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艺美术学会章程

中国工艺美术协会和中国工艺美术协会是不同的组织。

文章——本团体名称为“中国工艺美术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名为China Arts & amp;手工艺协会(简称CACA)

第二条本协会是由工艺美术行业企业自愿组成的全国性非营利性社会经济团体,是社会团体法人,是跨地区、跨部门、跨所有制的行业性组织。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公德;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化建设的要求,发挥政府与企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热情服务企业和行业,促进工艺美术行业发展,繁荣工艺美术事业。

第四条本协会接受工艺美术行业主管部门和民政部的业务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本协会的所在地是北京。

第二章经营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行业基本情况调查,向政府部门提出制定行业规划、经济立法、经济技术政策等方面的建议。协助制定行业标准,参与行业检测、标准和信息的业务指导;

(二)对产品结构和企业结构调整、原材料基地建设、投资导向和科技发展导向提出建议,参与或组织对行业发展的重大基础设施和技术改造项目的评估和咨询;

(三)组织本行业的经济技术交流,促进科学研究、技术改造和新产品开发。在行业内推行全面质量管理,以提高产品质量和档次,提高经济效益;

(四)配合有关部门落实工艺美术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政策,协助落实保护、发展和提高优秀传统技艺的措施;

(五)组织和推动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开展职工教育、人才开发和人才交流,推荐人员出国学习、考察和培训;

(六)参加国际专业会议及相关活动,积极发展与国外有关非政府组织的联系,组织和安排会员单位的国际交流活动,接待国外访问团;

(七)促进行业内外多种形式的合作,组织协调行业内和行业间生产经营、技术合作和竞争中的问题;

(八)开展咨询服务,提供国内外技术经济信息和市场信息,组织产品展览,指导会员单位的经营活动;

(九)组织会员单位协商订立规章制度并监督其遵守;

(十)发展工艺美术行业的公益事业,推荐行业企业和名牌、优质产品,打击假冒伪劣产品。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十一)承办政府主管部门委托或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成员

第七条本会会员包括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和荣誉会员。

凡从事工艺美术生产、销售的企业,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企业,科研、教育、学术、设计等有关机构或有关社会团体,只要承认章程,均可申请加入本团体。

对工艺美术发展有贡献的企业家、工艺美术大师和专业技术人员,可以申请成为个人会员。个人会员分为普通会员和高级会员,工艺美术大师分会会员也是高级会员。

热心帮助中国发展工艺美术的学者、社会知名人士、华侨、港澳同胞可被协会聘为荣誉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小组成员:

1,从事工艺美术生产、销售的企业和科研院所等相关机构或相关社会团体;

2.支持本协会的章程;

3.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4.在工艺美术行业有一定的影响力。

(2)普通人的个人成员

1.承认本协会的章程,并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2.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

3、具有中专以上学历,并从事实际工作五年以上;

4、有发明创造,有重大科技成果或专著;

5.热心支持我们工作和从事工艺美术工作的领导干部。

(3)资深会员

1.承认本协会的章程,并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2.对我们工作的热情支持;

3、具有国家级、省级工艺美术大师荣誉称号或科研院所副教授、副研究员称号;

4、具有中专以上学历,并从事实际工作十年以上;

第九条入会程序为: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个人会员提交学历、职称、获奖证书复印件;集团成员提交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缴纳年度会费和会员卡费用;

(4)会员卡须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出。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选举权、被选举权和投票权;

(二)参加协会组织的国内外商务活动及其他相关活动;

(三)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享受协会出版的有关刊物和资料,参加协会组织的展览摊位优惠等。;

(四)对本协会的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要求协会帮助研究和解决生产技术或企业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六)有权要求协会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七)自愿入会,自由退出。

第十一条会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业务活动,完成协会委托的任务;

(四)向协会反映有关情况,提供生产、技术和企业管理方面的信息和管理经验;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会员退出会议,应当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在1年内未缴纳会费或未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出。

第十三条会员严重违反章程的,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和解聘

第十四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民主选举和罢免协会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审议和处理代表的提案;

(四)讨论和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和重大事项;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才能召开,其决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出席的会员代表投票才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推迟换届选举的,由理事会表决,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民政部批准。但是,最长延期不得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吸收或罢免委员;

(六)决定设立办事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

(七)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

(八)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协会秘书处的管理制度;

(10)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工作需要,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可适当增加理事。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董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以通讯方式召集。

第20条-协会应设立一个常设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规定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65438人+理事人数的0/3)。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以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协会可以聘请名誉理事和顾问。理事长有义务定期向名誉理事长报告协会工作和理事会工作,名誉理事长有义务向理事长提供意见和建议。顾问有义务就协会的各方面工作向主席、副主席和理事会提出工作建议,并回答咨询事项。

第二十五条本会主席、副主席和秘书长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

(五)没有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超过最高工作年龄的,经理事会通过,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4年。(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应当经成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代表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主席或秘书长为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担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3)代表本组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的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和各办公室、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协会的资金来源:

(一)团体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国内外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赞助;

(3)政府资助;

(四)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开展活动或者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

(5)兴趣;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第三十二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协会应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会计数据的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收人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

第三十六条协会变更法定代表人前,必须接受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本会的资产。

第三十八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事业单位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章程的修改必须经董事会通过,并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会修改后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或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并报民政部批准后15日内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40条-如果本协会完成其宗旨或自行解散,或因分立或合并而需要撤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应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终止本会的议案必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批。

第四十三条本会终止前,应在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协会经民政部注销登记后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有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于2005年10月28日经第四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理事会。

协会纪念品

2013年2月20日,13,第二届(2013)中国工艺美术收藏年会在北京国际饭店举行。来自中国工艺美术、收藏家、文化经济界的300多位权威专家、学者、大师、名人齐聚一堂,对2013中国工艺美术现状进行高度总结,展望未来,* * *共庆新春。

本次年会由中国传统工艺研究会主办,北京容晖艺术中心、现代收藏承办,中国工艺美术协会专业指导,中国红楼梦学会、北京工艺美术行业协会、景德镇陶瓷协会、上海新世界集团、杭州南佛金舍、易拍环球、广东东方印象美术馆特别支持,以展示中国工艺美术新亮点和成就为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