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清洁生产审核?
它是指按照一定的程序对生产和服务过程进行调查和诊断,找出高能耗、高物耗、重污染的原因,提出减少有毒有害物质的使用和产生、降低能耗、物耗和废物产生的方案,进而选择技术上可行、经济上符合环境保护的清洁生产方案的过程。整个生产过程要求使用无毒低毒的原料和无污染少污染的工艺和设备进行工业化生产;对于产品的整个生命周期,要求原材料的选择和使用后的处理处置不构成或减少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危害。
目的
节能、降耗、减污、增效
消除(或减少)产品上的有害物质,降低生产过程中原材料和能源的消耗,降低生产成本,减少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危害。
目标
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或避免生产、服务和产品使用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从而减少或消除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危害。
思考
识别资源、能源消耗和废弃物产生部位,分析资源、能源消耗高和废弃物产生部位,提出降低资源、能源消耗和减少、消除废弃物的方案。
利益
对于企业来说,确实可以降低成本,降低企业的原材料消耗和能源消耗,提高材料和能源的使用效率。对于国家来说,节能减排的中心任务是中国向世界承诺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重要举措。对于地方政府来说,是完成国家规定的节能减排任务的重要途径。
规则编辑器
暂时的
临时措施因地而异。比如东莞市企业通过清洁生产审核,市里奖励30万;广东省内企业通过清洁生产审核,省里奖励5万;香港生产力促进局对珠三角港资企业奖励654.38+09万,还有节能减排项目支持。详细政策可在相关政府网站上查询。
法令号。国家环保总局16
为全面推行清洁生产,规范清洁生产审核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职责分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环保总局制定并审议通过了《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现予发布,自2004年6月6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马凯。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长:谢振华
2004年8月16日
第一章一般原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清洁生产,规范清洁生产审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清洁生产审核,是指按照一定的程序,对生产和服务过程进行调查和诊断,找出高能耗、高物耗、重污染的原因,提出减少有毒有害物质的使用和产生,降低能耗、物耗和废物产生,进而选择技术上、经济上和环境上可行的清洁生产方案的过程。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从事生产和服务活动的单位以及从事相关管理活动的部门。
第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管理全国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第五条清洁生产审核应当以企业为主体,遵循企业自愿审核与国家强制审核相结合、企业自主审核与外部协助审核相结合的原则,因地制宜,有序开展,注重实效。
第二章清洁生产审核的范围
第六条清洁生产审核分为自愿审核和强制审核。
第七条国家鼓励企业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的企业,可自愿组织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提出进一步节约资源、减少污染物排放的目标。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一)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严重的企业;
(二)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过程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
有毒有害原料或物质主要是指《危险货物名录》(GB12268)、《危险化学品名录》、《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剧毒化学品名录》中具有剧毒、腐蚀性、刺激性、放射性(不含核电设施和军用核设施)、致癌、致畸作用的物质。
第九条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名单,由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提出,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确定,每年发布一批。 并书面通知企业,同时抄送同级发展改革(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 同时,该名单将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布。
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名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区清洁生产审核实际情况确定, 并根据对企业消耗有毒有害原料或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情况以及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严重程度的分析,分期分批确定清单,书面通知企业并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布。
第三章清洁生产审核的实施
第十条实施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应当在名单公布后一个月内,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布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公告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企业地址、排放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情况和总量。省级以下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对企业公布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核实。
第十一条列入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名单的企业应当在名单公布后两个月内实施清洁生产审核。
第8条第2款规定,对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两次审核的间隔时间不得超过五年。
第十二条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可以向发展改革(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清洁生产审核计划,按照清洁生产审核计划的内容和程序组织清洁生产审核。
第十三条清洁生产审核程序原则上包括审核准备、预审核、审核、实施方案的生成、筛选和确定,以及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的编制。
(1)审计准备。开展培训和宣传,成立由企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组成的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组,制定工作计划;
(2)预审。在全面调查企业基本情况的基础上,通过定性和定量分析,确定清洁生产审核的重点和清洁生产目标;
(3)复习。通过生产和服务过程中的投入产出分析,建立物料平衡、水量平衡、资源平衡和污染因素平衡,找出物料损失、资源浪费和污染物产生的原因。
(4)实施方案的生成和筛选。分析物质损失、资源浪费、污染物产生和排放情况,提出清洁生产实施方案,并对方案进行初步筛选;
(5)实施方案的确定。对初步筛选的清洁生产方案进行技术、经济和环境可行性分析,确定企业拟实施的清洁生产方案;
(六)编制清洁生产审核报告。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应当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清洁生产审核的过程和结果、清洁生产方案总结和效益预测分析、清洁生产方案实施计划等内容。
第四章清洁生产审核的组织和管理
第十四条清洁生产审核主要由企业自行组织。不具备独立开展清洁生产审核能力的企业,可以委托行业协会、清洁生产中心、工程咨询单位等咨询服务机构协助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第十五条协助企业组织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咨询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熟悉相关行业生产工艺、技术和污染防治管理,了解清洁生产知识,掌握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技术人员;
(三)具有为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提供公平、公正、高效服务的制度措施。
第十六条列入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名单的企业,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一年内,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清洁生产审核报告。中央直属企业应当向当地环境保护和发展改革(经贸)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并抄送国家环保总局和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十七条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可以参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提交清洁生产审核报告。
第十八条各级发展改革(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清洁生产审核报告中提出的实施方案,积极指导和督促企业组织实施清洁生产实施方案。
第十九条各级发展改革(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咨询服务机构应当为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保守技术和商业秘密。
第二十条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家环保总局建立国家清洁生产专家库,发布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指导目录和行业清洁生产审核指南,组织清洁生产培训,为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提供信息和技术支持。
地方各级发展改革(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培训,建立本地清洁生产专家库。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一条自愿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并在实施清洁生产方案后取得显著成效的企业,由省级以上发展改革(经贸)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并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布。
第二十二条各级发展改革(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在制定和实施国家重点投资计划和地方投资计划时,应当将节能、节水和综合利用、提高资源利用率、污染防治等清洁生产项目列入企业清洁生产实施计划作为重点领域,加大投资支持力度。
第二十三条排污费可以用于支持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各级财政部门和环保部门应当优先将排污费用于符合《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要求的清洁生产项目。
第二十四条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应当根据需要安排适当数额支持中小企业实施清洁生产。
第二十五条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费用,允许计入企业经营成本或者相关费用。
第二十六条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内部清洁生产表彰和奖励制度,对在清洁生产审核中取得显著成绩的人员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二十七条企业违反第十条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企业违反第八条第二款第十六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八条企业委托的咨询服务机构未按照规定的内容和程序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弄虚作假或者提供虚假审核报告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经济贸易)部门会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公布。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发展和改革(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泄露企业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二条军工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