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培训问卷

关于完善邢台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调研报告

内容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邢台老百姓日常接触的。

最接近的法律,自颁布实施以来,唤起了消费者的自我权益保护意识,加速了我国市场的发展。

它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立法进程和推进法制建设中发挥了积极作用。进入一个新世界

纪,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改革的深化,特别是中国加入WTO后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经济全球化。

到来必然带来服务的全球化,因为在改革开放的今天,很多服务都是与世界同步的。仅仅

只有将更多的服务对象纳入消费者的范畴,才能有效地促进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要实现法律保护的同步,我国经历了从没有法律依据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颁布,以及接下来的一个。

一系列相关法律制度的逐步完善。当今世界,没有一个国家在十几年内如此庞大。

和深刻的变化,这些变化改变了我们的生活节奏、生活方式,也改变了我们的价值观和思维方式。

d方式。消费者权益保护出现许多前所未有的新情况,消费者合法权益仍屡遭损害。

这说明,要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就必须加强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研究。本文试图对中国的消费者权益进行分析

分析了近年来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投诉的热点和难点以及与消费者密切相关的新法律法规

分析,并提出相应的意见和建议。

[关键词:]

消费者,投诉热点,消费者权益

今年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8正式实施的一年

周年纪念。18年来,

消除定律

在完善社会维权机制、解决消费者权益纠纷、打击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提高消费者合规性方面

法律维权意识和消费者维权运动的蓬勃发展起到了巨大的作用,改变了我们

生活节奏和生活方式也改变着我们的价值观和思维方式。随着经济的发展和”

3.15

“轩

随着传播活动的普及,消费者保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和能力日益增强。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历史和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收入水平的提高,消费需求日益增长,为了保障交易处于弱势地位。

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有效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消费者

权益保护在中国越来越受到重视。这主要表现在: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不断发展。

中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运动起步较晚。

1983

2000年,国际消费者组织联合会将举行年会。

月球

15

太阳

确定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1984

12

中国消费者协会于5月获得国务院批准。之后,每个

省、市、县等各级消费者协会相继成立。中国消费者协会

1987

这个月是由国际消费者组织联合组织的。

2

该工会被接纳为正式会员。中国加入了。

世界贸易组织(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之后,消费者权益保护在中国取得了长足的进步。随着

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的发展与壮大

"3.15"

随着宣传活动的深入,消费者保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和能力不断增强。

强壮。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不断完善。

现代消费者保护立法最早始于资本主义社会进入垄断阶段之后,它的兴起与

世界范围内的消费者保护运动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的地位也变得

衡量一个国家社会文明发展和法制建设完善程度的重要标志。当然,消费者权利

保护法不仅包括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专门法律法规。

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药品管理法、标准化法、计量法等。,而且还分散在民间

事务、经济、行政、刑法等法律法规中的相关规定或条款是一个宽泛的概念。我们

知道法律条文的目的之一是确立某些权利,保护某些特定的利益。美国总统肯尼迪是最

早期提出消费者权利的人。于和

1962

月球

15

日本提出了消费者的四项权利,即安全权、

知情权、选择权和发表意见权。权利是保护消费者的基本依据。在我们国家

《消法》以法律的形式赋予消费者九项权利,即安全权、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和需求权。

赔偿权、联想权、知情权、尊重权、监督权,使消费者在权益受到损害时有法可依。

实力,维护自己的权益。上述权利充分体现了中国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高度重视。

对于这样做的人来说,依法保护自己是责无旁贷的。通过消化吸收国外相关经验并结合我国

中国的国情,已经形成了一系列的消费者保护法及其产品质量法。

食品卫生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构成了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体系,使消费者权益有法可依

有实际保护。

但是,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

营销方式的改变,

特别是网络经济的出现,

只有九项权利不足以保护消费者,或者说消费者受损的权利已经超过了九项权利。

受益范围,其中非常突出的是消费者的隐私权。隐私权虽受民法保护,但处于消费壁垒中。

部门涉及个人隐私越来越多,运营商为了盈利,未经许可泄露消费者。

隐私并不罕见。因此,有必要扩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范围。

二、近年来邢台市消费者投诉的热点和结构变化

据中消协统计分析,近年来邢台市消费投诉的热点和结构有以下特点:

