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部总政治部2001干政川子关于2001军队转业干部复员转业安置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一是军队转业干部入伍前或结婚时,允许在配偶常住户口落户。

二是适当放宽了配偶嵌入部队的军队转业干部到省会、大城市、特大城市安置的接收条件。

三是对安置在其他中小城市的,不再限制其配偶随军的城市常住年限,以鼓励军队转业干部到中等以下城市安置,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地方工作。

四是对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立功模范、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和从事飞行、海军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给予了照顾。

此外,对父母无子女或配偶为独生子女的军队转业干部、父母均为军人且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双军籍军队转业干部、符合安置地吸引人才特殊政策规定的军队转业干部,在安置条件上也确定了合理政策。这一规定符合军队转业干部的实际情况,既有利于鼓励军队转业干部到国家经济建设最需要的地方工作,又能较好地缓解军队转业干部工作安排、子女上学、住房保障等方面的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