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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西煤矿就业和职业卫生执法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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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煤劳发[2012]第563号

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矿劳动就业和职业卫生执法办法》的通知

大检查实施方案通知

各市煤炭工业局、国家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平朔煤业公司、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公司、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公司、山西华政工业集团公司: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职业病防治法》,加强全省煤矿用工管理和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推进职工素质提升工程,确保

规范煤矿用工管理秩序,实现煤矿企业合同签订率、煤矿用工备案率、职工培训率、参加社会保险率、职工年检率“五个百分之百”目标,促进全省煤矿用工。

管理制度化、规范化。根据省煤炭工业厅下发的《2012年煤矿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工作方案》(晋煤制发[2012]346号)要求,制定了《山西省煤矿劳动就业与职业卫生工作方案》。

卫生执法检查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山西省煤矿劳动就业和职业卫生执法检查实施方案

2012年5月23日

山西省煤矿劳动就业和职业卫生执法检查

典型,化身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职业病防治法》,加强全省煤矿用工管理和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推进从业人员素质提升工程,确保煤矿用工有序管理,实现合同签订率、煤矿用工备案率、从业人员培训率、社会保险参保率、从业人员年检率“五个百分之百”目标。为推进全省煤矿用工管理制度化、规范化,根据省煤炭工业厅印发的《2012年度煤矿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工作方案》(晋煤制发[2012]346号)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检查的时间和范围

检查时间:2065438年6月1日至6月10日结束。

检查范围:全省县级煤炭行政主管部门和行政区域内所有煤矿企业。

第二,检查内容

(一)煤矿劳动管理

1,县级煤炭管理部门检查内容

(1)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煤炭行业企业劳动就业监督管理职责的通知》(晋政办发[2010]61号)要求,理顺煤矿就业管理职能;

(二)落实煤矿用工监管责任,设置或者明确煤矿用工管理机构的情况;

(3)煤矿用工管理政策法规的执行情况;

(4)煤矿企业劳动用工的监督检查。

2、生产矿井的检查内容

(1)国家和山西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2)落实煤矿用工主体责任;

(3)按照《关于切实加强全省煤矿用工管理的通知》(晋煤劳发[2065 438+00]1499号)精神,煤矿用工管理实行“五统一”;

(4)建立健全煤矿用工管理部门和煤矿用工管理规章制度;

(5)按照部《关于启用山西煤矿企业劳动合同文本的通知》(晋煤劳发[2065 438+065 438+0]3465 438+0号)精神,加强和规范合同管理;

(6)按照部《关于做好全省煤矿企业职工年检工作的通知》(部发[2011]873号),实施煤矿企业职工年检制度;

(7)煤矿用工管理信息化;

(8)煤矿企业合同签订率、煤矿用工备案率、从业人员培训率、社会保险参保率、从业人员年检率“五个百分之百”落实情况;

(9)是否存在通过煤矿用工管理机构擅自用工、煤矿使用劳务派遣人员和超限额组织生产、违规承包、层层转包、以合同代管承包劳务和井下采掘工作面或巷道维修作业等情况。;

(10)各级煤炭管理部门检查出的用工管理存在问题整改情况。

3、矿井建设检查内容

按照省煤炭厅《关于印发的通知》(晋煤办〔2012〕504号)相关内容执行。

(2)员工素质提升项目

1,县级煤炭管理部门检查内容

(1)根据文件编号[2011]1166,制定本级具体实施方案;

(2)落实各项推进措施,推进本级煤矿职工素质提升工程;

(3)《省厅关于将煤矿从业人员准入和用工管理列为矿井生产验收和复产前置条件的通知》(陕煤矿〔2012〕78号)的落实情况。

2.煤炭企业检查内容

(1)根据上级要求和企业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

(2)落实各项措施,推进本企业员工素质提升工程;

(3)按照各类人员的准入标准和时间,完成达标任务;

(4)变招聘为招生;

(5)组织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加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

(3)职业危害的预防和控制

1,县级煤炭管理部门检查内容

(1)根据《关于进一步明确职业健康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建办字[2011]73号)要求,理顺煤矿职业健康监管职能;

(二)落实煤矿职业卫生监管责任,设置或者明确煤矿职业危害防治管理机构;

(3)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政策法规的执行情况;

(4)监督检查煤矿企业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2、生产矿井的检查内容

(1)《职业病防治法》等职业卫生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2)按照部《关于加强全省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通知》(晋煤劳发[2011]1499号)要求,落实煤矿职业危害防治主体责任,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治领导机构,职业危害防治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

(3)按要求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并具体实施;

(四)开展职业健康检查,配备个人防护用品,履行告知义务,设置公告栏和警示标志,并按规定进行职业危害防治知识培训;

(5)煤矿企业建立职业健康档案和员工健康监护档案;

(6)职业危害申报和职业卫生工作统计报告制度执行情况;

(七)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检测、评价、结果报告和公布;

