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的安全,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以下简称批发企业)和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以下简称零售经营者)的安全生产和监督管理。

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和零售经营者统称为生产经营单位。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其主要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下同)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其他负责人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责。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属地监管、分级负责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会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查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保障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并依法取得相应的行政许可。第六条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并实施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第七条生产企业和批发企业应当不断完善安全生产基础设施,不断保障和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生产企业和批发企业的防雷设施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设计和施工,确保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防止静电危害的措施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生产企业、批发企业改变技术条件、扩大生产储存规模并投入生产前,应当对总体布局、工艺流程、危险车间(仓库)、安全防护屏障、防火、防雷、防静电设施等进行安全评价。

新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公布后,生产企业和批发企业应当检查企业总体布局、工艺流程、危险车间(仓库)、安全防护屏障、防火、防雷防静电基础设施和安全管理制度的符合性,并根据新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采取相应的改进和完善措施。

鼓励生产企业和批发企业制定并执行严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第八条生产企业应当积极推进烟花爆竹生产技术进步,采用本质安全、性能可靠、自动化程度高的机械设备和生产工艺,使用安全环保的生产原料。禁止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者淘汰的生产工艺、机械设备和原材料。禁止员工携带工具和设备进入企业从事生产作业。第九条药品生产企业采用新技术、新设备前,应当组织具有相应能力的机构和专家对安全性能和安全技术要求进行论证。第十条生产企业和批发企业应当保证下列事项所需的安全生产资金投入:

(一)安全设备设施的维护;

(二)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条件改造工(库)室;

(3)重点部位和仓库的监控;

(4)安全风险控制和隐患排查治理;

(五)风险评估和安全评价;

(六)安全教育和培训;

(七)劳动防护用品;

(八)应急救援设备和物资;

(九)应急救援培训和演练;

(十)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和其他需要投入的安全生产事项。第十一条生产企业、批发企业、生产区、普通仓库区、工(仓)房等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相关设施设备,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各工作(库)室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设置准确、清晰、醒目的人员配备、数量和等级标志。

零售经营场所应当设置明显醒目的易燃易爆安全标志,周围不得燃放烟花爆竹。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烟花爆竹安全知识和岗位操作技能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培训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危险工艺操作等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格后方可上岗。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评估不得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