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大队和督察大队的区别

法制大队和督察大队的区别主要是各自的职责。

1.法制大队的职责是:1。负责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的整体审查;2.办理听证、行政复议和国家赔偿案件;3、受主任委托参加行政诉讼活动,办理行政诉讼案件;4、参与研究、处理重大、疑难案件,并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5、对本局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6、组织开展整体执法质量评估、执法检查、案件调查、执法过错责任认定等内部执法监督工作;7、组织民警开展法律学习和培训,提高民警整体执法水平和整体执法素质;8、开展公安法制调查;9、负责来信来访的接待和回复。

协助局领导组织开展公安法制建设,收集法律信息,开展法学研究,为局和上级公安机关决策提供参考和建议。参与本局重大疑难行政、刑事案件的研究、审查、核对、签发相关法律文书,行使经济犯罪案件的立案权。

2.督察大队负责的工作是:1。检查同级公安机关所属单位和下级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权力和遵守纪律的情况;2、制定本地监管工作的相关制度;3、部署同级公安机关的专项督察任务,制定督察工作计划;4.指导、协调、组织同级公安机关和下级公安机关维护法律尊严和执法权威;5.接受并核实举报和投诉;6、指导和开展公安机关派出督察员的工作;7、组织实施监理机构的信息化建设和应用;8、组织实施同级公安机关和下级公安机关督察员的教育培训。

监督重要警务的部署、措施和活动;监督重大社会活动的秩序维护和重点地区治安管理的组织实施;监督处理突发公共安全事件;监督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的立案、侦查、调查、处罚和执行;监督治安、交通、户政、出入境等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实施;监督警察使用武器、警械、警车和警用标志;监督公民报警、求助和投诉的处理;监督民警文明执勤、文明执法和遵守警容警纪规定的情况;监督组织管理和警务保障;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履行职责、行使职权、遵守纪律的其他情况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