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职业健康培训计划(2)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组织劳动者接受职业卫生培训的,由安监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未经培训上岗作业的工人,应先离岗,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发生职业危害事故,要依法检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培训落实情况,对未培训的,严格依法处罚。
2017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培训计划2 2017、各地区认真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一个规则,四种方法?,强化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的主体责任,积极开展对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培训,取得明显成效。然而,不同地区的培训工作不平衡。海西和海东分别召开了两届,海南和海北分别召开了1届。其他地区没有组织培训。为进一步加强全省职业卫生教育培训工作,普及职业卫生法律法规,省安监局决定今年分区域办班,扎实开展用人单位职业卫生主要负责人和管理人员专项培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第一,培养目标
用人单位职业卫生主要负责人和管理人员。
二、培训内容
(1)有关职业卫生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2)职业危害防治的基本知识。
(三)职业卫生管理和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管理等相关知识。
第三,培训时间
西宁、海东、海西、海南、海北等地区将于5月底前完成培训,并根据培训覆盖面增加培训频次。其他地区,结合实际情况,适时组织培训。
四。相关要求
(一)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各地区要高度重视并严格组织培训工作。
(2)为确保培训效果,各地区培训计划提前五天报省局职业安全卫生监督管理处审核,授课专家由省局从职业卫生专家库中抽取确定。
(3)培训结束后,由省局统一组织考试。考试合格者,授予企业职业卫生主要负责人培训合格证书和企业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培训合格证书。参加培训的人员需要准备1份身份证复印件,2张两寸彩色免冠照片。
(四)培训工作由各市州安监局组织承担,省局将派员带有关专家进行授课和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