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全面加强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规范从业人员教育教学、培训、招生、招聘行为,提高培训质量,保障教育秩序和青少年健康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促进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校外培训机构,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资金,通过有组织的有偿培训活动实施素质教育的机构。
第三条校外培训机构的从业人员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热爱教育事业,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具备专业知识和教学能力。
第四条校外培训机构应当依法保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建立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的从业人员聘用、考核、薪酬等管理制度。
第五条校外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比例选拔合格从业人员,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中小学校长和教师不得参与校外培训机构的教育教学相关工作。
第六条从事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教学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或者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非学科教育培训生应具备规定的学历和工作经验。从事美术、音乐等技能培训的培训师应当具有专业技能和相关教学培训背景或者专业教学资格证书。招生顾问应具备一定的教育基础知识和语言沟通能力。
第七条校外培训机构应当严格执行职称评定和教师资格认定要求,培训者的教育教学能力应当与所申报的相应教师资格等级相适应,确保依法有效落实各项教学安全责任。对所报课程有充分、科学的课程体系、课程要求和教学内容体系,并组织实施课程服务全过程。
校外培训机构员工需要管理的原因
1,提高教育质量: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教学能力、职业道德直接影响培训质量。没有合格的人才,就不能提供素质教育。
2.保护学生权益:校外培训是为了满足部分学生的个性化需求,但前提是有资质的从业者要提供服务,保证学生的权益。
3.规范市场秩序:对于没有资质的人员从事教育培训,不仅会破坏市场秩序,还会对教育公平造成威胁。通过管理,可以防止不合格人员浑水摸鱼,误导学生和家长。
4.为校内教育提供基础:校外培训只是校内教育的补充,对从业人员的管理要规范严格,保证校内教育能得到更好的基础支持。
5.整体教育环境的优化:校外培训机构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教育资源分布不均,但通过规范管理,可以创造条件解决这一问题。通过提高整体教育水平,可以促进教育公平,促进我国教育的健康发展。