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落地管制政策
2、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医院感染防控制度,全面落实预检、分诊和首诊责任制,规范发热和呼吸道症状患者的接诊、筛查、观察和转诊工作流程。要加强发热门诊管理,规范“三区两通道”设置。定点医院要加强隔离病房管理,确保人流、物流、气流分离,防止交叉感染。要进一步加强对全体医务人员的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培训,切实增强医务人员对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的意识和敏感性。
3.加强疫情多点监测预警。根据《成都新冠肺炎探测技术计划》(2021版)的要求,要同时对人、物、环境进行监测。根据疫情情况,增加对高危岗位人员、事物和环境的监测内容和频次。同时,加强常态化监测的质量控制和结果应用,确保疫情防控“四早”措施的落实。要充分发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零售药店的“哨兵”和“探头”作用,提高从业人员的防病意识,一旦发现有发热和呼吸道症状的患者,要及时引导其到发热门诊就诊。
4、坚持“管行业必须管疫情防控”,严格落实各行业疫情防控措施。特别是建筑、旅游、餐饮等用工量大、流动性强的行业,要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新冠肺炎防控知识培训和宣传教育,提高从业人员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要加强季节工和临时工的健康监测,主动询问其生活史。各级各类学校要做好开学准备。不符合疫情防控要求、防控措施不落实、未实施有效应急预案和演练的,不得返校。严格落实开学前14天师生自我健康监测,返校前按要求完成高危师生核酸检测和隔离措施,防止其带病、带险返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对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和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相关信息和资料。
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违法实施行政管理或者预防控制措施,侵犯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国家建立传染病监测制度。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全国传染病监测规划和方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全国传染病监测规划和计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监测规划和工作方案。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以及影响其发生和流行的因素进行监测;监测国外已发生、国内尚未发生或国内新发生的传染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