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生活费标准分配

为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护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学前教育健康发展,根据《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实施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家费发[2012]9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

一.收费

幼儿园可以收取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教育费)、住宿费和服务费以及经省政府批准的费用。具体来说:

(1)教育费。教育费是指幼儿园为幼儿提供保育教育服务而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工作人员工资、津贴、补贴和福利、社保费用、公务费用、业务费用、修缮费用及其他正常的办园支出。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运营费用等非正常费用。

(2)住宿费。住宿费是指寄宿制幼儿园为自愿入园的幼儿提供住宿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3)服务费。服务费是指幼儿园在完成正常教学任务后,经幼儿家长自愿选择,向在园幼儿提供服务而收取的费用。1.餐食: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提供餐食的,可以收取餐费(含营养点)。餐费按月收取,按月结算。幼儿园应在次月15前向家长公布收支情况。2.校车接送费:坚持自愿原则,由幼儿园和家长签订协议,明确收费标准和双方权利义务。

(4)代收费。代办费是指幼儿园在家长愿意为幼儿在园生活提供便利的前提下,为服务者收取并支付的费用。1.意外伤害保险费:个人自愿加入,幼儿园代收代缴的意外伤害保险费。2.床上用品费用。新生入园时,家长自愿选择的被褥、床单、被套等床上用品费用统一分摊,一次性收取,按实际购买价格收取。

除教育费、住宿费、服务费和代收费项目外,幼儿园不得向幼儿家长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幼儿园不得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课后培训班、亲子班等特殊教育的名义向幼儿家长另行收费,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幼儿家长收取赞助费、捐赠学费、校舍建设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与入学挂钩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