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培训原则

员工培训的基本原则是:1,个人目标的培训和激励;2.学习结果的反馈。加强措施;4.培训计划的连续性;5.练习和重复;6.训练间隔;7.整体训练和局部训练。员工培训是指某一组织为了开展业务、培养人才,对员工进行有目的、有计划的培训和训练的管理活动。其目标是使员工不断更新知识,发展技能,改善动机、态度和行为,使企业适应新的要求,更好地胜任目前的工作或承担更高层次的岗位,从而促进组织效率的提高和组织目标的实现。

1)战略原则。培训的战略原则包括两层含义:一是企业培训要服从或服务于企业的整体发展战略,最终目的是实现企业的发展目标。其次,培训本身也要从战略的角度来考虑,企业培训要从战略的角度来组织,不能局限于某个培训项目或某个培训需求。

2)长期性原则。员工培训需要企业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可能会对企业目前的工作造成一定的影响。要正确认识智力投资和人才开发的长期性和可持续性,以“以人为本”的经营理念做好员工培训工作。企业应摒弃急功近利的态度,坚持长期持续的培训。

3)按需施教、学以致用的原则。企业组织员工培训的目的是通过培训使员工掌握必要的知识和技能,从而完成规定的工作,最终为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服务。培训的内容必须是员工的个人需求和岗位所需的知识、技能和态度。因此,在培训项目的实施中,需要将培训内容与培训后的使用联系起来。

4)全员教育培训与重点提升相结合的原则。全员教育培训是有计划、有步骤地对全体员工进行的教育培训,其对象应包括企业的全体员工;重点抓好对企业发展起关键作用的领军人才、管理人才和工作骨干的教育培训,优先抓好急需人才的教育培训。

5)积极参与的原则。为了调动员工接受教育培训的积极性,使培训更有针对性,需要鼓励员工主动参与。

6)严格考核和择优奖励原则。严格考核是保证培训质量的必要措施,也是检验培训质量的重要手段。只有通过培训和考核的人才能择优录用或晋升。激励是动员组织成员共同努力实现组织目标的主要动力。

7)投资效益原则。员工培训是企业的一种投资行为。和其他投资一样,也要从投入产出的角度考虑收益、长期收益和短期收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或者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个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或者期限不满三个月的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中。劳动合同只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此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