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人权保障的角度谈公安监督!谢谢!
摘要:在公安执法工作中,要坚持以权力保障权利、以权力制约权力、以权利制约权力、以权利维护权利,大力加强和改进公安人权保障,促进人民权利与社会和谐稳定相互促进,实现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目标。
摘要:在公安执法工作中,必须坚持以权力保障权力,以权力规制权力,以权利制约权力,以权利维护权利,加强和改善公安人权状况的保障,以促进公权疗养院与社会和谐稳定相互促进,实现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目标。
第一章:绪论。
1.1问题:中国的人权状况没有得到更好的尊重和维护,还存在很多缺陷和不足。
1.2研究目的:本文针对xxx现象,从人权保障和执法的角度,找出人权保障与公安执法之间的不足,提出如何加强人权的建议,从而加强人权保障在公安执法中的不断延伸和发展,使社会更加稳定。
1.3研究方法:主要参考互联网上的相关资料和人权保障、公安执法方面的相关书籍来完成本文。
第二章:理论综述。
2.1人权的含义:
2.2依法行政是保障人权的关键环节:所谓依法行政,就是国家行政机关的权力必须由法律授予,一切行政机关都必须依法办事。在我国,人权保障法主要由国家行政机关实施,是否依法行政成为人权保障法律规定能否付诸实施的关键。
首先,国家行政机关是国家权力的执行机关。在宪法和法律授权下,肩负着捍卫国家主权和安全、维护社会秩序、领导和管理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的使命。维护国家主权和安全,良好的社会秩序,发展社会主义经济和文化,正是保障人权的重要条件。
其次,国家行政机关是社会政治秩序、经济秩序、文化秩序的维护机关,肩负着消除隐患、化解矛盾、解决纠纷的任务。只有依法行政,正确处理各种矛盾和纠纷,使社会有序发展,人民的权益才能得到保障。
第三,国家行政机关是非政府组织和公司的监督机关。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非政府组织和公司在人权保护中的作用日益突出。加强对非政府组织的支持和对公司企业的监管,使其健康发展,是新时期我国行政机关的一项重要任务。
最后,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拥有行政权力。只有严格依法行政,他们才能公正合理地使用权力,不断加强自律,确保公民权利不受非法侵犯。
第三章问题与分析
公安机关是我国重要的执法机关,具有执法权。由于传统立法理念的影响,公安机关往往重执法轻人权保障,在具体制度上存在诸多问题,导致我国公安机关人权保障制度存在很大不足。包括公安机关在内的人权状况没有得到更好的尊重和维护,仍然存在很多问题。如果法律至上的观念不强,执法就是违法;特权思想严重,我行我素;违反法定程序,随意执法的;群众观念不强,群众利益受到严重侵害。这显然不利于中国的人权保障。
第四章对策建议
第一,尊重和保障人权,公安机关必须树立正确的人权观。
充满时代精神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观决定了公安机关职能观、责任观和权力观的新发展。全面推进新世纪新阶段的公安工作,必须把握更新观念这个“总开关”,突出和深化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精神,用它来审视公安工作的传统观念,树立正确的公安职能观、责任观和权力观。
(1)以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精神审视公安职能的概念。公安机关作为上层建筑,具有鲜明的阶级性,体现为阶级性和人民性的统一,集中体现为人民民主专政的职能。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们党历史性地指出,剥削阶级作为一个阶级在我国现阶段已经消灭,阶级斗争已经不是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我们党的工作重点必须从“以阶级斗争为纲”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这一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判断,结束了多年来“左”的思想路线对人们的束缚,推动了社会的巨大进步。因此,公安机关在依法履行人民民主专政职能的同时,应更加突出地履行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职能,以三个代表理论为指导,彰显“以人为本”的时代精神。
(2)以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精神审视公安职责的概念。公安机关肩负着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要职责,贯彻“严打”方针,强化“主业”意识,依法打击敌人,惩治犯罪,维护社会治安,正是为了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广大人民群众人权的实现。我们为人民群众服务,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就是为了尊重广大人民群众的人权,满足他们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维护他们的根本利益。因为法律赋予公安机关限制人身自由的特殊权力,在尊重和保障人权方面负有更重要的责任。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意味着国家和人民对公安执法活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公安机关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必须高度重视对公民合法权利的保护,特别是对弱势群体权利的尊重和保护。因此,公安机关及其警察必须改变重公权轻私权的观念,树立公权与私权并重的理念,把公安职责的理念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精神统一起来。
