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训费很重要

第一,2011年2月离职,劳动合同期限未满,需要提前一个月通知公司。只要走完这个法律程序,就可以无补偿离职。

第二,你不需要赔偿。公司公布的规章制度中是否有关于培训服务期制度的规定?如果不是,现在也没有约定服务期,所以不需要赔偿。因为《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那么你支付违约金的条件是:1,单位提供培训;2.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

换句话说,有一个支付的协议;如果没有协议,就没有必要。因为服务期协议是单位的一项权利,单位没有行使这项权利,你没有义务。

楼上说的依据是旧法,所以接受度不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