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你防范常见的10陷阱。

教你防范常见的10陷阱。

?对此,结合一些职场案例,我们采访了上海市职业介绍中心副主任丁奉和上海华谊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轩,以期给读者一些警示和建议。

?最需要防范的十大求职陷阱

?1.试用期陷阱:用新员工替换试用期已满的员工。

?2.培训陷阱:以招聘为名为培训学校招生。

?3.实习陷阱:以“实习”为名使用廉价劳动力

?4.收费陷阱:招聘过程以各种借口收取各种费用。

?5.侵权陷阱:以调查的名义免费占有设计成果。

?6、广告陷阱:招聘信息广告,不是招人就是卖货。

?7.名字陷阱:招聘名字很吸引人,实际工作很气人。

?8.保险陷阱:先考保险代理人执业执照,进来就成为保险代理人。

?9.劳动力陷阱:先说招聘的“合同制”,就业后再改“劳动”。

?10,销售陷阱:招聘“销售人员”其实就是推销和传销。

?上海职业介绍中心通过为期一周的“我最需要防范的十大求职陷阱”调查,评选出了人们在求职中经常遇到的“10求职陷阱”,见习陷阱、培训陷阱、实习陷阱榜上有名。

?对此,笔者选取读者在求职中普遍遇到的三个陷阱,结合职场中的一些案例,采访了上海市就业中心副主任丁奉和上海华谊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轩,以期给读者一些警示和建议。

?[训练陷阱警报]

?最近一项关于培训陷阱的调查显示,遇到过不同程度培训陷阱的人普遍反映,培训市场存在以下四种陷阱:

?陷阱1:训练效果被夸大。

?调查显示,约有34.8%的人认为培训效果被夸大,故意扩大培训效果,如确保通过考试、找到工作等。结果学员去培训的时候发现实际效果和宣传相差甚远。

?陷阱二:培训老师名不副实。

?20.8%的人表示培训老师名不副实。培训老师很多,但是当学生赶到这些名师培训时,却被告知这些名师因为特殊原因不能来上课,临时由其他老师代替。要么就是老师的名声很响,但是上课的内容就那么多。

?陷阱三:培训学校不规范。

?19.3%认为培训学校不规范。很多机构没有学历就盲目开课,培训时间反复更改,培训师资不健全,培训内容不系统。当学生抱怨时,他们发现培训机构是空的。

?陷阱四:培训证书湿了。

?有17.5%的人认为培训证书有水分。现在各种证书鱼龙混杂,很多机构为了吸引生源,故意夸大证书的含金量。

?此外,还有7.6%的人反映培训课程设置相当混乱。遭遇培训陷阱后,约69%的受害者会选择找相关部门投诉,18.5%会直接找培训机构面谈,只有12.5%的受访者会选择忍气吞声。

?【专家提醒】

?联业律师事务所刘俊杰律师

?很多培训班的广告承诺“名师”授课,但真正开课时,“名师”临时更换,承诺无法兑现。如果读者遇到这种情况,可以充分维权,向主办方索赔学费,因为主办方在媒体上做了广告,读者据此报名并缴纳学费,双方之间就建立了服务合同关系。

?主办方擅自更换讲师,夸大培训内容,违反了双方合同。情节严重的可以构成欺诈,听者可以要求其赔偿,退还学费。

?还想提醒一下,目前最好选择有资质的、国家认可的教育机构举办的培训班,这样更有保障。报名前,不妨提前打个电话,或者去面授咨询。因为通过咨询,不仅可以了解培训公司的培训方式和内容,还可以考察培训机构是否正规。通常正规的培训公司,他们咨询师的回答也是有专业知识的。

?如果是职业资格证书培训,不要盲目相信资格证,因为很多企业看重的是应聘者的实际工作经验和工作能力,证书只是锦上添花而已。不是说你有证别人就给你一个位置。选择培训的时候一定要做好心理准备。

?[三个工作陷阱警告]

?试探陷阱

?试用期原本是劳动合同期限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相互了解的考察期。但却成为很多用人单位降低人工成本,使用廉价劳动力的明目张胆的借口。这种陷阱通常有四种形式,即单方面延长试用期、只签试用期合同、永远过不了试用期、试用期不交四金。

?从来没有结束的“试用期”

?张小姐半年前通过网络求职,应聘了一家贸易公司的行政专员一职。面试结束后,我被单位录用了。签订合同时,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写明,合同期限1年,试用期3个月,试用期工资1.200元,转正后2000元,还有其他福利。试用期内,单位不为张小姐缴纳四金,待她正式转正后再办理录用手续,同时缴纳三个月试用期的四金。然而,在试用期结束时,张小姐收到了单位的辞退通知,称张小姐的工作能力不能满足用人单位的需要,单位招聘了更合适的人员。因为单位以张小姐没有转正为由,没有办理录用手续,连试用期3个月的四金单位都没有缴纳。后来张小姐偶然发现公司还在招行政专员。

?【专家提醒】

?试用期解约不能太随便。

?专家指出,“试用期陷阱”一般发生在一些小企业。求职者因为不太了解国家现行的劳动法律法规而上当受骗。

?根据劳动法及其相关法律规定,试用期应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员工在试用期内享有获得报酬的权利,公司有义务帮助员工缴纳四金。即使老板不愿意与缓刑犯签订劳动合同,事实劳动关系也受法律保护。

?此外,根据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法,但这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可以在试用期内随意辞退求职者。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是,必须证明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如果用人单位没有证据证明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将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造成的一切法律后果。所以,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求职者一定要清楚了解公司的录用条件。

?电荷陷阱

?近年来,少数用人单位为了赚钱,利用招聘向求职者收取招聘费、培训费、押金或服装费,以获取不当得利。

?招聘是为了钱的假象还是现实?

?郑先生是某网络学院计算机信息专业的本科生。毕业后,他收到了曹溪路上一家网络科技公司的面试通知。他的职位是网络技术工程师。参加面试时,该公司自称是一家大公司的子公司,并告诉郑先生,由于值班员工都需要很强的动手能力和很强的专业技能,所以所有新人都需要参加为期四天的培训,考试合格后才能录用。培训费800元。因为郑先生对这个岗位的技能要求有一定的了解,再加上他是大公司的分公司,这一点他是毫无疑问的。但培训结束后,郑先生被公司以条件不合格、考试不合格等理由拒之门外。当郑先生就此事咨询公司母公司时,才知道网络科技公司和他们根本没有关系,他知道自己被骗了。

?【专家提醒】

?申请时不需要付款或抵押证明。

?申请过程中不要向招聘单位支付任何形式的费用或抵押文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0年颁布的《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明确规定,禁止用人单位向求职者收取招聘费用;向聘用人员收取押金或抵押金;扣留被聘用人员的身份证等证件;以招聘人员为名,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从事其他违法活动。从这个角度来看,用人单位在签订合同时要求员工同时缴纳房贷和风险金,防止员工违约,是违法的。如果求职者支付了这笔费用,他就有权进入用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