(3)以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精神审视公安权威的概念。公安机关及其警察的一切权力都来自于人民,属于人民。因此,在行使行政权、行政执法权和刑事司法权的过程中,必须受到法律的约束,坚决避免和杜绝权力的泛化和滥用,避免和杜绝对人权的侵犯。特别是那些涉及公民人身、财产权利的执法工作,要严格依法办理,从程序法到实体法。全体公安民警要树立和坚持以人为本的思想,把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倡导公安工作的人文关怀,尊重包括犯罪嫌疑人在内的全体公民的人权。过去,一些公安干警把“刑讯逼供”、“推诿扯皮”、“进门难、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等问题简单地当成工作作风和工作方法问题,漠不关心,麻木不仁。现在,我们必须站在遵守宪法的高度,重新认识并认真解决这些不尊重甚至侵犯公民人权的问题。
第二,尊重和保障人权,公安机关必须创新管理机制。
公安机关尊重和保障人权,必须以符合宪法精神的公安法律法规为依据,以科学的公安管理机制为保障。
(一)充分体现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精神,创新和完善公安管理机制的基础是公安法规的制定和废止。公安立法和当前的公安法规清理工作,必须统筹考虑公民的公权和个人权利,权衡利弊,特别是要树立“法无明文规定不得处罚”和“法无明文禁止不得允许”的观念,修改和废止那些侵犯人权的“管理规定”,切实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
(2)充分体现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精神,创新和完善“打防结合、预防为主”的警务运行机制。长期的公安理论研究和公安工作实践使我们认识到,“预防为主”更能体现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精神,保护人民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是一种积极的保护措施。近年来,我市积极构建以警防、民防、技防“三张网”为主体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有效预防和减少犯罪,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大力实施社区警务战略,先后出台了一系列亲民、爱民、惠民、便民的服务措施,进一步密切了警民关系,取得了广大人民群众对公安工作的理解和支持,组织动员了更多的人参与社会治安工作,在预防和减少犯罪、有效维护社会治安方面取得了明显的社会效果。今后,要以科学发展观和求真务实的精神,根据人民群众对社会治安的需求,研究和探索警务运行规律,不断创新和完善警务运行机制。
(3)充分体现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精神,创新和完善公安队伍管理机制。公安队伍建设要站在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新起点上,按照规范化标准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奖惩、执法过错和错案追究等管理机制,提高队伍整体素质和执法水平。多年来,我市各级公安机关开展公开警务活动,聘请特邀监督员,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不断增强了保护公民合法权利的自觉性,塑造了公安机关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整体社会形象。同时,创新警队管理机制,充分体现人文关怀,关注警察的全面发展,改善警察的工作环境和生活条件,维护警察的合法权益,充分尊重和保障警察的人权,以提升警察的人权理念,促进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精神在公安工作中的全面落实。
(四)充分体现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精神,创新完善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的科学评价机制。公安工作是社会工作,要重视和追求良好的社会效果。保证公众的安全,处理好公众与公众的关系,维护公共利益,坚持公安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必然会收到良好的社会效果。各级公安机关领导要及时准确掌握警务运行和队伍建设情况,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因此,建立和完善科学公正的评价机制非常重要。几年来,我们坚持开展绩效考核,对公安工作的发展和队伍的正规化建设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按照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要求,我们的评估重点从单纯关注刑事和治安案件的发生、打击违法犯罪扩展到尊重和保障人权。先后在全市范围内研究试行了“真正以人民呼声为第一信号、以人民需求为第一选择、以人民利益为第一考量、以人民满意为第一标准”的“社会保障”和“公众满意度”科学评价体系。通过群众的广泛参与、客观全面的评价监督,推动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向更高层次、更高质量、更高水平发展,努力建设一支党和政府信赖、广大人民群众爱戴的威武文明之师。
