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外派人员出国(境)培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我省出国培训团组和人员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省内企业、事业单位、党政机关、人民团体派遣各类业务人员出国或赴港澳学习先进技术、科学管理经验和其他业务知识,应当遵守本办法。

省教委归口管理的派遣留学生、研修生工作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省引进国外智力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引进智力办公室)负责全省出国培训的归口管理,其职责是:

(一)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全省出国(境)培训工作进行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统一管理。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国家外国专家局审批、审核、备案出国(境)培训项目,提出意见,并办理审批手续。

(三)调查、监督省内出国(境)培训工作,推广出国(境)培训成果,配合有关部门为回国培训人员发挥作用创造条件。第四条省引进人才办公室的工作范围是:

(一)各地区、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通过友好关系或经济技术合作,与外方签订合同安排出国培训(包括对方投资和我方投资);

(2)由国家引进的国外智力专项资金资助并向国家外国专家局申请立项的出国培训。

(三)技术和设备引进项目合同和政府间签订的安排国(境)外培训的多边、双边协议(协定)的执行情况。第五条派出团组和人员出国培训,应当坚持按需派出、保证质量、加强管理、注重实效的原则,防止以培训代培训、公费出国。第六条出国培训应当有计划地进行。行署、各市人民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要在6月底前将下一年度的培养项目计划报送省人才招办11,由省人才招办会同有关单位提出审核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特殊情况可以临时补上。第七条各地区、各部门制定年度计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点建设项目相结合,以技术改造项目、重大技术攻关项目、发展外向型经济和发挥资源优势为重点,突出重点,统筹兼顾近期和中长期需要。第八条本办法第四条第一项所列的国(境)外培训项目和人员,由项目执行单位或派出单位先填写,经当地行署、市人民政府或省级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省引智办审批,再报有出国任务审批权的主管部门。需报国家外国专家局审核的,由省人才引进办公室统一办理申报手续。

省外办凭出国(赴港澳)批准文件和批准文件办理出国(赴港澳)手续。第九条本办法第四条第二项所列的出国培训项目和人员,由国家外国专家局审批。省级引进人才办公室在向国家外国专家局报送《申请审批表》前,必须经负责出国任务审批的主管部门同意。

经国家外国专家局批准,省外办办理出国(境)手续。第十条本办法第四条第(三)项所列出国培训项目人员应报国家外国专家局备案。有出国任务审批权的主管部门在下达项目出国(赴港澳)任务批准文件时,应抄送省人才引进办公室备案。

省外办凭出国批准文件办理出国(赴港澳)手续,同时存档。第十一条派往香港、澳门的培训项目,仍按规定报省政府审批。第十二条严格控制党政机关派团和人员出国(境)培训。对从事宏观经济管理和有特殊工作需要的党政干部出国(境)培训要从严控制。参加出国(境)培训的地厅级(含副厅级)干部,应提供相应出国任务审批机关主管领导签署同意的文件,以及财政部门关于经费来源是否列入本单位预算的说明。第十三条参加国家有关单位或姐妹省、市组织的出国(境)培训项目和人员,在办理出国(港、澳)任务确认时,必须出示国家外国专家局的审核证明,否则不予确认。第十四条出国培训的单位应向省引进人才办公室提出申请,由有关部门审核,属于政府职能部门的,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属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须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然后报国家外国专家局备案。

未取得资质的单位不得擅自组织出国培训。第十五条派遣出国培训人员必须遵循德才兼备、按需派遣、学用一致、保证质量、不滥用的原则。参加培训的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二)工作努力,作风正派,业务能力强,并有五年以上实际工作经验;

(三)身体健康,地市级干部年龄一般在55岁以下,县级以下干部年龄一般应在50岁以下。

对外语有特殊要求的境外培训,学员还必须具备相应的外语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