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法》中教师的六项权利

《教师法》规定的教师六项权利是:教育教学权、学术研究权、指导评价权、报酬和待遇权、参与管理权、继续培训权。

I .受教育和受教育的权利

教育教学权是教师从事教育工作的最基本权利。教师的工作是教育和培养学生。如果教师在教育过程中得不到这一权利的保障,教师教育就难以维持。

第二,学术研究权

教师教育的过程也是他们不断研究和学习的过程。如果你想成为一名好老师,你必须有学术研究的能力。而且,即使在教育的过程中,互相学习,互相讨论也是必不可少的。教师有权在教育工作中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和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第三,正确引导评价

教师在教育过程中处于主导地位。老师的工作是帮助学生学习并指导他们练习。在这个过程中,学生难免会出现一系列的问题,老师也应该在学生出现问题时给予一定的指导和评价。

第四,报酬和待遇权

每份工作都应该得到相应的报酬。教师这个职业虽然崇高,但教师也是普通人,也需要生活。教师的报酬也是对教师工作的肯定和鼓励。所以,就是报酬和待遇是工作中不可或缺的权利。

五.参与管理的权利

参与管理权是教师这一特定职业下公民民主权利的体现。参与管理权又称民主管理权,是指教师有权“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以及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权利。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如果题目中有“教职工代表大会”,首先应该想到的是教师参与管理的权利。

不及物动词接受进一步培训的权利

继续培训权是教师职业权利中最具代表性的权利。接受继续教育和培训的权利意味着教师有权参加继续教育或其他形式的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