第三,尊重和保障人权,公安机关必须规范警察行为。
公安警务行为是公安机关职能、职责和权力的外在表现,必须遵循宪法精神,以尊重和保障人权为基本出发点。在公安执法中,突出表现是片面强调管理和维护公共秩序,忽视人权保障。这说明一些警察并不了解和重视尊重和保护人权,往往只强调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的重要性,强调公民遵守法律的义务,而忽视了保护人权的责任。这些都是“警察本位”理念在警察活动中的具体体现。当前,要体现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精神,摆正“公权”和“私权”的位置,公安警务必须正确处理三个关系。
(一)处理好执法、管理和服务的关系。治安管理是公安机关的法定警务活动,是为公众服务的政府行为。管理的目的是依法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我们平时讲的管理也是服务,就是管理的目的,就是要在依法管理的具体警务活动中,充分体现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和服从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的指导思想。从这个意义上说,管理就是服务。我们的管理水平高不高,管理效果好不好,本质上就是我们的服务水平高不高,服务效果好不好。公安机关及其民警要依法约束自己,但不能约束自己。为了服务而放松、放弃甚至取消管理是错误的。特别是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要旗帜鲜明、坚决打击和取缔。同时也要认识到,管理不等于服务。强调管理中的服务,服务中的管理,就是要求全体干警在履行管理职能的过程中,积极为人民服务。服务职能是新世纪新阶段公安机关的重要职能。在许多情况下,尊重和保护人权是通过提供服务来实现的。随着人民安居乐业水平的不断提高,对良好治安环境的需求也日益增长。要与时俱进,不断改进工作,提高执法能力、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对法律负责,让人民满意。
(二)处理好公共安全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关系。所谓治安效益,就是治安形势持续向好,主要体现在人民群众的安全感上;所谓社会效益,是指警察活动产生的。
学生的社会影响主要体现在人民的满意度上。这两种好处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它们的相似之处在于维护和保护人权。不同的是,警察活动的公共安全效益是直接效益,警察活动的社会效益是间接效益。公共安全活动强调公共安全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不能单纯追求公共安全效益而忽视社会效益;也不能单纯追求社会效益而忽视公共安全效益。如果片面追求治安效益,就不是“为民治保”,而是“为治安管人”,必然忽视人与社会的和谐发展,严重影响社会效益,人民群众就会不满。公安机关在思考问题、部署工作时,要尊重和保障人权,追求公安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协调发展。
(3)处理好当“靠山”和当“前矛”的关系。国家法律赋予公安机关刑事司法权和行政执法权。税务、工商、市容、质监等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活动受到非法阻碍时,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支持和保障。这就是公安机关的“后盾”作用。公安机关在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的“后盾”作用十分重要。然而,一段时间以来,这种“后盾”功能不断扩大,导致各种非警务活动大量增加,不仅影响了公安机关及其警察的人权保护形象,还引发了行政诉讼。因此,必须严格依法行政、依法执法、依法办事,杜绝公安机关及其民警权力泛化和滥用,履行好宪法和法律赋予公安机关的职责,用好公安机关的权力。公安机关必须处理好当“排头兵”和当“后盾”的关系。在打击犯罪、维护社会治安方面,公安机关当然是“前矛”,要战无不胜、战无不胜,树立威武之师的形象;公安机关在与其他行政部门合作执法时,要做好“后盾”。特别是在协助和配合其他行政部门,但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时,要把握好尺度,坚持到位不越位,贯彻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精神。
第五章:结论。
公安机关肩负着“巩固* * *产党执政地位、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重大政治和社会责任,必须把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精神贯彻到公安工作的各个方面。尊重和保障人权与和谐社会的人文理念在内涵和外延上是一致的,是公安执法的指导思想,是现代执法理念的核心内容。从而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进一步巩固社会的稳定和谐发展。
参考资料:
鸣谢:本文是在导师xxx的亲切关怀和悉心指导下完成的。他认真的科学态度、严谨的学术精神和精益求精的工作作风深深感染和激励了我。从选题到最后完成,xxx老师一直给予我悉心的指导和不懈的支持。向xxx老师致以诚挚的感谢和崇高的敬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