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农业法律法规主要有哪些规定?

一.农业法

授予日期:65438+1993年7月2日NPC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2年2月28日NPC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31次修订。2003年3月1日实施。新农业法第99章***13。

第一章总则,第九条。是关于农业法的一些基本范畴的规定,包括立法目的、法律的调整范围、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含义、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基本目标、农业的多功能性、农业和农村的基本制度、国家促进农业发展的基本措施、保护农民权益的原则、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对农业和农村经济的管理和服务职能等。这一章的规定基本上是在原农业法的基础上修改完善的,从中可以看出这次农业法修改的一些基本点,如重视农民增收和农民权益保护,推进农业产业化,推进农业农村经营体制创新,建立国家对农业的支持和保护制度,重视可持续发展等。

第二章农业生产经营体系共五条。从基本制度、主体和基本生产方式等方面勾勒出农业生产经营体系的框架,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企业、农产品行业协会和产业化经营。

第三章农业生产,第***条11。为适应农业发展新阶段的要求,对原农业法第三章“农业生产”进行了较大调整,增加和补充了以下内容:一是农业发展规划和农业生产的区域布局;二是种植良种;三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主要内容包括:制定农业发展规划,形成合理的农业生产区域布局;农业生产结构调整;农业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动植物良种的选育、生产、更新和推广使用;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节水农业;农业机械化;农业气象学;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优质农产品认证和标签制度;动植物防疫体系;农业生产资料的生产、管理和使用制度。

第四章农产品流通和加工。进一步明确了农产品购销体制改革方向和农产品市场体系的基本特征,规定农产品购销由市场调节,国家逐步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农产品市场体系,开展多种形式的农产品流通活动,要求各级政府采取措施保障农产品运输畅通,降低农产品流通成本。并规定国家支持发展农产品加工业和食品工业,提高农产品附加值,国家采取必要措施促进农产品出口,减少进口农产品对国内相关农产品生产的重大不利影响。

第五章粮食安全。主要作了以下规定:一是保护粮食生产能力,建立耕地保护制度。二是国家对粮食主产区在政策、资金和技术上给予重点支持,建立稳定的商品粮和生产基地。第三,可以对部分粮食品种实行保护价制度。第四,国家建立了粮食安全预警系统和分级储备调节制度。第五,国家建立粮食风险基金。

第六章农业投入和支持保护,条款***11。一是建立符合WTO规则的农业支持和保护政策,按照“绿箱”和“黄箱”政策规定财政支农资金的使用方向;二是进一步明确中央和地方财政对农业投入的资金增长速度要求,加强财政支农资金的审计、监督和管理;第三,鼓励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增加农业投入,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农业;第四,在与WTO规则相衔接的前提下,明确实施对农民的收入支持政策;第五,鼓励和支持农业信息服务的发展;六是规定建立健全农村金融体系,鼓励金融机构对农业提供金融支持;第七,鼓励商业农业保险,支持农业互助保险,建立健全农业政策性保险机构。

第七章农业科技与农业教育,共9篇。主要修改内容:一是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农业科技和农业教育规划的内容。二是要求国家鼓励加强农业科技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保护动植物新品种等知识产权,鼓励和吸引社会力量增加农业科技投入。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最终取决于科技进步和农业教育的发展。三是增加规定,建立政府支持与市场引导、有偿与无偿、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与社会力量相结合的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四是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稳定和加强农业技术推广队伍,保障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工作经费。五是增加国家保障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包括普通中小学职工工资和校舍等教学设施建设维护费用。第六,国家发展农业职业教育,支持发展农业实用技术培训、农民绿色证书培训和其他就业培训,提高农民文化技术素质。

第八章农业资源与农业环境保护,***10。内容涉及土地、水、森林、草原、野生动植物等自然资源的利用和保护,水电、沼气、太阳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的利用和保护,以及废水、废气、固定废物对环境污染的防治。它协调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中自然资源和环境的开发、利用和保护之间的关系,以实现农业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用最少的资源生产最多的产品,从而达到

第九章农民权益保护,第***12条。针对我国农村普遍存在的侵害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权益的现象,分别作出规定,保护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第十章农村经济发展,第八条。规定了农村经济发展的指导方针和相关措施。明确了农村经济全面发展的基本原则、措施和目标;重点是进一步规定农村经济发展的措施,包括:发展乡镇企业;推进小城镇建设;巩固和发展农村合作医疗等医疗保障制度;支持贫困地区发展;加大扶贫开发投入。

第三章XI执法监督。主要包括采取措施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农业行政管理体制,强化规划、指导、管理、协调、监督和服务职责,依法行政、公正执法,实施综合执法,提高执法效率和水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采取的措施,监督检查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二章法律责任,第八条。违反农业法的法律责任,是指违反农业法规定的当事人所承担的法律后果,即由专门的国家机关认定的、归于违法当事人的,因侵犯了农业法规定的合法权利或不履行农业法规定的法定义务而产生的具有直接强制力的义务。所谓法律规定,主要是指法律作出的禁止性、限制性或强制性规定;违法行为的实施包括作为和不作为。法律责任一般分为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行政责任一般分为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两类。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行政拘留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民事责任,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刑事责任,本法只规定了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具体应当追究什么样的刑事责任,由司法机关根据具体的犯罪事实和情节,依照有关法律确定。

第十三章附则第二条。是关于国营农场和其他企事业单位合同制工人的法律地位和本法的生效日期。

二、种子法

经NPC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于2000年7月8日公布,并于2002年2月0日起实施。种子法***11第78章。

立法目的:保护和合理利用种质资源,规范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使用行为,维护品种选育者、种子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种子质量,推进种子产业化,促进种植业和林业发展。

什么是种子?

