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蒲公英中学章程
第二条学校性质:经大兴区教育委员会教育委员会批准,由社会出资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开展学历教育的公益性社会服务机构。
第三条学校宗旨:为了搞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发展社会主义教育,为社会培养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促进法》和国家举办民办教育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学。
第四条我校遵守宪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恪守社会主义道德,接受业务主管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学校地点: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寿保庄团河路22号
第六条办学层次和类型:初级中学。
第七条办学内容:初中义务教育。
第八条学校规模:12班540人。
第九条学校招生对象:学生(流动儿童)
第十条办学形式:教学采用普通全日制教育形式,学习期限为三年。第十一条办学资金:80万元。
第十二条出资方式、出资额及出资性质:学校举办者以货币出资1万元。(联合投资的,请注明投资金额和投资方实际比例,并附联合办学协议)。这些资金的性质如下:
第十三条学校日常经费的来源。第十四条组织者享有下列权利和义务:
(一)向北京市大兴区教育委员会提交办学申请和规划;
(二)组织首届学校决策机构并推荐决策机构负责人;
(三)制定学校章程
(四)了解学校的办学状况和财务状况;
(五)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决定学校的重大事项。
(六)学校终止后,依法对学校剩余财产进行清算。
(七)举办者必须遵守学校章程,按时缴纳出资,并以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学校的债务。在学校
(八)举办者必须按学校规定的标准提供所需的校舍、校舍设备和其他办学条件。
第四章学校决策机构的产生办法、人员组成、任期和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学校的决策机构为理事会,由举办者、校长和教职工代表组成。它是学校的最高权力机构,行使以下职权:
(一)确定决策机构的负责人;
(二)校长的任免;
(三)修改学校章程,制定学校规章制度;
(四)制定学校发展规划,批准学校年度工作计划;
(五)筹集办学经费,审查预算和决算;
(六)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七)批准学校内部组织机构;
(八)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和终止;
(九)决定学校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决策机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发起人召集并主持。决策机构成员平等行使投票权。
第十七条决策机构负责人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八条决策机构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临时会议可由决策机构负责人或1/3以上成员倡议召开。
第十九条决策机构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必须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方可生效。决策机构应当对所讨论的事项作出决议,并由决策机构全体成员签字。第二十条学校设校长,由学校决策机构任命,报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校长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一条学校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长依法独立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决策机构的决定;
(二)组织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制定学校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拟定学校内部组织结构,聘任和解聘除校长以外的其他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学校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合理使用学校经费;
(六)定期向决策机构报告学校的工作和财务状况;
(七)行使决策机构的其他授权。
第二十二条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章教师、其他工作人员和聘用制度
第二十三条学校聘请具有国家规定资格的教师任教;
第二十四条学校应当依法与教师和其他教职员工签订聘用合同和劳动合同,对教师和其他教职员工进行思想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
第二十五条学校应当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二十六条学校应当依法建立工会,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第二十七条学校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财产管理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主动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接受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二十八条学校资产在学校存续期间由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
第二十九条学校举办者不要求合理回报,收益分配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每个会计年度终了,按照不低于每年净资产增加额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建设和维护以及教学设备的购置和更新。
第八章章程修改、登记事项变更和学校终止
第三十条学校可以根据需要修改章程,修改后的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学校章程的修改须经决策机构全体成员表决通过。修改后的学校章程报审批机关备案,再报登记机关核准;
第三十一条学校变更登记事项,应当经决策机构批准,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应当同时向登记机关登记。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终止。
(一)公司章程规定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
(二)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三)办学许可证被吊销的。
第三十三条学校终止办学,学校决策机构应提出终止意见,报审批机关批准。对学校财产进行清算,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成立清算组织,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清算报告。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学校应当按照法定顺序清偿债务,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清算结束后,学校将清算报告报审批机关批准,注销办学许可证,再报登记机关注销学校登记,并宣布终止办学。第三十五条本章程于2005年6月6日+10月6日+9月6日召开的第一次董事会上表决通过;
第三十六条章程解释权属于学校决策机构;
第三十七条学校登记事项须经学校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机关批准;
第三十八条本章程自学校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机关批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