员的职责范围。凡已处理完毕的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应收集完整,核对准确,归档,经有关领导审核签字,并按规定移交给企业档案部门。任何个人和部门不得分散保管。因生产需要保留的,可以复印,原件由企业档案部门保存。第九条凡技术和设备的引进、开箱、工程竣工验收、新产品开发和鉴定,必须派企业档案部门参加。档案由档案馆集中统一管理,出国考察培训带回的文件资料由档案馆保管。第十条合营企业的文件材料一般应在次年上半年整理归档。其中,科技文件材料应在技术(工程)项目试生产、调试和竣工后三个月内,经企业有关领导审定后归档。第十一条档案的所有文件和书写材料应当使用碳素墨水或者蓝色墨水书写,不得使用铅笔或者圆珠笔书写。要求字迹工整,图案清晰,纸张质量优良,文件和图纸规格符合国家规定。第四章档案管理第十二条合营企业应建立健全文件资料的形成、收集、整理、归档,借阅利用、保管、鉴定、统计、保密、图纸修改补充和库房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确保档案的完整和安全,为编制分类方案和系统整理提供依据。第十三条所有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完整,分类清楚,分组正确,排列系统,标题明确,并符合档案质量的规定。企业档案室有权责令有关部门限期改正不合格的归档文件。第十四条合营企业档案室应按规定做好档案鉴定工作。如需销毁无保存价值的档案,必须开列清单,经企业领导批准,并报主管部门备案。销毁档案时,应指定一名监督人。第十五条合营企业的档案和库房应保持适当的温度和湿度,并有防盗、防火、耐高温、防潮、防虫、防尘等安全设施。损坏的文件必须及时修复和复制。第十六条合营企业合同期满、关闭或解散时,其档案应移交主管机关保存。其中,设备和基建的科技档案可以随设备和房产移交给其接管单位,但必须办理档案移交手续。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港澳在我市设立的合资、合作企业的档案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市档案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