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司法厅的职责
二、指导和监督全省刑罚执行,改造罪犯,指导和管理全省监狱工作。
三、指导和监督全省劳动教养工作。
四、制定全省法制宣传和普及法律知识的规划并组织实施;引导各地各行业依法治理。
五、指导全省法律顾问和法律援助工作;管理全省律师工作;指导吉林省律师协会的工作。
六、管理全省公证机构和公证业务活动;指导吉林省公证协会的工作。
七、指导全省司法行政机关管理人民调解工作和司法助理员、基层司法所和基层法律服务所。
八、受省人大常委会和省政府委托,参与有关地方性法规的起草、修改和咨询工作;参与指导法制教育;指导法学理论研究工作。
九、负责全省司法行政系统的干部培训;负责全省司法考试;主办吉林省法学会。
十、负责办公厅及直属单位的外事工作;开展对外法律交流与合作。
十一、指导管理全省司法行政系统的计划财务和枪支、弹药、服装、车辆等物资装备。
十二、指导全省司法行政系统的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管理机关及直属单位人事工作,管理全省司法行政系统警务和警衔评定授予工作,协助市州党委对司法局领导干部进行检查管理。
十三、承担省司法鉴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四、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五、根据省政府的规定,管理省监狱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