(一)投诉总量增长缓慢,部分传统投诉热点总量下降。

自己

1985

因为,

这些年邢台几乎所有的投诉都呈上升趋势。

特别

1990

1997

年度增幅最大;

在过去的五年中,最明显的趋势是

2006

年,投诉总数为* * *。

690062

件,比

2005

减少了

31099

件,

下降幅度高达

4.3%.2007

一年的投诉总量基本上是略有波动的。

只有比

2006

2000年上升了0.7%。

(B)投诉的范围和结构从生存转变为消费。

服务类消费投诉占比持续上升;对生活消费的投诉比例下降。曾经在消费生活中扮演重要角色的服装鞋帽,已经基本退出了占据投诉“关注”的历史舞台。取而代之的是手机、汽车、电脑和商品房、教育培训等产品和服务中介的投诉大幅增加并呈上升趋势。

(3)投诉难度近两年变化不大,主要部分仍集中在商品房、汽车、高科技产品的质量和服务上。

投诉的难点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这几个方面是:商品房投诉量明显增加,群体投诉量增加;在一些高科技产品和服务中,比如手机行业,消费者的知情权很难得到保障。一些垄断企业和公用事业的规则是不公平的;汽车售后服务合同履行不力,导致消费者因质量问题难以退货;农产品质量问题依然突出,农民和消费者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随着消费领域的日益扩大,新的商品和服务不断涌现,但相关法规和标准的出台明显滞后,在一定程度上给消费者维权带来了极大的不便。

三、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新举措

近年来,随着我国新的法律法规的出台,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不断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必将迈上新的台阶。

(一)举证责任

我国民事诉讼的举证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规定》(法释[2006 54 38+0]33号)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特别是“医疗纠纷”与“同危”的举证责任倒置问题。《解释》明确规定,由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承担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不存在医疗过错的举证责任。至于医疗纠纷中的举证责任倒置,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相关人士的解释,是指患者将医院推上被告席时,医院首先要证明自己是“无辜”的。如果医院拿不出证据,法院会判医院败诉。这无疑是对弱势群体的关注,体现了中国对普通消费者的重视。此外,“* * *同一危险”突破了以往的定义,适用于消费者保护领域。即在诉讼中,受害人只需要证明几个人实施了危险行为,并且这种行为对原告造成了损害,几个人中的每一个人都必须对不是自己的行为承担举证责任。即要求实施危险行为的人承担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而且,本解释第四条还规定了举证责任倒置,如“产品责任”,即“因缺陷产品造成人身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承担举证责任”。

(二)多年来,商品房欺诈在消费者投诉中占很大比例。

在这类纠纷中,能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消费者能否依据《消法》第49条向欺诈的经营者要求双倍赔偿,成为近两年的热点和难点问题。近年来,骗取购买价值低的商品并获得价款赔偿的案例很多。在商品房领域,这一条款能否适用于欺诈行为,在什么情况下适用,众说纷纭。《物权法》的出台,为商品房纠纷适用“双倍返还”提供了更加明确的法律依据。法律规定:“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的,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并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方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的部分由买受人按约定价格补足房价款,面积误差比超过3%的部分由出卖人承担房价款,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小于3%(含3%)的部分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大于3%的部分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3)物业管理

《物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9号)的颁布,旨在解决城市中日益激烈的住户与物业业主之间的矛盾,维护业主权利,实质性推动业主委员会的发展。

(4)精神损害赔偿

在消费者投诉领域,没有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具体法律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6 54 38+0]7号)对人格利益的保护做了明确细化,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受到损害的,提出精神损害赔偿有明确依据。比如,该解释第一条规定,自然人受到下列人身权利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五)人身损害赔偿

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计算标准和方法,在司法实践中,我们经常参照国务院9月22日制定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199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在很大程度上统一了人身损害赔偿的裁判规则,明确了赔偿的范围和标准,不仅有利于法院及时、公正地审理案件,也有利于充分保护受害人的人身权利,平衡受害人与加害人之间的利益,使消费者在遭受人身损害时有更明确的赔偿范围。例如,该解释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尽到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人身损害,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保持住。“这使得消费者的安全权有了明确的赔偿法律依据。