(八)职业病防护设施和应急救援设施的配置、维护和维修;

(9)是否存在损害员工职业健康权益的情况。

3、矿井建设检查内容

(1)煤矿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规定的执行情况;

(2)施工期职业病危害的防治。

收入分配

1,煤矿企业是否开展以安全为中心,实行以个人安全技能账户或安全结构工资为主要内容的内部分配方式;

2、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和井下艰苦岗位津贴制度;

3、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执行情况;

4.企业职工工资增长是否低于企业经济效益增长,企业一线职工工资增长是否低于企业平均工资增长;

5.是否存在拖欠工资等损害员工权益的行为。

三、阶段划分和检验方法

(1)第一阶段:部署阶段(6月1至6月10)

各地市煤炭局和国家重点煤炭集团公司要根据省厅计划,制定本级检查计划,对本地区(集团)煤矿就业和职业卫生执法检查工作做出安排。各单位执法检查计划于6月10前报省厅备案。

(二)第二阶段:煤矿企业自查自纠阶段(6月11至8月10)。

煤矿企业对照检查计划和标准进行自查自纠,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煤矿企业完成自查自纠后,应按监管关系及时上报工作总结,并填写相关表格,上报市县煤炭行政主管部门和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

(3)第三阶段:市县煤炭行政主管部门和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综合验收阶段(8月11至9月30日)。

各市县和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要对监管煤矿企业及其下属煤矿企业进行检查验收,要求县级煤炭行政主管部门对监管煤矿进行检查验收,覆盖率达到100%。

管理部门抽样覆盖率达到50%以上;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所属煤矿检查验收覆盖率达到100%。检查验收采取听取汇报、核对资料、现场检查、综合验收的方式。

方式,特别是检查自查自纠阶段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确保检查效果。

(4)第四阶段:省监管阶段(10月1至10月1)

综合验收阶段完成后,省厅将组织开展劳动就业和职业卫生专项检查,并对自查自纠和综合验收阶段进行核实。具体安排和要求另行通知。

(五)第五阶段:检查总结阶段(10月265438日至10月31日)

各市煤炭工业局、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认真分析、全面总结煤矿用工执法检查情况,形成书面材料,汇总相关表格,按监管关系上报省厅劳动用工管理办公室。

第四,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对全省煤矿就业执法检查的组织领导,省煤炭工业厅成立了全省煤矿就业和职业卫生执法检查领导小组。

组长:杨茂林煤炭工业厅副厅长。

副主任:吴煤炭工业局副局长。

胡万生,省煤炭工业厅副厅长

戴子平煤矿工会主席

韩士民,煤炭工业部副巡视员。

成员:劳动就业管理办公室主任马广生

方世全安全生产执法处处长

刘振民,职业教育与培训处处长

王振海煤炭工业厅基本建设局副局长

吴建民煤炭工业部社会保险局局长

贾西峰,煤矿工会副主席。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劳动就业管理处,负责全省煤矿劳动就业和职业卫生执法检查的日常工作。

办公室主任:马广生(兼)

动词 (verb的缩写)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各级煤炭行政主管部门、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和各地煤矿企业要高度重视这次执法检查。

工作,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要成立专门的领导机构和工作小组,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制定周密的实施方案。

规划,部署专人,集中开展执法检查。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公司、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公司、平朔煤业公司要加强与煤矿企业所在地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的联系。

部门,配合执法检查相关工作。

(2)全员动员,广泛参与。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各种媒体,加大对这次执法检查的宣传和舆论监督力度,充分发动和依靠广大劳动者,增强他们依法维权和自我保护的意识,也要发动社会和广大群众积极参与,鼓励群众举报各种损害职工的违法违规劳动用工行为。

(三)落实责任,强化监管。各级要把这次执法检查作为加强全省煤矿用工管理和职业危害防治的重要举措,推进从业人员素质提升工程,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违法违规用工,做到任务明确、责任到人、检查到位。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制定措施,进行全面整改,彻底杜绝非法用工。

要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把派遣人员、非法承包、层层转包、井下采掘工作面和巷道维修劳务承包等违法违规用工行为作为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从严惩处。必须责令企业停产整顿,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煤矿企业不执行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要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特别是建设项目不执行职业卫生“三同时”规定的。

(4)加强沟通,及时反馈。各地市煤炭工业局和国家重点煤炭集团公司要及时了解执法检查进展情况。每个阶段结束后,市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国家重点煤炭集团公司上报阶段总结和进度安排;省级督查结束后,于6月310前上报执法检查工作总结和日程安排。

附表:1,全省煤矿用工和职业卫生执法检查情况表1。

(煤矿就业基本情况)

2、全省煤矿就业与职业卫生执法检查情况表2(执法检查)3、全省煤矿就业与职业卫生执法检查情况表3(员工素质提升工程)4。表4全省煤矿就业和职业卫生执法检查情况(煤矿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执行情况)附表1。xls

附表二。xls

附表三。xls

附表四。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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