种子是指农作物和树木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谷物、果实、根、茎、苗、芽、叶等。

种子管理的主体:《种子法》第三条规定,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的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

主要农作物范围:《种子法》第74条规定水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为主要农作物,农业部确定了油菜、马铃薯,湖北省农业厅也确定了花生、西瓜为主要农作物。

种子生产:《种子法》第20条规定,主要农作物和主要林木的商品种子生产实行许可制度。

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亲本种子和常规种子的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审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颁发。也就是说,生产上述种子必须有生产许可证。种子生产许可证发放程序:个人申请,报县级农业主管部门审核,由省级农业主管部门发放。然而,生产种子(农业部)需要以下条件:

1.生产常规种子(含原种)和杂交亲本种子的注册资本在1万元以上;生产杂交种子的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以上。

2、要有种子脱粒场地和干燥设备。

3.必要的储存设施。

4.有2名经省级以上行政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员,3名以上专业种子生产技术人员。

只有具备以上条件,才能拿到种子生产许可证。

种子管理:《种子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种子管理实行许可制度。种子经营者必须取得许可证后,方可凭种子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或变更营业执照。

种子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制度。一般常规种子和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主要农作物的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子和原种,应当经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根据农业部规定,申请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申请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2、要有种子检验室和检验仪器,有2名以上经省级以上农业行政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3.种子加工设备成套,技术人员1人。

伪劣种子概念:第四十六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伪劣种子。

以下种子为假种子:

1,用非种子作种子或用本品种的种子作其他品种的种子;

2.种子类型、品种、产地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一致的;

以下种子为劣质种子:

1,品质低于国家种植标准;

2、质量低于标签指标;

3、因变质不能用作种子的;

4、杂草种子比例超过规定;

5.国家规定检疫对象的有害生物。

法律责任:第五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伪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规定,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出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吊销非法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种子法》第62条规定:

1,管理的种子要包装不包装;

2.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3.伪造、变造标签或者检测、检验数据;

4、未按规定制作和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

5、种子经营者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的。

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种子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强迫种子使用者违背自己的意愿购买或者使用种子,给使用者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农药管理条例

国务院5月28日发布1997,2006年5月29日修订1 165438,同步实施。

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对农药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监督管理,保证农药质量,保护农林生产和生态环境,保障人畜安全,制定本条例。

农药类别:

1.预防、消灭或者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草、鼠、软体动物和其他有害生物;

2.预防、消除或控制仓库中的病、虫、鼠和其他害虫;

3、用于农业、林业原料产品的保鲜或保藏;

4.预防、消灭或者控制蚊子、苍蝇、蟑螂、蟑螂、老鼠和其他有害生物。

农药管理的主题:

《农药管理条例》第一章第五条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农药业务部门:

第18条规定:

1,供销社的农业生产资料经营单位;

2.植保站;

3.土壤肥料站;

4.农业和林业技术推广机构;

5、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

6、农药生产企业;

7.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业务单位。

农药管理的条件:

1,有与其经营的农药相适应的技术人员;

2.有与其经营的农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安全防护措施和环境污染防治设施及措施;

3、有与其经营的农药相适应的规章制度;

4.具有与其经营的农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和管理手段。

农药质量:

什么是假农药?

第31条规定:

1,将非农药冒充农药或者将此类农药冒充其他农药的;

2.所含有效成分的种类和名称与产品标签或者说明书标明的农药有效成分的种类和名称不一致的。

什么是劣质农药?

第32条规定:

1,不符合农药产品质量标准;

2.使用效率的损失;

3、混入有害成分等造成药物损伤。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农药登记证或者临时登记而经营农药的,或者生产经营被取消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65438万元以上的罚款。

在一次市县农药联合检查中,发现多个经营单位销售的“中外农丰化工有限公司”生产的3%克百威、河南原阳农药厂生产的克百威(名为盖迪申英)和39%克百威颗粒剂在标签袋上标注了农药登记号,但在国家农药登记公告中,却发现没有这个登记号。显然,这些农药都是伪造注册号的农药。根据本款规定,可以给予行政处罚。这一款没收违法所得。什么是非法所得?指生产经营农药的销售收入,即农药零售价格。该款处罚主要有三点:一是责令停产停业;第二,没收违法所得;第三,在没收违法所得的基础上,按照销售收入零售总价,视其态度,处以销售总额1倍但不超过10倍的罚款。这三种刑罚同时执行。

第40条规定:

生产、经营产品包装上无标签、标签不全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农药产品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一次农药市场检查中,某农药经营户销售的湖北楚红集团生产的姜黄无草,注册号(LS2000637)用于姜黄、油菜、小麦、果树等。查农药注册公告,这个注册号是湖北省农化实验厂注册的5%精葵何伶EC,其适用范围只有油菜一种,注册公告中没有湖北楚红集团的这种生产。根据本款规定,可以给予行政处罚。这种超范围使用的处罚与无登记号销售的处罚不同,除了处罚的数额不同,在自由裁量权上也不同。后一种“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处罚是不能互相替代的,因为这意味着同时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同时还要加罚款。这两种惩罚不能互相替代,应该同时进行。“兼”不同于“兼”,是法律法规赋予行政执法部门的一种自由裁量权。根据违法行为的不同情况,执法部门可以依法进行处罚,也可以不进行处罚,这是“具体情况,具体处理”的法律体现。

《湖北省农药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个人从事农药经营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三万元。

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销售农药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下岗,并处1000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