四、完善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几点建议(一)完善法律保护体系。

1.完善相关立法,特别是服务领域的立法。

实体法方面,虽然我国颁布了一系列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但涉及服务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却很少。而且一些法律法规在实践中缺乏一定的协调性,法律效力不高,对损害消费者权益案件的处理和打击力度不够,威慑力不足。比如网络在网购中提供了方便快捷的购物渠道,但目前需要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依法加强管理和引导。同时,关于举证责任,应进一步扩大涉及特定消费领域的举证责任倒置范围,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我国应借鉴国外的一些有益做法,在法院设立小型消费纠纷法庭,受理和解决因缺陷产品引起的纠纷,纠纷金额较小,提高办案效率。此外,我们还可以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订时增加消费纠纷仲裁制度。不能指望消费纠纷仲裁完全纳入仲裁法的仲裁体系。因此,最可行的方法是参照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建立类似的消费者权益纠纷仲裁机制。

2.司法诉讼是消费者依法维权的保障。

目前消费者诉讼主要由消费者个人提起,没有适用于消费者群体诉讼的程序。这种诉讼制度已经不能满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实际需要。在消费纠纷中,无论是涉及商品质量、格式合同、商品房,还是物业管理、公共服务价格、旅游等服务。,侵权的对象往往是群体消费者,这些侵害群体消费者利益的行为具有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双重性质。为消费者讨回公道的过程,也是惩罚违法行为、建立信用社会的过程。从这个意义上说,应当完善现行的消费纠纷诉讼程序,借鉴其他国家的做法,建立适合解决群体性消费纠纷的诉讼程序,同时赋予消费者协会和相关行政执法机关代表消费者利益和国家利益提起诉讼的权限,以便更好地追究经营者的法律责任。

3.普及法律知识。

法律知识的普及和推广要形成一个持续的、相对固化的模式。如何让消费者了解与其权益相关的最新法律法规,并使这些法律法规发挥相应的作用,需要政府部门、消费者协会以及一些职能部门做出更大的努力。

(二)提高消费者自身素质1,提高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

据统计,当消费者权益遭受损失时,只有22.3%的消费者能够主动投诉,维护自己的权益,大多数消费者都承认自己倒霉。消费者维权的效果在相当程度上取决于消费者维权意识的觉醒。

要看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如果因为小损失、怕麻烦或者诉讼风险而放弃对自己合法权益的保护,其实是对侵权行为的一种放纵。因此,在全社会逐步普及消费维权知识的宣传,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提高消费者权益自我保护能力

消费者应加强相关商品知识的学习,了解相关商品信息,如生产日期、保质期、保质期、质量等。消费者在购物消费过程中,一定要索要并保留相关证据,如发票或服务合同、维修凭证等。,作为消费者权益受损时投诉的依据。目前,很多消费者,尤其是农村消费者,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满腹委屈,但就是拿不出相关证据,增加了投诉难度和诉讼风险。因此,要通过宣传教育,让消费者掌握维权、投诉、诉讼的相关程序、内容和要求,增强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

(3)加强监管,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强化政府监管。

加强职业许可管理。政府对部分服务行业(如医疗、家电维修、美容、农机、农资等)实行专业许可管理。)对服务质量至关重要,而一般消费者又缺乏足够的专业知识,即容易出现信息不对称的行业,挑选合格人员并严格把关;加强产品安全标准。单个消费者很难凭个人的知识和经验来鉴别食品、药品、交通等产品的消费安全性,而一旦鉴别错误,后果往往是以生命或健康为代价的。因此,政府必须制定和加强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实施安全标准检验;严厉制止和打击具有外部负面效应的消费行为,如市场欺诈、制售淫秽赌博药品等。

2.加强新闻监督。

借助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定期曝光产品质量抽检结果,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形成强大的舆论威慑力量。实行举报奖励制度;动员社会组织和消费者积极参与市场监督检查。

3.加强社会监督的作用

利用社交媒体和消费者运动,广泛宣传消费者的主权意识,形成“讲诚信、反欺诈”、抵制假冒伪劣商品、保护合法权益的良好社会氛围,通过舆论让假冒伪劣商品退出历史舞台。

结论:消费者的权益关系到社会每个人的权益。随着国家宪政对人权的尊重和保障,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的繁荣,对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经营者的惩罚将更加法制化、制度化,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将不断提高,维权途径将越来越多、越来越高效。这些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建立和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需要认真、诚实、守信;要靠我们完善具体细节,切实维护消费者权益,努力发展经济。

更大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